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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尔进

张尔进的个人简介 张尔进 笔名如之。男,1933年9月生,甘肃武山人。教授。他毕业于西安外语学院俄语系。任教于兰州教育学院。系甘肃省美学研究会副会长、甘肃·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华

张尔进的个人简介

张尔进 笔名如之。男,1933年9月生,甘肃武山人。教授。他毕业于西安外语学院俄语系。任教于兰州教育学院。系甘肃省美学研究会副会长、甘肃·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华美学会会员、兰州社会经济论坛理事、兰州丝绸之路研究所学术部主任。

人物介绍

张尔进从少年时起酷爱艺术,善画山水,通晓音乐、戏曲,解放初任学生剧团团长。1952年-1955年任中学语文、音乐、美术教师,在省内外报刊发表小说、诗歌、小品等数十篇。发表过文学翻译作品,创作长篇小说《山村伙伴》和翻译《世界各民族民间故事选辑》,文稿均毁于“文革”。1975年奉命创作小剧《出车之前》、《搬家》,在省、地公演。1979年开始在省内外发表美学论文,其中有关文艺感情性的系列论文及关于中国人民审美趣味和书法艺术本质的探讨曾引起国内外反响。1991年出版专著《美学散论》,该书参加第92届香港书展,列入优秀书目,获省、市社科优秀著作最高荣誉奖和一等奖、兰州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甘肃日报》和《社会科学》均有专文评价。选注裴慎诗选《风雨集》、《嘤鸣集》相继问世。

在创作期间,因遭政治迫害,中断创作,转向美学及书画理论探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右派”问题平反,在兰州教育学院任教,创办《兰州教育学院学报》,获甘肃省高等学校学报优秀工作者称号和兰州市宣传先进个人称号。另有文史专著《张雨僧狱中遗诗考》、《风雨集》出版,主编《裴慎诗文集》。单篇论文获西北名人研究会二等奖,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二等奖,甘肃省语言学会成果奖等。《论书法艺术本体》一文在上海《书法》以头版位置发表后,全文转载海内外并获全国首届美术学(论文)学术奖(中国艺术研究院美研所主办),《汉字二元结构和书艺美的创造》入选《全国书法史学、美学研讨论文集》。

学术考证

作为兰州教育学院退休教授、甘肃美学研究会副会长、甘肃省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张尔进之所以惹官司上身,是缘于他所著的《张雨僧狱中遗诗考》(下称《遗诗考》)一书。这件事还得从其非直系的堂伯祖父张雨僧烈士(1888年-1923年)说起。

张雨僧1911年加入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同盟会,参加辛亥起义,屡立战功。后在于右任领导的陕西靖国军杨虎城部任职。反动的北洋军阀为了剿灭靖国军,北洋系的甘肃督军陆洪涛派他的亲信参谋长魏鸿发赴河北购买枪支弹药。张雨僧知情后,报告杨虎城,杨虎城派人在陕西截夺了魏鸿发购运的第一批枪支。同年夏秋,为孙中山先生护法的陕西靖国军失败,张雨僧被陆洪涛勾结北洋军警密捕于北京,1922年押送兰州,1923年4月陆洪涛指示成立的反动军事法庭以抢枪为主要罪证判处其死刑而遭到杀害,后被冯玉祥部追认为革命烈士。这位追随孙中山先生民主革命的烈士,在兰州狱中的艰难处境下写了《狱中杂咏》等24首诗歌,慷慨激昂的献身精神感天动地。该诗在遗物中被发现,后在陕甘民间传抄70多年,凡读者无不为之动容。作为族人和近亲后代的张尔进长期受这些诗歌所表现的正义精神所浸淫,经搜集、订正、考释,著作《张雨僧狱中遗诗考》文史专著,并于1988年由甘肃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全书共13万余字。

没有想到,就因为这一学术著作,张尔进被魏鸿发(曾为反动军阀陆洪涛的亲信、参谋长)之子魏竞存告上法庭。

“魑魅魍魉亦绝灭,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关于这句诗张尔进诗史互证,他在该书63页注释:“此句以动物谐音痛斥民初危害甘肃的一批军阀政客,且生动地揭露了他们的个性特征:鹿鳖指昏庸如鳖的陆洪涛,猬狗指甘作陆督走狗的魏鸿发。”魏鸿发追随北洋系地方军阀陆洪涛达16年之久(1909年-1925年),陆洪涛督甘时,魏任督军府亲军统领、军务厅长、参谋长、卫戍司令等要职。抗日战争时期此人还染指日伪政权。解放后,魏因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曾在甘肃省政协工作。对于魏本人来说,这是截然不同的两段历史,他的前后两种人生,也是20世纪中国革命史上不同角度的个人印证。张尔进涉及到的是他为北洋军阀效力时的历史。历史终归是历史。张尔进是从学术的角度,考证“猬狗”今典的所指。

惹麻烦的还不光这一小段注释。在介绍张雨僧传略时,张尔进写道,在张雨僧被解押回兰州后,魏鸿发因深知张的文韬武略,力主杀张,以绝后患;在有传闻称总统欲对张实行大赦时,魏鸿发连夜紧急动了手。张尔进认为他这样写是有根有据的。为张雨僧收尸的表弟周化南等人说过,杀张当夜,兰州城戒备森严,魏鸿发亲自督查。家族中的老一辈还传说,当时总统大赦令已下,魏鸿发怕张活命,抢先杀害了张。这些亲历所见和传说传闻都记在张雨僧的灵牌上。

被告侵权

2001年6月,魏鸿发之子魏竞存控告张尔进在《遗诗考》中用“猬狗”辱骂其父,侵犯其父名誉权,要求为死者魏鸿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为了证明其父魏鸿发并未参与捕张杀张,魏竞存到甘肃省档案馆去查民国初年的档案,但因据说刘郁芬离甘时把许多档案都毁了,没有查出结果。他又到北京去查,所以没有任何线索,最后才知道凡民国档案都保存在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他正准备赴南京,却从北京大学图书馆获得一个消息:该馆曾将一批民国初年甘肃省督军署驻京办事处的往来电报移交给了甘肃省档案馆,于是他赶快回到兰州。2000多份电报,都是毛笔竖行抄写,没有标点,密密麻麻,很多地方断句都难,但他一份一份地啃,整整用了三个月时间,才将2000多份电报啃完。后来,他又去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查了一番,又补充了些材料。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2001年9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雁滩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魏竞存出示了与捕张杀张有关的电报,这些电报中的确没显示出其父与此有关。还有电报显示,其父在接收那批军火后,并没有随车回甘,而是留京治病,并继续采买军火。他因此认为枪不是失于其父之手,故其父对张雨僧并无失枪之恨,不可能非要置其于死地;张书中说魏因押送的军火被张雨僧劫了而怀恨在心,而张也不可能仇恨并未抓他的魏鸿发,张并没有说“猬狗”即是魏鸿发,纯属张尔进有意侮辱。他还出示了一份历史档案中的魏鸿发年谱,年谱显示魏担任卫戍司令是1924年的事,这时张雨僧已被枪毙一年了。既不是卫戍司令,只是参谋长和军务厅长,当然就不可能去主持杀张。

张尔进对魏竞存这一番说法进行了反击,他认为,魏错误地把当时两个阵营的生死斗争理解为其父与张雨僧的个人恩怨,说其父没有捕杀张雨僧,张雨僧就没有理由骂魏鸿发,并以电报说明,这种举动没有意义。再说杀人的主事元凶从不亲自动手,没有亲自捕张杀张,并不等于没有参与决策捕张杀张。他还解释说,这是一本文史专著,面对的是烈士遗诗和所涉及的历史人物及事件,他的任务是把遗诗放在历史环境中进行考释,原诗有什么考释什么,不容存疑,力求准确如实,决无对任何历史人物侮辱诽谤的主观故意。他进一步解释他如此注释的根据:张雨僧面对捕杀他的陆洪涛军阀集团,痛斥的当然是该集团的主要人物,魏鸿发身居要职,与张雨僧针锋相对,你死我活,且该集团骨干分子中无第二个姓魏者与“猬”谐音。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被告张尔进作为一名文史作品的作者,由于占有资料和个人认识水平有限,其书中所述的内容和所持的观点难免有失实和不当之处,有待学术界争论并指正,属正常的学术研究,不存在侵犯他人名誉的问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人性的角度,魏竞存为父尽孝,完全可以理解,应该受到尊重。但是法院的受理,却使一个在很多人看来属于纯学术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因而演化为政治和社会问题。魏竞存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被告张尔进坚持认定,对遗诗的注释属于学术研究与文史考证的范畴,如有问题应由学术界讨论、研究。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张尔进名誉侵权成立。判决书称:张雨僧仅留下遗诗,其诗中以动物为比喻,并未指明比喻何人、何物,但张尔进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将“猬狗”指向特定之人魏鸿发,且又注释为他人走狗,是一种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张尔进将这些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传播给第三人,已构成了对魏鸿发社会地位的降低。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学术之争或文史考证的范畴。法院认定,不管是否学术之争,只要其文中所涉及内容不真实并造成他人社会地位的降低,即侵害他人名誉,张尔进的辩解理由就不能成立。

兰州中院最后的判决是:1、撤销一审判决;2、由张尔进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媒体连续发表声明,为死者魏鸿发恢复名誉,向其家属魏竞存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由法院审定,逾期不履行,则由法院在该报刊登上述内容或判决书内容的公告,费用由张尔进承担;3、张尔进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发行《遗诗考》一书,若再版,删除相关内容;4、驳回魏竞存要求张尔进赔偿精神抚恤金3000元及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不服审判

判决以后,法院方面受原告魏竞存催促,力逼张尔进登报为魏鸿发恢复名誉。张尔进致信兰州中院,请求明示魏鸿发当时的名誉状况,中院拒而不答。张尔进表示愿意维护法律尊严,但对一个涉嫌杀害革命者的反动军事集团的重要成员,而又证据确凿的军阀政客恢复名誉,意味着变节自首,他无言可说、无辞可措。

后来法院派人去张尔进的工作单位兰州教育学院,要求扣掉张尔进的工资,院长坚决不同意,认为这不符合有关法规而赶走了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说这个院长不懂法。2003年3月法院强行从银行扣留冻结了张尔进的工资,给张尔进一分不剩,用于连续三日在报上刊登《公告》的费用。但《公告》最终未刊登,不知道法院意欲何为?张尔进一家人的生活却因此陷入了困境之中。在走投无路的情形之下,由甘肃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和甘肃省美学研究会及一批专家、学者发起了救助张尔进的捐款活动,许多人都解囊相助。如此处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法院难道容许为了一个早已死去多年的人的名誉权而让一个活着的人陷入绝境?一时舆论哗然。

事实上该案造成的直接影响除了给张尔进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外,伤害最严重的可能是原告、为父尽孝的魏竞存。本来他父解放后为人民做了一些好事,事过境迁,又改了名,很少有人知道他过去的事,而张尔进的文史专著发行量很小,只是在有限的学者圈里阅读,甚至即使人们阅读,也很少注意到有关魏父的细节,可是法院的判决和社会的反响却使魏父的历史问题迅速在社会上传播,一旦有朝一日,这个案子翻过来,魏竞存心理上的负担将更重。说到底,张尔进只是一时的愤怒,他是为正义和真理而战。因而张尔进有着基本的心理底线,最后真正被伤害的还是原告。当然最终伤害的是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是社会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

兰州中院终审判决以后,当地学界许多人为张尔进抱打不平,20位学者签名上书省市领导,据说省市领导作了批示让兰州中院重新复议,兰州中院的答复是,该案判决正确,维持终审判决。

兰州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近现代史教研室主任王劲先生作为西北近现代史的权威研究专家认为,民主革命烈士张澍(雨僧)就义前狱中诗《有怀二首之二》中,“鹿”、“狸”、“獐”、“猬”显然指反动的北洋军阀统治甘肃时期的一批当政人物。其中甘肃督军陆洪涛,他是捕杀张澍的元凶;李长清是陆洪涛部旅长,是秘密逮捕张雨僧并押送回兰州的执行者;魏鸿发当时为亲军统领,嗣任督军署参谋长兼兰州卫戍司令,也参与了这一事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雨僧烈士痛斥痛骂他们完全是正义的!历史尊重事实,历史事实是无法篡改的。

一位曾经为张尔进捐款的兰州铁路局工程师庄存兴先生气愤地说,如果此先河一开,袁世凯、蒋介石、汪精卫、吴佩孚等恶行者的后代都来告状,为其先人强要名誉权,让文史学家、文史工作者纷纷落马,那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景况!

如果法院在不尊重学术界意见的前提下,有没有能力就学术考证一事作出判决?历史证明,很多通过法庭强裁的学术案例,最后都成了历史的笑柄,例如教会裁判所关于哥白尼的“日心说案”、北宋王朝关于苏轼“乌台诗案”。张尔进败诉在学术界真正引起的震动是,恐惧的阴影已经形成,以后谁还敢研究中国近现代史?这是学术界的一大悲哀。即使张尔进胜诉也是学术界的悲哀,因为完全是学术上的事,最后竟然由法官来判定。

尤其让人疑惑的是,《宪法序言》中关于孙中山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评述总结法院却置若罔闻。如果按照现行的中国《宪法》,兰州中院的这个判决可能是违宪的。最低限度,就算张尔进先生的考证有所出入,那也应该是学术问题,学术问题就不应该让法院来判决,或者进一步说,既然是学术问题,法院也就不应该立案。

历史的长河中,波浪又起,深埋地下的烈士,魂可安否?后代张尔进满腔义愤。他说他是读张雨僧的诗长大的。雨僧诗云:“朔风夜夜逼人寒,惆怅千山与万山……”“……大河夜夜悲风起,也替人间报不平。”“茫茫身世等沙鸥,富贵须臾雁过楼。半恼春光半恼恨,一番涕泪一番愁。”革命烈士那种悲壮的诗情可能稍微抚平了他汹涌的思绪。他感到聊以自慰的是,通过考证,尤其是通过这场官司,更多的人反而了解了雨僧的诗。

还历史一个真实,这已不仅仅是学者张尔进一个人的愤怒,许多知晓此案的有识之士已经发出了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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