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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的个人简介 张培鸿,男,汉族,1972年出生,云南人。原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现任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2011年3月5日他在新浪微博上留言“本人作为访问学

张培鸿的个人简介

张培鸿,男,汉族,1972年出生,云南人。原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现任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2011年3月5日他在新浪微博上留言“本人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学,为期一年(2011-3-1――2012-3-1)”。

人物简介

1994年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获哲学学士学位。曾在昆明师范学校(现昆明学院)任教5年并获云南省教委嘉奖,。出于对人的自由和生命权利的尊重,自1999年辞去公职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就职于云南知名律师事务所,即始终执著于刑事辩护,矢志不渝,尤其长于庭审及重大案件的法理分析。

张培鸿律师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上以《辩护何罪》一文首次明确提出废除刑法第306条的建议;2003年10月,同翟建律师一道,以《证明还是反驳》一文首次明确提出辩护人的责任应当是反驳责任而不是证明责任。

职业生涯

张培鸿曾是一名普通师范学校的政教教师,通过自学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拿到律师执照当天就上庭辩护,之后凭借一篇耳目一新的论文,从昆明一家律师事务所受聘到翟建律师事务所。2008年4月当选第三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2009年9月以著名“力拓案”4名辩护律师之一的身份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张培鸿律师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相关的办案和研究工作。从业八年来共办理了近300件的各类刑事案件,受到当事人的普遍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张律师就自己的职业情况指出,刑事辩护律师本职工作就是代表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与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抗辩,为代理人争取合法权益,据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辩护,能够促进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整体利益。

为什么到宾大访学

2010年11月2日,张培鸿和他的助理站在乐清市看守所门口,等待看守所下午上班开门会见。他们说起了2010年办理的大约20件案子,发现大部分都输了,当然也赢过一些,细想又觉得反而是不该赢的赢了。看着肮脏的玻璃中映出的日渐斑白的两鬓,觉得自己应该息一息了。 眼下的辩护就是这样,随着办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反而越来越丧失了对案件进行评估和把握的能力。几千万的案子,当事人莫名其妙地出来了,几万元的案子,又被拖拖拉拉地关上数年。越是所谓的资深,就越是没有成就感。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有时候案子输了,法官还会专门打个电话,一是表示对律师辩护的赞赏,二是对他无力回天表达无奈。所谓的成就感,只剩下诸如此类的暗中赞叹,情何以堪?

十年前,刚出道做律师不久,身无长物,志大才疏。但偏生就有一股毫无来由的自信,信手指着斑驳的陋室里一张发黄的地图对朋友说:“我以后带你去那里”。现在,这个朋友已经嫁给他十年,该是履行承诺的时候了。于是决定上任鹅城,不,费城。 幸有热心人牵线,宾大发了邀请函。

位于费城的宾西法尼亚大学,是常春藤盟校之一,梁思成、贝聿铭、洪博培都是毕业于这所学校。其最著名的三所学院,分别是沃顿商学院、医学院和法学院。法学院学费每年约为7到8万美元,考虑到美国正处于经济危机,不能给他学费豁免,但他作为访问学者,又不攻读学位,于是他们决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里,收取十分之一的费用。考虑到他的英语能力有限,法学院安排了能说中文的中国法专家雅克-迪莱尔教授和费城著名辩护律师、宪法学教授大卫-鲁多夫斯基作为他的Sponsor,这些都是比较吸引人的安排,于是定下来在三月上旬启程。

他一直在说,美国的刑事辩护对于中国,犹如屠龙术,空有浑身的本领,却找不到龙杀。但是在美国,不但处处是龙,屠龙的技艺也是规范而精密。他来这里,就当观看美国大片,自己拍不出来,却不妨碍自己去欣赏。 这时分别发生了上海大火案和浙江村长案。考虑到类似案件速战速决的惯例,他觉得应该可以在三月份前了结(尤其是村长案,就从未想过王立权会被批捕,所以只办理了侦查阶段的手续),于是答应了为电焊工吴国略和村民王立权提供法律援助。 怎料,自己的经验又一次碰壁,不但王立权被批了捕,吴国略的案子也是遥遥无期。好在朋友张雪忠教授和斯伟江律师急他所急,愿意承揽他未尽的工作,两人都不算是专业的辩护律师,但是这种案子,本身就是单凭常识即可判断的事情,需要的不过是勇气和逻辑,恰恰在这两个方面,他们都可算是自己的老师。一年后回来,该怎样再怎样。

主要著述

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困惑: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在实践中面临一些从策略到技巧等方面的疑问。大致说来,除了个别的腐败派律师,好的辩护在现实中越来越呈现出两种逐渐清晰的派别,那就是技术派和艺术派。

艺术派与技术派的概念,最早由媒体人沈亚川先生于2008年提出。当时他有感于一些律师的辩护方式颇似行为艺术,每一步操作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媒体则紧紧跟随,甚至亦步亦趋。他们试图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帮助赢得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得到其他较好结果。这一类风格被归为艺术派。

另外一些知名律师的辩护,则多注重在技术和细节方面提出质疑,将辩护主要看成是一种阳春白雪的职业。他们会在法庭上喋喋不休地讨论证据、事实,熟练地使用晦涩的术语解释简单的问题,不擅长甚至不屑于向媒体解释,不愿意变成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一类风格则是典型的技术派。

随着办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却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司法环境的影响致使两种辩护方式都有走入困境的趋势,尤其是在所谓大要案及某些敏感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先从最近承办的两起案件说起。

某地一个副市长涉嫌受贿的案子,接受委托的时候,已经快开庭了。我去见当事人,他向我展示了自己遭到严重刑讯逼供的状况,包括身上的伤痕和描述的细节,这些东西是编不出来的。完了他跟我说:“张律师,我就是现在给你讲一讲,开庭时不要提这个。”我问他,为什么不提?因为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开庭法官就会问有没有受过刑讯逼供的问题。他说:“我也是老政法了,我知道讲这个没用的,而且他们和我讲过,只要在法庭上不提这个事,我的刑期会很轻,缓刑都有可能。”

这对我来讲是非常纠结的事情。坦率地说,我不相信类似承诺。但是因为他的坚持,出于尊重当事人的考虑,我把庭审的重点放在数额和情节方面,为他作了罪轻辩护。最终,他被判处11年徒刑。也就是说,对方拿到了你当庭认罪的信息,你又帮对方解决了非法办案这样一个很大的顾虑,它就干脆作出一个毫无顾忌的判决。这显然是技术派辩护失败的一个例证。

与此不同的是另一件上诉案,虽然只是一个小案子,但是因为我觉得一审判决很荒唐,所以接手了二审。案子是这样的:两个人做生意时产生了纠纷,其中一个用西瓜刀砍另一个人的车,另一个则开车撞了他(砍和撞的先后顺序有争议,无明确证据),被撞的人轻伤。侦查一直按故意伤害的脉络进行,起诉和判决却改为故意杀人罪,最终判了五年徒刑。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是二审辩护的重点。在大约半小时的辩论中,几乎都是我在慷慨陈词,从事实、证据到逻辑的不同角度分析,为什么故意杀人的判决从法理上讲不对,从犯罪构成上讲不对,从判例上说也不对。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根本无法反驳,法庭辩论成了我一个人的舞台。但我在庭后仍然和当事人家属说,案子很可能会维持原判。为什么?因为刑事辩护已经被边缘化,随便你说什么,反正没用。

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家属就只好给法官打电话说:这个案子如果你们维持原判,我就在你们法院门口自杀。本来,类似的威胁法官听得多了,他不会怕。但是可能法官去问了一下一审法院,得知这个人确实曾经在一审宣判时割过脉。就这样,没过半个小时,法官打电话问:“张律师,这个案子你们能接受的底线是什么?”

办理的案子越多,越不知道该怎么样去辩护,该怎么样当好律师。是艺术派那种?――比方说,一接案子就发微博,在第一时间跟媒体和舆论互动,因为这时候最容易形成气场,警方不可能跟你一对一地辩论,虚实有度全是你在把握,很容易制造新闻事件,给有关部门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一旦民众的情绪被激发出来,就构成一种力量。当对手妥协时,你的当事人就可能得到一个相对较好而成本又低的结果。

当然也不尽然,假如有关方面一开始就执意要摆平你的案子,激进的方式甚至可能带来更加糟糕的后果,当事人被判得更重。到最后,互联网上只记住了律师,没记住当事人。

到底该怎么办?是不是一个案子可以让艺术派风格的律师先上,不行了再换技术派风格的律师?技术派律师的优势是帮助当事人同有关部门讨价还价,先替对方着想,再谋求从轻发落的机会。但是大家知道,律师都是一些有独立个性的个体,而且对一个案子的总结又只能在结束之后进行,在案子进行过程中,事情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演变,殊难预料。所以,上面的设想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

真正的困惑在于,无论艺术派的辩护还是技术派的辩护,其实都与事实和证据没有直接关系,更对促进法治无益。在一个案子判与不判、判重判轻主要取决于领导批示而不是证据和法律的时代,技术派和艺术派都不过是扭曲环境之下的奇技淫巧。律师这个职业的基本准则在哪里?职业伦理是什么?刑事辩护有没有规律性?诸种问题非常令人困惑。

我的结论是,在中国做刑事辩护律师,现在是一个非常非常艰难的时期,由于缺乏基本的准则和规律,我们只能在个案当中,一方面争取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争取维护法律残存的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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