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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明

孙伟明 孙伟铭 - 简介 孙伟铭(1979年5月9日—),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曾在四川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营销二部工作。家住高新区芳草街36号3幢2单元502室。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无证驾驶

孙伟明

孙伟铭 - 简介

孙伟铭(1979年5月9日—),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曾在四川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营销二部工作。家住高新区芳草街36号3幢2单元502室。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无证驾驶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亲戚祝寿,大量饮酒后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其后驾车由成龙路向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下午5点左右,孙伟铭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后,驾车继续高速前行,车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经有关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时速为134公里至138公里,大大超过限速60公里规定,超速120%以上,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135.8毫克,属醉酒驾驶。

7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 - 事发现场

孙伟铭肇事现场

2008年12月16日,成龙路,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逆行,道路安全法规定的几项最重大的交通违法,29岁的司机孙伟铭在昨天下午全违反了。

下午5时,他开着别克车先后与5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了2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人还在医院抢救,生命垂危。

下午6点过,车祸现场一片繁忙。交警们有的正在指挥交通,有的忙着拖车。一辆长安奔奔和奥拓车骑在绿化带上,绿色QQ车横在路中间,这几辆车受损严重,车头被严重撞瘪,车内残留着摊摊血渍。另外一辆汽车比较完好地保留在现场。地面上四处散落着玻璃碎渣和各式各样碎片。一辆黑色别克吉祥汽车的车头被撞烂,车内两个安全气囊弹出,挡风玻璃上留着一个球状窝,路面泄露着很长一段粘乎乎的机油。发生车祸后,成龙路曾一度非常拥堵。6时许,交警指挥此路段只允许汽车朝城外开。

事发时,市民胡明远将汽车停在卓锦城广场一侧休息。胡明远抬起头来,只见一辆黑色汽车从川师方向朝龙泉方向一路狂飙,在立交桥下100米远处遇到红灯。当时,进城方向路面上排满了汽车。黑轿车绕过前面的汽车朝右前方冲去。在路口,黑轿车颠簸了一下,迅速朝左冲去,越过了双实线。

只见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腾起近两米高后,翻在了绿化带上,一名女子不知从哪辆车中飞出。胡明远与同伴赶紧跑去救人。几名热心群众一起将车翻了过来,车头已完全撞瘪,驾驶员和副驾驶室上的乘客被死死抵住,鲜血不断往外流。他们费力地将后排座的一名身受重伤的中年妇女抬出,随后赶到的消防人员用切割机将车门锯开,才将前排的伤员救出。有两人当场被120救护人员宣布死亡。

孙伟铭 - 多项违法

孙伟铭肇事现场

肇事司机孙伟铭,现年29岁,是某公司营销总监,没有驾照,属于无证驾驶。知道闯下大祸的他有些坐立不安。

下午车祸发生后,事故民警当场给孙伟铭抽取了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测试。昨晚10时30分,孙伟铭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出来了: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民警调查确认了他的肇事经过。孙伟铭驾驶车牌为川A43K66别克车由成龙路向龙泉驿区方向出城,行至蓝谷地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发生追尾。孙伟铭随即驾车离开现场。逃逸过程中行至卓锦城路段越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川AVZ872长安奔奔相撞,奔奔车失控后冲向左侧的绿化带。

随后,孙伟铭的别克车又与奔奔后面的川AK1769奥拓车相撞,接着又与一辆川AVB241蒙迪欧发生擦挂,与川AMC337QQ车相撞。奔奔车上5名乘客中4人死亡(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重伤。伤者仍在重症监护室抢救。

事故发生后,交警三分局几乎所有部门都加班处理这起事故。晚11时,记者从交警三分局了解到,事故处理民警已经认定,孙伟铭应付事故全部责任,成都市交管局也已经批准将其刑事拘留。

孙伟铭 - 一审现场

孙伟铭在法庭上

2009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成都中院,能容纳上百人的大法庭一派哀伤的气氛,20多名受害者家属更是早早地来到了法庭,静候宣判。张志宇和金宇航的父母都因为孙伟铭的“疯狂”行为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他们愤怒地表示:“我们已经打定主意了,如果法院不判他死刑,我们一定会上诉,一定上诉!”而在法庭右侧,面无表情地坐在旁听席里的一行人正是孙伟铭的亲友,“没什么好说的,等判决结果吧!”说完此话,他们又开始沉默。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孙伟铭在法警的带领下低着头走上了被告席。

“经合议庭审议,法院认为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整个法庭里顿时响起了受害者家属热烈的掌声。孙伟铭颤抖“这是我没料到的结果。”而此时,孙伟铭的双腿剧烈颤抖着,他激动地说:“我请求上诉。审判长,这是我没有料到的结果。事发当时,我整个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没有意识,根本就不是故意要越双实线的。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因此,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

孙伟铭 - 二审宣判

孙伟铭案二审结束

法庭上,控辩双方始终围绕着“故意”还是“过失”展开辩论,孙伟铭到底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犯交通肇事罪,这两点是重要构成要件。

公诉人说:孙伟铭从四方阁到火车北站再到案发前,他开的车没有闯红灯,没有超速,但撞上比亚迪之后就立马加速逃逸。这说明,孙是经过思考之后做出的选择,具有主观故意,他的行为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后果,孙用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无视他人的生命,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说:孙伟铭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133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无驾驶资格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孙伟铭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点。由于孙肇事后逃逸,属于加重情节。孙伟铭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信任,以为醉酒后也能控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他并不希望惨剧发生,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尽管孙伟铭醉酒驾车,但不一定醉酒驾车就会危及不特定人的安全,因此不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人说(打断了辩护律师的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以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作为定案的前置条件,如果认为“4死1重伤”的社会危害性不够大,那要多少条人命才够?只要对危险持放任态度,就应该构成犯罪。

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四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4死1伤。今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9月4日,四川高院对孙伟铭案进行二审。

四川省高院决定将二审宣判向媒体开放,以案件的公开审判促进案件的公正判决,同时还在可容纳300人的会议室设立观摩庭,采用视频直播的方式让旁听人员现场观看庭审过程。

孙伟铭的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对于二审判决结果的预期认为,从庭审过程看,在量刑上应该会改判,但他更期待的是罪名的改判,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交通肇事罪。他坚持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对孙伟铭定交通肇事罪是最准确的。

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孙伟铭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乃至造成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案件审判长解释说,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孙伟铭所犯罪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 - 量刑定罪

孙伟铭的父亲

该案的审判长表示,孙伟铭案发生时,公众最关心且争议最大的就是,他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定性,其实,这两个罪名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

审判长进一步阐述,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从该案看,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在2008年12月14日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孙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4死1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孙伟铭 - 案件警示

现实中,高速行驶的汽车本来就具极高的危险性,普通人对此均应有清楚的认识,而无证、甚至醉酒、严重超速等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讲,其本身实质上就有放任、无视甚至蔑视的意识,而不是简单的一种犯罪过失,这些行为后果往往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重者将葬送无辜人的生命,并使多个家庭受到致命性伤害。

法院的这次判决,当前只是一审,最终该判决能否得到终审支持现在还不能肯定,但这一判决却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不少城市目前也已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随着执法的严格、驾驶人员守法意识的增强及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监督,这种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将依法得到有效打击和控制。

自控能力较弱又喜好喝酒的驾驶员应以此案为鉴,切实树立起自觉守法的意识,再不要害人又害己。

孙伟铭 - 民事赔偿

受害人家属准备索赔100余万,伤者代玉秀的儿子韩思杰说,他妈妈受伤后神志出现问题,躺在床上一直不能动弹,生活无法自理。5位受害人的家属向法院申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准备索赔100余万元。民事部分原本计划与刑事部分一同审理,但因故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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