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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得红

孔得红 孔得红——人物介绍 孔得红又名孔德红、孔根良,更响亮的是他的绰号“大更良”,籍贯为甘肃永靖,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高中文化。他胸前纹了一只很大的绿色的鹰。 年少时,孔得红因

孔得红

孔得红——人物介绍

孔得红又名孔德红、孔根良,更响亮的是他的绰号“大更良”,籍贯为甘肃永靖,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高中文化。他胸前纹了一只很大的绿色的鹰。

年少时,孔得红因吃不饱要过饭。发迹之前,孔得红曾在盐锅峡镇菜市场卖过菜、摆过台球案子。

2002年,他贷款办起了硅铁厂,之前曾办过金鑫电石厂,自任厂长。此后,孔得红开始向其他产业渗透:办歌厅、开赌场,经营娱乐会所。其间,他几次大打出手、寻衅滋事,致多人受伤。

孔得红亦是在这个时期,认识并聚集了他此后的一些同伙。马国庆、孔德军、马国军、金斌、吴俊俊等人,日后成为这个恶势力团伙的主要成员。目前该团伙的成员依然有4人在逃。警方仍在全力追捕。

从盐锅峡到刘家峡,正是孔得红发迹起家、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逐渐成型之路。

孔得红第一次进入警方的视野,至少可以追溯到1998年。中国青年报记者手头掌握的《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永刑初字第18号》显示:1998年,孔得红怀疑其妻被张某强奸,先后两次持刀闯入张的住处报复,并用菜刀将张某致伤。

法院最后判定,孔得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知情人士透露,法院当时考虑到孔得红有投案自首情节。

此后的200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孔得红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6年3月,永靖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孔得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颇令人费解的是,孔得红再一次被判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事实上,孔得红第二次犯罪距离第一次犯罪执行完毕,不足5年。

甘肃省公安厅曾对此提出异议,专门从永靖县法院调取了当时的案卷。

种种证据显示,正是从2006年开始,孔得红被判缓刑期间,“大更良”和他的团伙粉末登场,称霸一方。这一点,从变本加厉的犯罪频率可见一斑。据调查,孔得红祸害女中学生大多也发生在这一时期。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03年,孔得红的儿子与其同学郭某发生矛盾,孔得红得知后将郭某堵在放学路上,殴打致其耳膜穿孔。

2006年5月,刘某在孔得红经营的刘家峡镇龙汇山迪厅,与孔得红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孔得红等人殴打致伤。

案发举报

受害人家属在甘肃省政府网站举报孔得红强奸多名女中学生,得到甘肃省省长刘伟平的高度重视。

今年2月9日,刘伟平作出批示:“请省公安厅派专人调研,可采取暗访,如属实,坚决打击,严惩犯罪分子。”

此后,甘肃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介入秘密调查。此案后被警方定为“孔得红恶势力团伙专案”。首恶分子孔得红很快进入警方视野,其“恶势力团伙”也迅速走向末途。

日前,获悉永靖县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孔得红于2011年4月24日10时被永靖县公安局逮捕,通知家属的原因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据悉,为防止意外,孔得红及其主要团伙成员已被押往临夏看守所看押。

2011年8月21日,永靖县公安局以孔得红、孔德军、马国庆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移送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1年10月7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51号《起诉书》对孔得红、马国庆提起公诉,指控孔得红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马国庆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大更良”被抓的消息在永靖县城不胫而走,在当地引起不小的震动。

据称,警方逮捕孔得红时,随身发现性药若干、现金6000多元。在他曾驾驶的一车辆后备厢,发现藏有猎枪弹、望远镜、砍刀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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