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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

汪建中 黑嘴汪建中获刑七年,罚金上亿。 汪建中因其“股市黑嘴”的身份已为市场熟知,他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操纵市场,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在2008年10月受证监

汪建中

黑嘴汪建中获刑七年,罚金上亿。

汪建中因其“股市黑嘴”的身份已为市场熟知,他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操纵市场,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在2008年10月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今年8月,汪建中又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

马钢CWB13.111+0.0712.34%工商银行4.12+0.000.00%中国银行2.90+0.000.00%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案中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与传统的连续交易、对倒、洗售交易操纵等表现形式不同,但欺诈市场投资者的本质却相同。

“买入—推荐—卖出”的获利链条

经查,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本人及亲友的9组沪、深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

汪建中先后55次通过上述“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买卖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马钢CWB1”等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买入金额为52.60亿元,累计卖出金额为53.86亿元,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案中,北京首放通过媒体发布或刊登咨询报告,报告发布后,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换手率、参与买入账户及新增买入账户均有明显变化。

汪建中作为北京首放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咨询报告的发布内容与时机拥有最终决定权,其明知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的情况下,采取在公开发布报告前抢先买入,发布后当日或数日内迅速卖出获利的行为,对其他市场投资者明显不利,属于人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市场行为。

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证监会立案稽查。同年10月,证监会作出处罚,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款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因汪建中行为涉嫌犯罪,2008年8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建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

新型操纵行为 难掩欺诈本质

法律专家分析,本案中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与传统的连续交易、对倒、洗售交易操纵等表现形式不同,但欺诈市场投资者的本质却相同。

首先,汪建中的操纵行为是通过撰写、发布分析文章,借助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改变市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引诱投资者参与交易,而汪建中本人则在股价得到推高后趁机卖出。其次,汪建中在大力推荐他人买入证券的同时,自己却进行反向交易,其欺诈投资者显而易见。试想,如果汪建中在向公众推荐某只证券的同时,告知其已先行买入并将在推荐报告发布后迅速卖出的真相,普通投资者自然不会听从其荐股建议,汪建中也就很难通过抢先交易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做了界定,明确了服务方式,规定了从事业务的条件和禁止的行为,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和人员做到"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实施市场操纵非法获利,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第一,北京首放为知名投资咨询机构,市场关注度高,其操纵市场行为客观上利用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也侵害了更多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纵行为隐蔽,其交易行为表面上看是短线交易,但实质却是在正常业务掩盖下进行的违法行为,荐股与交易结合,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其陷阱。第三,对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和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影响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形象,损害了投资者信心。

汪建中,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做过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曾因推荐股票被誉为“股市名嘴”。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的2.5亿元罚没款。2011年8月3日,汪建中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中文名:汪建中

国籍:中国

出生日期:1968年

职业: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主要成就:安徽“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

代表作品:撰写《炒股看大势》

涉嫌操纵市场:被提起诉讼

北京首放的法人代表为汪建中。汪生于1968年,大学学历,1989年至1998年,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1998年至2001年,服务于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生平经历

2001年8月,汪建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汪建中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赵玉玲投资20万元,持股20%。2002年10月,北京首放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汪建中和赵玉玲分别出资800万元和200万元,持股比例维持不变。

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目前正在主编“首放实战系列丛书”第一部“首放板块实战技法”,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在长期的证券市场研究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实战分析理论和投资理论,对证券市场运行有敏锐洞察力和较为精准的把握。开创性的在国内首开板块实战研究先河,在板块、个股实战机会研究方面处于国内咨询机构领先水平,预测出了众多的市场热点和多次大的行情。

在07年1月份捐200万元给安徽省高河中学发展教育,并在08年2月份捐资360万成立安徽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来捐助贫困失学儿童。

调查审理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2008年11月21日)通报了三起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由于“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被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经过调查和审理,证监会认定汪建中、北京首放的上述交易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证监会已于近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汪建中非法所得125757599.50元,并处以罚款125757599.50元。同时,按照《证券法》第226条的规定,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鉴于汪建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汪建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汪建中1968年11月出生,为北京首放的大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九人的身份证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十个,并下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处置,汪建中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

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建中以上述方式买卖的证券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四川长虹”“*ST夏新”“深康佳A”“上海贝岭”“士兰微”“新疆天业”“重庆钢铁”“马钢CWB1”“武钢CWB1”“长江电力”“马钢股份”“一汽夏利”“一汽轿车”“五粮液”“中国铝业”“包头铝业”“金证股份”“北大荒”“中信银行”“红豆股份”“好当家”“中信证券”“中国石化”“华泰股份”“深发SFC2”“万科A”“伊利CWB1”“申能股份”“皖通高速”“梅雁水电”“民生银行”“三佳科技”“中海集运”“上港CWB1”和“吉林化纤”等38只股票和权证。

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亿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亿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

经证监会调查,在北京首放发布咨询报告对相关证券做出推荐或者投资建议时,汪建中参与了决策过程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证监会认为,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地位和优势,违背诚信和执业操守,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证监会还曾表示,汪建中在公开推荐前买入证券,在公开推荐后卖出该种证券,通过或意图通过市场波动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通过此种违法交易行为获取的所有利益,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对此,汪建中的代理律师表示,依照目前法律法规,此类行为定性为操纵市场还有争议。法律实务中也没有将投资咨询公司的此类行为认定为操纵市场行为并予以处罚的先例。

从历史情况看,股市“黑嘴”受惩并非孤例,但涉嫌操纵市场移交司法,汪建中却为第一人。在2002年,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能通过证监会的年检,其董事长、名噪一时的股评人士赵笑云最后出走英国,至今未归。

曾被称为中国证监会最大一笔个人罚单经西城法院法官近两周的工作,顺利执结。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汪建中因被认定操纵市场,被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总额超过2.5亿钱款已上缴国库。

案件结果

而在证监会冻结他1 .6亿元资金之后,汪建中还让其亲属从账户上取出现金近1亿元。汪建中两个哥哥和其前妻的弟弟,因帮助汪建中掩饰、隐瞒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所得的3.85亿余元,被检方以涉嫌洗钱罪起诉。

但汪建中昨日在庭上表示:“认罚不认罪。”对指控提出7点异议,其中包括,“媒体采访是公司业务行为”等。他承认自己控制的账户有过百亿的交易量,但否认自己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能力。其表示,自己盈利是因为“有做短线的经验”。而且,公司聘任的7位分析师也给他提供了有效的信息。

汪建中辩护律师表示:汪建中的推荐无法对股市波动造成决定性影响。汪购买工商银行、中国联通(600050,股吧)等超级股票,流通盘动辄几十亿、几百亿人民币,汪资金无法操纵市场。

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其辩护律师表示:判罚对汪建中兄弟洗钱案也至关重要,若汪无罪,则其胞兄弟的洗钱案也就有可能不成立。

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梁旭律师分析称,刑法182条规定,对规范操纵证券市场罪,是开放式立法。第四款特别规定“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目的是为了防范立法时无法预料的新的操纵方法,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其他方法”比较笼统,市场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处置当中不容易认定。[1]

编辑本段操股受审

被称作中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的“汪建中荐股案”,2010年10月2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提起公诉。[2]

公诉机关指控称,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通过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非法获利。

在此期间,汪建中于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证券账户,采取上述方式买卖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

编辑本段操纵赔偿案

经过四个多月的等待,2011年3月份立案的股民王某诉“股市黑嘴”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于7月2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汪建中是国内因市场操纵被提起民事赔偿的第一个被告人,此案备受各界关注。 [3]

王某委托代理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接受,此案是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原告王某因误信被告发布的证券投资咨询报告,造成亏损额10万余元。

据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至2008年间,其因误信被告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造成亏损额共计10万余元。

为此,王某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101079.75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此前,经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5亿余元。 2008年10月3日,经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按照规定对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超过1.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5亿元。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不过,据张远忠提供的最新资料:被告方辩称,原告证据对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与证监会真正认定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符;同时,除去证监会认定操纵的38只股票、55次外,北京首放其他时间推荐的股票均为合法业务,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此外,被告方还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交易的这三只股票与北京首放掘金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间法律界人士表示,当前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论点在于原告证据中对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与证监会真正认定北京首放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是否符合;另外,原告交易三只股票所受损失是否与北京首放报告存在因果联系。[3]

编辑本段公开宣判

2011年8月3日,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25,757,599.5元。

作案过程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汪建中在担任首发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用本人及亲戚朋友的名义,开设多个证券账户,采用先买入低价股票,然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股票,人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而当大量股民争相购买该股票,致使股票价格高升时,汪建中本人及亲戚朋友立即高价抛出,从中获利。其中汪建中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在买卖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股票52.6亿元,卖出53.8亿元,非法获利约1.25亿元。

被告人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个人辩护

庭审中,汪建中否认自己有罪,称这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公司行为。其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汪建中个人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其行为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虽然被证监会认定为违法,但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

但是法院认为,经查指控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使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溯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价格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进行追究,属于情节严重。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获利1.25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另外,首发公司对外发布的股评和“荐股”是汪建中的个人意志,非法利益也是其个人占有。其公司职员与分析师的证言均能证实,股评分析中推荐股票的内容是汪建中个人提供和决定的。汪建中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成立。[4]

案件启示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所谓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定义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宣判后,汪建中的辩护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黑嘴操纵股市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早在2003年,北京首放就因其周末推荐的股票屡次创下“红色星期一”而闻名于业界。2008年5月,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证券的例行审计中发现,其位于北三环的营业部有7个账户存在异常交易,经调查初步认定这7个账户构成一个账户组,且与汪建中有关。

以“中国联通”为例,汪建中于2007年3月23日买入“中国联通”约480万股,成交金额约2500万元。同日17时55分、18时02分、18时58分,北京首放在首放证券网、新浪网、东方财富网先后发表题为《目标3300点春季攻势全面打响》的报告,力推“中国联通”。报告将“中国联通”等股票列为“具备大幅上攻潜力的品种”,建议股民“最好不宜盲目作空,以免踏空。”3天后,汪建中卖出“中国联通”,获利81.8万元。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北京首放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

据法院介绍,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共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抢帽子”是否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引起庭审激辩

3日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白波称,此案是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因为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构成了“抢帽子交易操纵”,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了质疑。在2010年10月28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汪建中是“先买入后荐股”还是“先荐股后买入”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检方认为,汪建中先买入后荐股,然后抛出,属于操纵行为。辩护律师则认为,汪建中是在其任职公司先荐股后买入,再抛出,最多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认为,操纵股市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两个10%:即买入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总交易量的10%以上,买卖股票的资金量达到买卖该只股票资金总量的10%以上。这两个10%都达到了,才构成操纵罪。汪建中买卖股票的量和买卖股票的资金量都没达到10%,还不到1%,所以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判决。

对此,公诉方认为,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汪建中的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此次法院最终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一审判决。严格来讲,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现行刑法以及证监会相关法规没有对“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这一条款对类似行为进行认定。

股民诉汪建中民事案结果将有标杆意义

白波介绍,当前,各种媒体上的股评信息、荐股报告等名目繁多、数量巨大,但其中良莠不齐,混杂着类似于汪建中这样的“股市黑嘴”,荐股完全出于自己需要,动机纯为牟取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在阅览这些信息时,要学会分析,要进行独立研判,要有自己的投资理念和原则,要避免‘听风是风,听雨是雨’,力戒盲目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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