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首长。由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每届任期前后不同,1950年规定为1年,1954年规定为2年,1958年成立农村人民公社后,废此职。1982年恢复设立,每届任期3年。
主要职责是主持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乡、民族乡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向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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