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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梅英

人物经历 骆梅英,2008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2007-2008年曾留学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 先后赴美国密歇根大学、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台湾地区政治大学等访学交流。[2] 曾任浙江工
人物经历

骆梅英,2008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2007-2008年曾留学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

先后赴美国密歇根大学、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台湾地区政治大学等访学交流。[2]

曾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委员、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兼校党委人才办公室主任。

现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教育长、校(院)务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4]

2020年8月10日,浙江省省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骆梅英拟任省直单位副厅领导职务。[1]

2022年2月,骆梅英当选中国共产党舟山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委。[3]

社会任职

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特聘研究员、浙江省人大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5]

主要成就学术成就

在《法学研究》等一级期刊发表论文6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研究,并完成2项国家社科基金、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研究、起草的多部地方性立法经省人大通过为地方性法规。多项咨询报告获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其中《“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研究》获得省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系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浙江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2020年入选首批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4]

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中国行政管理》、《法学论坛》、《当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被中国社科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6篇,译著2部,参与编著、专著等6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课题10项。[5]

出版图书

1.[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008年11月1日)。[6]

学术论文

[1]骆梅英.商事休眠登记制度的功能定位与构建路径[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6):13-17,46.

[2]骆梅英.论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13-24.

[3]骆梅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碎片政府到整体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13(5):21-25.

[4]骆梅英.从“效率”到“权利”:民营化后公用事业规制的目标与框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4):78-82.

[5]骆梅英,马闻声.森林公园旅游经营之转型:特许与政府规制[J].旅游学刊,2013,28(8):42-50.

[6]骆梅英,赵高旭.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生成中的角色重考[J].行政法学研究,2016(1):34-45.

[7]谭世贵,骆梅英.法院司法问责若干问题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2):5-15.

[8]骆梅英.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生成与消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视角中的观察[J].浙江学刊,2013(5):135-144.

[9]骆梅英.林权流转中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5):11-19.

[10]骆梅英.通过合同的治理——论公用事业特许契约中的普遍服务条款[J].浙江学刊,2010(2):131-138.

[11]骆梅英.新政后美国行政法发展的重心流变——《行政法的几个核心问题》评介[J].当代法学,2009,23(4):140-147.

[12]骆梅英,韩宁,罗文燕.“卓越”导向下留学生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建设与教学方法——以中国行政法全英文课程为例[J].法学教育研究,2019,25(2):284-301.

[13]骆梅英.新"福利"——英国公用事业领域对弱势和低收入群体的供应保障[J].行政法学研究,2008(4):123-131.

[14]骆梅英,谭清值.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市场化及其限度?[J].宏观质量研究,2015(2):89-98.

[15]骆梅英.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性质之辨*-基于案例的比较观察[J].法治研究,2015(1):129-136.

[16]骆梅英.PPP模式下旅游产业的政府规制:目标与路径[J].旅游研究,2018,10(6):10-14.

[17]骆梅英.以监管改革促营商环境优化[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12):69-71.

[18]骆梅英.“简政放权”的浙江道路[J].浙江人大,2017(6):21-22.

[19]骆梅英.PPP与公用事业规制中的消费者保护--以消费者代表机构为中心[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6):9-20,37.

[20]朱新力,骆梅英.论裁量基准的制约因素及建构路径[J].法学论坛,2009,24(4):17-23.

[21]骆梅英.论公用企业的行政接管[J].中德法学论坛,2017(0):13-27.

[22]骆梅英.行政许可标准的冲突及解决[J].法学研究,2014(2):46-60.

[23]骆梅英.电子政府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框架的初步厘定[C]https://www.530311.com/baike//2009年行政法年会论文集.2009:495-504.

[24]骆梅英.新“福利”--英国公用事业领域对弱势和低收入群体的供应保障[C]https://www.530311.com/baike//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2008:772-780.[7]

获得荣誉

研究成果曾获浙江省“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浙江省“第十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浙江省2010-2014年“法学研究十佳优秀成果”奖等荣誉。[5]

2020年12月,骆梅英被授予“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法学专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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