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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谁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谁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是

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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