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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保洁

济南做家政保洁的多少钱一平米? 济南佳家乐家政保洁公司 擦玻璃: 收费:普通2.5元平方 真空3元平方 标准:内外表面 窗框 窗缝无污。 油烟机: 收费:35-45元台 标准:整机拆洗 内外无污。 洗

济南做家政保洁的多少钱一平米?

济南佳家乐家政保洁公司
擦玻璃:
收费:普通2.5元/平方 真空3元/平方
标准:内外表面 窗框 窗缝无污。
油烟机:
收费:35-45元/台
标准:整机拆洗 内外无污。
洗地毯:
收费:3-5元/平方
标准:机洗 吸干
地板打蜡:
收费:2-4元/平方
标准:擦净 打蜡 抛光
皮革护理:
收费:20元/组
标准:洁亮如新 保养打蜡
清洗外墙:
收费:2-4元/平方
标准:高空作业 干净无污
钟点:
收费:10元/小时
整体保洁:
50平方以下 70 元
50-70-----80-100 元
70-80-----100-110 元
80-100----110-130 元
100-120---130-150 元
130-150---150-180 元


济南家政保洁公司哪家可靠些?

选择哪一家家政保洁公司并不重要,关键是怎样选择重要:
1、正规的清洁公司必须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及通信方便、清洁工具及设施齐全,;
3、管公司理规范严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
4、业务人员及公司工作人员形象大方,业务知识强。
5、工作完成时有专业人员在场指导,完成后有专业人员检查,最后有回访跟踪制度。


济南保洁公司,济南保洁公司哪家最好

济南保洁公司,济南保洁公司哪家最好判断一家保洁公司靠不靠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查看资质:查看该公司是否有工商部门颇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注册资本,是否有税务部门颇发的税务登记证。
2、选择合适、靠谱的:选择家政公司的话尽量选择信誉好,服务规范的家政公司。
3、多交谈:与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提前沟通,如具体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避免家政公司介绍不对应的家政人员。所以多跟阿姨沟通一会,也能看出一个家政公司的好坏。
4、多观察:多观察了解家政人员的工作经验,身体情况,身份验证。多看看某些家政公司的工作流程,多看看他们跟别的客户之间的沟通情况。
5、看价格:一般不规范的家政公司价格都偏低,服务质量较差。正所谓便宜没好货,其实这种观点同意使用与家政行业。好的家政公司服务费相对来说价格会高一些的。


家政保洁,济南市哪家保洁公司好

家政公司一般都是就近服务的,所以找家政公司也应该先了解该家政公司的服务范围是否涉及到,然后再综合以下方面找一家最好的家政公司:
1、判断公司是否正规:主要看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正规的营业执照代表着公司的合法经营,证明了公司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经营状况是良好的。
2、了解公司的管理制度:比如体系的完整,钟点工是否有实名认证,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有评价反馈体系等。体系的完整说明公司在制度管理上是重视的,能够让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比如,好的家政公司会有严格的审查手续,每一位家政人员,钟点工都有自己的档案,包括身份证件,健康证明,获得证书等等之类。
信誉好的家政公司具备评价反馈体系,这样便于公司能及时听取、并解决用户问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济南开荒保洁公司哪家好

济南开荒保洁公司哪家好判断一家保洁公司靠不靠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查看资质:查看该公司是否有工商部门颇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注册资本,是否有税务部门颇发的税务登记证。
2、选择合适、靠谱的:选择家政公司的话尽量选择信誉好,服务规范的家政公司。
3、多交谈:与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提前沟通,如具体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避免家政公司介绍不对应的家政人员。所以多跟阿姨沟通一会,也能看出一个家政公司的好坏。
4、多观察:多观察了解家政人员的工作经验,身体情况,身份验证。多看看某些家政公司的工作流程,多看看他们跟别的客户之间的沟通情况。
5、看价格:一般不规范的家政公司价格都偏低,服务质量较差。正所谓便宜没好货,其实这种观点同意使用与家政行业。好的家政公司服务费相对来说价格会高一些的。


济南力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济南力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是2001-07-20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怡园公寓3号楼3-402室。济南力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057306573543,企业法人王永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济南力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清洗服务;保洁服务;建筑物外墙清洗;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家庭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证经营);墙面烟囱粉刷、设备防腐除垢、石材翻新养护、防水隔热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济南力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济南新实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济南新实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2002-09-09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腊山北路6号。济南新实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04743353130T,企业法人巨长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济南新实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搬家服务;水电暖安装工程;供暖供冷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济南新实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第五条 城市人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者或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7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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