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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级上相同吗? 1、关联:(1)、历史沿革:前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局级),成立于1950年,1988年改名为国家税务局,转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1993年定名为国家税务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级上相同吗?

1、关联:(1)、历史沿革:前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局级),成立于1950年,1988年改名为国家税务局,转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1993年定名为国家税务总局。(2)、职能上:都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主管机关,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3)、同属于正部级单位2、区别:(1)、机关属性: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2)、管理方向不同:税务总局负责税费征收,财政部负责部分税费征收同时还承担分配等其他经济管理职责;(3)、省级及以下领导属性不同:税务局受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共同领导,财政局由当地政府领导(4)、处罚权力不同:税务局具有直接冻结纳税人即管理对象的银行存款账户等,财政部自身不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冻结扩展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3、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4、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5、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6、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7、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8、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9、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10、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11、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财政部的主要职能:1、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2、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3、负责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中央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中央预决算公开。4、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组织制定免税行业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5、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6、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7、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8、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9、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10、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11、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12、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财经组织。13、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14、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5、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部百度百科——税务总局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房地产预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及成本费用的归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其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处理方式出现了差异。根据新办法,房地产企业应如何针对预售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集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部门,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滚动开发和市场风险不确定以及成本对象不易准确合理计量等特点。但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工商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未能很好地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房地产预售收入由于未能同时符合会计制度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卖方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卖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四项条件。因此,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收入时,与其他工商企业收到预收款项一样,会计上不将其确认为收到当期的销售收入,将其作为预收账款处理。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待以后正式收讫售房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并符合不同商品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要件时,再将其转为符合条件当期的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 为了防止开发企业通过故意延缓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随意确定成本对象或混淆成本界限等方式递延或逃避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以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和纳税时间的公平,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所得税处理作了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同时根据商品房性质(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的不同和位于不同地区的商品房的毛利率作了具体规定: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其所在地区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这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预售收入的当期,不仅要将其并入发生当期的应纳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且要按项目的性质(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或所在地区分别至少按其预售收入的3%、20%、15%和10%在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和上述税金后进入发生当期的损益,并将按上述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作为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处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企业在按会计制度规定将上述预售收入确认为收入实现时,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发生当期的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项目处理。


请问税收地方性法规和税收行政法规有什么主要区别?

1,答案:
A建造合同
B政府补助
C每股收益
D租赁
因为: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政府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年金基金、每股收益、无形资产、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准则项目。

2,王某在A地临时从事收购废品的业务,税务机关对其应采取的税款征收方式应当是( )。
A.代扣代缴 B. 查定征收
C. 代收代缴 D. 核定征收

答案: D 核定征收
解析:核定征收是按其他征收方法难以合理准确地征收税款时采取的一种征税方法.另:对于一般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的,适用代扣代缴方式征税。

3,
会计法律:《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会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会计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地方性会计法规:《XX省会计条例》
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财政部作为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对付计工作制定发布的,其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会计法规性文件。


税收行政规章与税收规章的意思一样吗

一样,他属一个权限级别制定出的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联系与差别是什么啊?想查询新的会计准则,可以在哪里查啊?在什么网站上可以看到?

  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 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自觉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较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成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三十九条 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和制度的联系、区别
  我们要正确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两者联系:
  (1)可统称会计制度。
  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都是会计标准。
  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3)都属于会计法规。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者区别:
  (1)规范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想问一下开室内游乐场要交税嘛?交税是怎么算的呢?

开儿童游乐园店需要交税吗?儿童游乐园店按营业额来确定缴税的,低于2万免税。但报税太少就会按店的房租来算。如果是100平方应该是免税的。先营业,会有人上门来叫老板办工商税务的,虽然是免税,但程序还是要走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1、每季度营业额低于9万元以下的,进行0申报,报税,但不用缴税。
2、每季度营业高于9万元的,按营业税5%,城建税=营业税*7%,教育附加费=营业税*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进行申报和缴税。


开儿童游乐园店需要交税吗

开儿童游乐园店需要交税吗?儿童游乐园店按营业额来确定缴税的,低于2万免税。但报税太少就会按店的房租来算。如果是100平方应该是免税的。先营业,会有人上门来叫老板办工商税务的,虽然是免税,但程序还是要走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1、每季度营业额低于9万元以下的,进行0申报,报税,但不用缴税。
2、每季度营业高于9万元的,按营业税5%,城建税=营业税*7%,教育附加费=营业税*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进行申报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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