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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什么区别? 《广告管理条例》中称广告主为广告客户。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法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什么区别?

《广告管理条例》中称广告主为广告客户。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说具体点,一般广告主就是发布广告信息者,比如可口可乐的广告里,可口可乐公司就是广告主,而那则广告的设计制作公司,就是广告经营者,而广告发布者一般是指媒体了,电视台,杂志,报社等。


广告代理合同与广告发布合同有何区别

广告代理合同与广告发布合同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签定的主体不同:
1、广告代理合同是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于广告发布者之间就广告代理业务签定的合同
2、广告发布合同是广告发布者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之间就广告发布业务签定的合同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从事广告业务,在注册时经营范围可以填那些?

1、从事广告业务,在注册时经营范围可以填从事广告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图文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广告业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会展会务服务、网络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2、根据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明确提到个体工商户相较于公司形式会在经营范围方面受到限制。3、发布户外广告需要具备广告设计制作类资质,根据《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第二条,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扩展资料个体工商户的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

网络广告跟传统的比有什么优缺点

网络广告是一个绝对崭新的时代。现代广告使用的形式是大众媒体,包括四种: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杂志。而现代广告使用的却是以网络媒体为主的多媒体,传统的大众媒体所扮演的角色无疑在渐渐淡化。不可否认,大众媒体曾经在广告的历史上呼风唤雨,直到现在它还是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而网络广告才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但是作为触觉敏锐的广告人,应该“山雨欲来风满楼”地意识到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大众媒体的风行一时只不过是落日余辉,昨日黄花。历史的巨轮是无情的,任何落后于形势的东西都必然被它无情抛弃。
从形式上比较,以网络媒体为主的现代广告有着传统广告不可比拟的优势。(一)网络是全天侯和全球性的。正如人们所说的,互连网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二)传播速度快。众所周知,网络使用的是光纤,和传统的大众媒体比较,简直是火箭和马车在竞赛。(三)网络广告可以追踪广告的效益。广告主无法知道多少顾客是由于传统广告的影响而购买他们的产品的,对此,网络广告却可以大声地说“ICANDOIT”(四)投资回报的优化。网络广告完全采用和传统广告的截然不同的回报方式(五)广告与购买一步完成,大大地减少了营运成本(六)互动性。在传统大众媒体,进行的是单向的强制的买卖,是卖方市场。而网络广告多媒体却是实现了互动买卖,是一对一的传播。传统媒介无法实现的信息反馈,在信息网络时代却可以轻易实现。
如果说形式于广告来说,就好象武器于战士,那现代广告与传统广告之争无疑是新式的核武飞弹与旧式的长矛铁盾之间的战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发达国家的广告费一般都要占国民生产总值2%左右,广告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媒体的出现,近年来,网络广告也以其独特的形式吸引了人们的注意。以下从沟通模式、覆盖范围、信息容量、交互性、注意力、冲击、对象、发布、互补、购买力、经济性、视听效果、心理因素、信赖度、灵活性、准确性、融合、竞争环境、效果评定、权利等方面对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进行比较研究。
1、沟通模式。传统广告主要传播形式是由发送者即企业经过许多中间环节“推向”最终消费者。沟通模式的特点:大面积播送,不是直接将信息送到细分的目标市场;信息传送和反馈是隔离的,单向流通,非交互的,有时差的;强势信息灌输,试图用某种印象劝诱目标受众成为购买者。而网络广告促成消费者采取行动的机制主要是靠逻辑、理性的说服力。沟通模式的特点:受众成为主动的信息寻求者,而企业成为被动的寻找目标的信息源。一旦受众确定了某个企业成为他的信息源,他马上就会与企业进行即时互动,这时企业就应活跃起来,使出浑身解数使受众成为购买者。这种由受众出发向发送者索要特定信息的沟通形式是一种“拉”和互动相结合的模式。所以网络广告不能像传统广告那样大面积播送,它只是等待目标受众的光临,然后再互动。网络广告的沟通模式更为紧凑,沟通效率也会因此而提高。
2、覆盖范围。现在全球上网人数有4亿多,覆盖186个国家,而这个数字还在快速增长。网络联结着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它是由遍及世界各地大大小小的各种网络按照统一的通信协议组成的一个全球性的信息传输网络。因此,通过互联网络发布广告信息范围广,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广告角度看,作为广告媒体,其传播信息的范围越广,接触的人越多,广告效应越大。从广告用户市场看,用户市场遍及世界各个角落,即使是一家小企业上网,都有可能一夜成为国际性公司。绝大多数的电视、广播、报纸及杂志只是地区性和专业性的,而通过网络广告,可以最快的速度把产品介绍到全球的客户。
3、信息容量。传统广告由于受媒体的时间和版面的限制,其内容只能删繁就简,突出重点。而在网上,广告主提供的信息容量是不受限制的。网络广告可以借助层层点击或直接链接进入另一网站的方式,使网络用户获得更多的信息,突破了传统广告的局限和翻阅的呈现方式。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可以提供相当于数千页计的广告信息和说明,而不必顾虑传统媒体上每分每秒增加的昂贵的广告费用。 网络上一个小小的广告条后面,广告主可以把自己的公司以及公司的所有产品和服务详尽的信息制作成网页放在自己的网站中。可以说,费用一定的情况下,与别的网站上交换广告条,广告主能够不加限制地增加广告信息。这在传统媒体上是无法想像的。
4、交互性。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广告信息的单向传播,而是信息互动传播。采用交互界面,可以使访问者对广告的阅读层次化,除了产品的概况外,感兴趣的访问者还可以阅读有关企业和其他产品的资料。借助于电子邮件,广告浏览者可以方便地在线提交申请表单,向厂商请求咨询或服务。可以随时通过文字、图像、声音等方式向厂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厂商也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收到信息,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做出积极反馈。网络广告提供的这种交互功能,可以非常方便地满足消费者边浏览广告,边在线订货、购物的需求。这就顺应了人们快节奏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同时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及时监测功能对访问者类型、访问的时间、访问的地区进行统计,从而了解到广告的实际效果,并随时修改广告出现的频率或实时改变创意。
5、注意力。注意力是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和集中。注意力经济学认为,人类在各个文明时期都有自己的稀缺资源。农业文明时期土地资源有限、工业文明中能源、矿产储量固定,而在信息时代,最大的稀缺在于注意力的稀缺。各种媒介对注意力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一波又一波的“印象轰炸”使人类心神疲惫,可以说,注意力资源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第一瓶颈和第一稀缺。因此,人们提出了注意力资源的保护问题。注意力经济指的就是在网络时代,产品、信息的提供者为了推出自己的产品和信息必须千方百计获取和保持消费者和公众的注意力。传统广告的受众关注度低,而网络广告的受众关注度高。电视并不能集中人的注意力,看电视时可能有40%的观众同时在阅读,21%的人同时在做家务,13%的人在吃喝,12%的人在玩赏它物,10%的人在烹饪,9%的人在写作,8%的人在打电话。而网上用户则不同,55%的人在用计算机时不做任何其他事情,只有6%的人同时在打电话,5%的人在吃喝,4%的人在写作。
6、冲击。网络广告的实时性与直接的特点将逐渐影响在其他传统媒体上做广告的客商,网络广告在形态上的翻新,也促进了在传统媒体广告中引入新的创意,电视等媒体广告中引进网络创意。网络所提供的创意将影响厂商,使它们开始质疑传统媒体的既定标准和限制。同时,厂商也有必要重新关注现有的广告理论。例如,很多厂商发现,在网络上横条广告必须经常更新,消费者才会继续浏览。这种发现推翻了广告必须看过4次以上才会留下印象的陈规论断,也让人对于强调频率观念的电视系列广告的效益产生了质疑,将刺激营销厂商重新评估对于传统媒体的使用。网络广告不仅回应率较高,找到目标顾客的成本比较低,而且能获得较好的顾客信息。因此,可以预见,愈来愈多针对特定目标对象的营销经费,将从传统媒体以及直销信函转移到因特网上来。网络广告将促使企业提高对传统媒体广告在效益与标准上的要求。同时现有的广告理论也可能会因此需要作相应调整、修订。
7、对象。广告对象是依据消费者的需求偏好,购买行为和购买习惯的差异性,按照一定的细分标准,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与愿望各个不相同的消费者群。网络广告由于其对操作者物质设备的要求,对操作者文化水平的要求、对操作者经济收入的要求、自然地对广大消费者做了第一层次的市场细分,从全体消费者分离出了网民这一具有某些共同特质的消费者群。而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其某一栏目可能是针对特定消费者的,但就整个媒体而言,其对象几乎是全民性的,包括了各个年龄、各个文化水平、各个收入标准、各个生活层次的消费者。
8、发布。传统广告发布主要是通过广告代理制实现的,即由企业委托广告公司实施广告计划,广告媒介通过广告公司来承揽广告业务。广告公司同时作为广告客户代理人和广告媒体的代理人提供双向的服务。而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对企业来说有更大的自主权,既可以自行发布,又可以通过广告代理商发布。
9、购买力。由于网络对其用户在物质设备、文化水平及经济收入方面等有一定要求,所以网络广告的目标群体是文化水准、职业层次、收入水平、消费能力都相对较高而且最具活力的消费群体。在我国,上网人群中的研究生、大学生和中学生占了很大的部分,中高收入的人中上网的比例也比较高,白领人员上网的比例较高,他们或者消费水平比较高,或者消费观念比较新。他们是整个市场里耐用消费品、不动产、旅游产品、精神消费品等商品的主要顾客群。
10、经济性。广告宣传的目的是为了促销产品,而促销产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企业利益。由于企业广告的价格不断增长,对许多企业已构成负担。网络媒体的收费远低于传统媒体,网络广告由于有自动化的软件工具进行创作和管理,能以低廉费用按照需要及时地变更广告内容。与传统广告单位面积(时间)的广告价格相比,网络广告在价格上极具竞争力。据美国《现代企业》杂志对旗下企业社员的统计,网络广告能有效地节约广告费用达40%—70%。若能直接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产品的销售,则可以节省更多的销售成本。
11、视听效果。网络是伴随着新科技发展起来的。网络广告由于先进的科技,具有在文字、声音、画面、音乐、动画、三维空间、虚拟视觉等方面的一切功能,实现了完美的统一。网络广告在传播信息时,可以在视觉、听觉,甚至触觉方面给消费者以全面的震撼。相比之下,传统的媒体杂志、报纸仅提供静态的图文信息,而广播只提供声音信息。根据美国广告公司的一项调查,利用网上多维立体广告的宣传效果,无论是在男性成衣、电信器材,还是在妇女用品的品牌上,其知名度都提高了12%—200%,远远超过电视或平面广告的效果。
12、心理因素。网络媒体和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体和传统广告相比,其最大优势不在技术上,而在心理上。对网民的研究表明,消费者所以点击广告,心理因素是主要动因。网络广告是一种以消费者为导向、个性化的广告形式,消费者拥有比传统媒体面前更大的自由。他们可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是否接收,接收哪些广告信息。一旦消费者作出选择点击广告条,其心理上已经首先认同,在随后的广告双向交流中,广告信息可以毫无阻碍地进入到消费者的心理中,实现对消费者的100%的劝导。
13、信赖度。广告的信赖度是指广告主所预期的广告效果和实际间误差的大小,误差越小则信赖度越高。在广告信息的传送过程中,信赖度是非常重要的指标。信赖度较高的媒体,厂商较容易预期刊登广告的收益,因而对该媒体较有信心,较愿意接受广告的定价。网络广告可以直接计算广告信息下载的人次,再加上浏览者通常会看到已经被下载了的广告,因此网络广告的信赖度比较高。传统广告是以间接的方法估算广告信息的接收人数。以电视为例,虽然当观众收看节目时,通常也会看到广告,但是我们并无法直接知道电视的收视率,因此电视的信赖度并不高。再如报纸和杂志,如果你在报纸或杂志上刊登广告,你只能间接根据其总订阅人数和抽样调查的比例推算广告曝光率,你无法确定读者是否翻到你登广告的那一页,当然也就无法知道到底有多少人看到你的广告,因此报纸或杂志上广告的信赖度也不高。  
14、灵活性。网络媒体具有随时更改信息的功能,广告主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广告信息的改动,广告主可以24小时调整产品价格、商品信息,可以即时将最新的产品信息传播给消费者。在网络上做广告能按照需要及时变更广告内容,当然包括改正广告的错误。这就使经营决策的变化可以及时地实施和推广,并且网络媒体也可以长久保存广告信息。广告主建立起有关产品的网站,可以一直保留,随时等待消费者查询,从而实现了实时性与持久性的统一。 而在传统媒体上做的广告发布很难更改,即使可改动往往也须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这是因为传统广告从策划、制作到发布需要经过很多环节配合,广告一旦发布后信息内容就很难改变而且费用昂贵,因而难以实现广告信息的及时更改。
15、准确性。尽管传统的广告铺天盖地,由于这类广告没有进行定向和分类,其收效甚微。网络广告的准确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广告主投放广告的目标市场的准确性。网络实际是由一个一个的团体组成,这些组织成员往往具有共同爱好和兴趣,无形中形成了市场细分后的目标顾客群。广告主可以将特定的商品广告投放到有相应消费者的站点上去,目标市场明确,从而做到有的放矢。而信息受众也会因广告信息与自己专业相关而更加关注此类信息。另一方面体现在广告受众的准确性上。上网是需要付费的,消费者浏览站点的时候,只会选择真正感兴趣的广告信息,所以网络广告信息到达受众的准确性高。从营销学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一对一的理想营销方式,它使可能成为买主的用户与有价值的信息之间实现了匹配。
16、融合。网络电视广告就是一种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的融合形式,此业务将电视广告移植到网上,使网络广告具有电视品质的多媒体效果,传播广、力度大,网络媒体的互动性强等多重特性,有利于品牌的直接和多层次营销。企业无须制作网络广告,只须电视广告片即可,减少了广告制作费用。而且系统能提供一份很详细的报告单,可以具体到广告何时被谁看过,看了多少次、看了多少时间。另外,还可以根据企业要求锁定广告目标用户群,根据地域、个人属性、播放次数等定向方式做到精确定位。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量身定制广告。利用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的融合形式,可以有效地宣传企业、产品和品牌形象。
17、竞争环境。传统广告竞争环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法律制度、消费者的观念、人才、隐私权、基础设施、标准化和监管等方面。网络广告虽有许多优势,但它并非十全十美,目前的网络环境条件、控制技术、标准规范等的不成熟、不完善,也给网络广告的发展带来了一些限制。 由于对网络广告认识不够,加上目前网络广告在定价收费、效果测评、规范监管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这些未知因素阻碍了广告主对网络广告进行大量投入。目前我国企业、消费者上网的比例都还不够高,相对于全国13亿人口来说,互联网络的受众范围还比较小,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互联网络广告还只能是作为传统媒体广告的补充,网络还不是主流媒体,网络广告利用和开发的程度都比较低,受众对其的接受水平一般。
18、效果评定。传统广告效果的测评一般是通过邀请部分消费者和专家座谈评价,或调查视听率发行量,或统计销售业绩分析销售效果。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时间性不强,主观影响,技术失误造成的误差,人力物力所限样本小等因素,广告效果评定结果往往和真实情况相差很远。而网络广告效果由于技术上的优势,有效克服了传统媒体以上的不足。网络交互性使得消费者可以在浏览访问广告站点时直接在线提意见反馈信息。企业可以立即了解到广告信息的传播效果和消费者的看法。网络广告效果测评不需要人员参与访问,避免了调查者个人主观意向对被调查者产生影响。因而得到的反馈更符合消费者本身的感受,信息更可靠、更客观。网络广告效果测评成本低,耗费人力物力少,能够在网上大面积展开,参与调查的样本数量大,测评结果的正确性与准确性大大提高。
19、权利。在传统广告传播过程中,受众只有单一接受的功能,即使反馈也是零散的、间接的和延迟的。但在网络空间,受众不仅能主动获取信息,而且能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受众可随时同传播者在媒体上直接进行面对面的视频、音频对话,与传播者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网络、多媒体等新技术将使受众可以通过网络同新闻工作者一样容易地、直接地获得新闻事件的第一手材料,从而获得依据第一手材料进行分析、解释、评论报道权,由此打破了过去新闻工作者对新闻的垄断报道。受众的声音不仅发出来了,而且越来越多样化。
总之,通过以上比较可知,网络广告具有传统广告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虽然网络广告有许多优势,但每种媒体也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企业在选择广告时,除应了解各类媒体的主要优缺点外,还应考虑消费者的喜好、产品种类、广告信息、成本等因素。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将传统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传统广告与网络广告整合运用,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方式,发挥广告的最佳效益。


虚假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发布虚假广告者,既要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还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2、《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初次违反新广告法免责

法律分析:初次违反新广告法并不会免责,根据违反广告法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一定费用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的最新认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企业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有没有相关的法律管理。对手为抢客户在网上散布他和某某合作甚至连地址都是假的

你好
你的情况目前主要的引用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看看其中的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四个构成要件需要楼主的注意: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上述三类主体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因为不仅合法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非法的主体或者有资格但是越权的主体或者是禁止从事经营的主体事实上从事了经营活动的均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1.一般主体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以后即可以从事营利活动。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以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自然人在市场活动中的基本作用是作为消费者参与商品交换关系,但是并不排除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当经营者的角色,从事营利性活动。   2.特殊主体   包括非法经营主体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则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但是,受害的经营者要证明对方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往往比较困难。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却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应当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以便利受害的经营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要件。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2)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2)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娶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际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以非法手段获娶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常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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