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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

想怎么能尽快拿到庭审记录,有法律依据吗? 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很明确具体的有关当事人查阅案卷的规定,一般的情况下是可以查阅的在档案归档后,法院结案交案卷各地实际做法也不一致,有的是当

想怎么能尽快拿到庭审记录,有法律依据吗?

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很明确具体的有关当事人查阅案卷的规定,一般的情况下是可以查阅的在档案归档后,法院结案交案卷各地实际做法也不一致,有的是当月一清结有的是一季一清结还有少数年底一清结,不过随着现在案件流程管理的增强及上网办公的普及对案件办理与归档要求越来越严格正规,要求迅速及时整理归档。
鉴于你的情况我认为最好找代理人律师进行查阅复印,如果没有代理律师可以找庭长协调进行查阅,由主办人随行复印;不过一定要讲明查阅案卷的理由及范围;如果仍然不行的话,只好找主管副院长协调此事,不过要讲明查阅的理由及范围及查卷的必要性因为判决已经下达了。还有案卷有时涉及秘密与隐私有时可能不会交到你手让你复印,因有意外情况发生的可能,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有此先例,所以如果得不到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不查阅,而由法官代为复印你需要的庭审笔录有关章节,这事上不要太较真儿,不要动静太大。


怎样去查询法院庭审记录

查询法院开庭时间可以通过拨打12368服务热线、查阅开庭通知书和阅读法院公告栏等方式。

1、拨打诉讼服务热线12368,查一下案件承办法官电话,然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询问;

2、法院开庭前,书记员会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等内容,送达开庭通知书,上面会注明开庭时间;

3、法院也会在案件开庭三日前在公告栏公布开庭时间,可以自行查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庭审期间法官可以和案件当事人有私下接触吗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扩展资料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送交的当事人及共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转案件承办法院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处理;(二)涉及巳经办结案件的,转原案件承办法院或者原案件承办部门处理;(三)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纳,转本院监察部门处理。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 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民事审判中应如何做好庭审记录

庭审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和再现,是重要的诉讼档案之一。庭审记录的好坏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也体现着审判质量的好坏和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本人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一、努力练习,不断提高打字速度 现在开庭审理案件大多是运用微机进行庭审记录,只有提高打字速度才能适应庭审节奏,从容、准确地记录庭审内容。一般来讲,常人的语速在180-200字/分钟左右,打字速度达到80字/分钟只是庭审记录的最基本要求,达到120字/分钟时才能够基本适应记录要求,打字速度必须在160字/分钟以上,才能达到从容记录、游刃有余的目的。除使用亚伟速录以外想达到这么快的速度实非易事。所以就需要勤奋努力和刻苦练习。这不仅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以五笔输入法为例,打一个字往往需要敲击四次键盘,而打一个二字甚至四字以上的词组,也只需要敲击四次键盘,由此可以看到,词组输入对于保持速度优势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练习中应当注意积累常用词汇,特别是专业性质的词汇和常用的地名等词组。一方面要把输入词组作为练习的重点,形成尽量输入词组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要把词组记录到惯常使用的输入法内,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通过不断积累、丰富专业词库,加上反复练习和使用,达到不用思考手就会“情不自禁”地按下去的程度,以提高打字速度。 二、不断摸索庭审记录的规律,总结经验和技巧 语速与打字速度之间的客观差距,单纯靠提高打字速度有时难以完全弥补。打字速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很难再有更高的突破,而且书记员个体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即便打字速度比较理想,有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不稳定。事实上,庭审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而且也不要求书记员有闻必录,因此,在努力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必须善于总结经验和记录技巧。1、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庭前准备阶段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对这部分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不同案件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的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尤其是灵活利用这些快捷键功能,如CTRL+V,为复制功能),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庭前阅卷,加强与审判人员的沟通,了解案情和庭审重点。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首先,应当阅读案卷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案件基本事实、情节作一下了解。其次,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询问庭审重点和关键证据,以及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等。要做到掌握案件全貌,关注案件重点内容,做到对全案心中有数,记录时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准确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一名书记员常常辅助几名审判员工作,庭前阅卷工作常常没有时间进行,这直接影响了庭审质量和速度。 3、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讲的内容,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第一,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第二,合理取舍法。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这三个阶段,是笔录的重点,因此对案件当事人关于事实的叙述、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等实质内容的发言,应照原话记录,对答非所问、与案无关的话则可不记或者扼要记录。第三,闲时补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或者利用这段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4、庭后做好核对笔录工作。一般庭审笔录在庭审后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签字,情况特殊也可代为宣读。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同意后,也可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后五日内来院阅读。经宣读或阅读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没有遗漏、差错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认为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书记员应将补正的内容和经过记入笔录,并让要求补正的人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否认确已陈述的内容,对此要求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拒绝,但应让他们写清说明;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将情况说明附卷。凡重要的修改和补正都应当经过案件主审人的许可。三、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书记员与合议庭成员相比,书记员只是执行事务性的工作,但这决不意味着书记员工作不重要。作为书记员不能放松对自身的要求,要正确认识书记员工作,特别是庭审记录的重要性。首先,应自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司法工作者建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法律、提高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书记员在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谨言慎行、保守秘密、仪表端庄、举止文明、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这样才会成为一个合格的、受法官和当事人信赖的书记员。其次,应自觉提高法律素质。作为书记员应自觉学习、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修养,以身边业务骨干为榜样,虚心求教,边干边学,逐步向更深层次的法律领域迈进。再次,应自觉提高文化素质。庭审记录必须忠实于庭审原貌,不允许恣意修饰、人为改变客观真实。但在此前提下也并不完全排除书记员的分析、归纳,做到条理清晰、语言流畅、文意准确、无错字别字。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深厚的文化修养,有敏锐的观察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驾驭语言文字的速记能力、迅速的反应能力、牢固的记忆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还要注意口语和方言的学习,特别是有些没有相对应汉字的方言,不仅要理解含义,还要掌握最接近其原意的替代词汇,以免在记录时影响速度和准确性。最后,应自觉提高心理素质。心理素质不健全的人,在困难面前往往是畏首畏尾,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作为书记员,要做好本职工作,具备优良的心理素质是十分必要的。第1页 共1页


如何做好庭审记录

  庭审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和再现,是重要的诉讼档案之一。庭审记录的好坏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也体现着审判质量的好坏和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  一、努力练习,不断提高打字速度  运用微录机进行庭审记录,打字速度的重要性无疑是第一位,这是做好庭审记录的基础和立足点。只有提高打字速度才能适应庭审节奏,从容、准确地记录庭审内容。一般来讲,常人的语速在180-200字/分钟左右,以此为标准,打字速度达到80字/分钟只是庭审记录的最基本要求,达到120字/分钟时才能够基本适应记录要求,而要达到从容记录、游刃有余的目的,打字速度必须在160字/分钟以上。坦白的讲,这样的要求的确不容易做到,但世上无难事,只要勤奋不缀,刻苦练习,达到这一目标也并非不可能。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持之以恒、坚韧不拔的精神,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1、制定训练计划,分阶段练习  练习打字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一日曝,十日寒。首先,测试自己的打字速度,了解自身状况,以此为起点,把训练过程划分成若干个阶段,比如以每分钟提高10个字为标准进行划分。其次,对阶段目标进行冲击,提高到一个阶段并且保持稳定以后,再继续冲击下一阶段目标。训练过程中可以借助一些练习软件,通过由易到难的练习,逐步提高打字速度。再次,要避免零星、分散的练习,因为那样练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争取单位的支持,每天集中不低于1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密集练习,这样的训练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注意积累词汇,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  以五笔输入法为例,打一个字往往需要敲击四次键盘,而打一个二字甚至四字以上的词组,也只需要敲击四次键盘,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无论哪一种输入法,词组输入对于保持速度优势都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练习中应当注意积累常用词汇,特别是专业性质的词汇。一方面要把输入词组作为练习的重点,形成尽量输入词组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要把词组记录到惯长使用的输入法内,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通过不断积累、丰富专业词库,有助于提高打字速度。  二、不断摸索庭审记录的规律,总结经验和技巧  语速与打字速度之间的客观差距,单纯靠提高打字速度有时难以完全弥补。打字速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很难再有更高的突破,而且书记员个体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即便打字速度比较理想,有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不稳定。事实上庭审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而且也不要求书记员有闻必录,因此,在努力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必须擅于总结经验和记录技巧。  1、制作庭审记录模板  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又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庭前阅卷,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了解案情和庭审重点  除了上述程序化的内容以外,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备之战。首先,应当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案件基本事实、情节作以掌握,通过阅读卷宗笔录熟悉当事人语言特色、表达方式。其次,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询问庭审重点和关键证据,以及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等。要做到掌握案件全貌,关注案件重点内容,这样才能有备无患,记录时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效果。  3、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重要情节进行记录  刑事案件审理的目的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在此基础上依照刑法规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刑。与之相适应,庭审记录也应当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关系到正确量刑的情节进行。对涉及被告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侵犯客体的内容,涉及到构成累犯、自首、立功等重要情节一定要突出重点,详实、准确记录,从而为审判人员正确审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打好基础。  4、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  除了语速的因素外,诉讼参与人的表达能力、条理性等因素也会给记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书记员理智分析,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一是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二是去伪存真法,对诉讼参与人远离主题、不着边际的陈述,要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内容无须记录;三是取新舍旧法,对诉讼参与人新的观点、意见详细记录,重复过的内容则可以简略;四是闲时忙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适当描述当事人语气、表情,或者利用这段少许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三、自觉提高四个方面的素质  1、自觉提高政治素质  与合议庭成员相比书记员只是执行事务性的工作,但这决不意味着书记员工作不重要。作为书记员不能放松对自身的要求,要正确认识书记员工作,特别是庭审记录的重要性。要牢记“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立足本岗,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出发点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认真学习各项制度和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保守审判秘密;工作中讲政治、顾大局,不计较个人得失;克服困难、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维护法院形象。  2、自觉提高法律素质  作为书记员不仅要掌握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法定程序和各项要求,还必须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实体法。前面谈到的庭审记录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重要量刑情节进行,记录时要分析、判断,合理取舍等,都是建立在全面、扎实掌握法律知识基础之上的,如果连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含义都不明白,法律术语的概念都很模糊,又怎么可能做好庭审记录工作呢?因此,必须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以身边业务骨干为榜样,虚心求教,边干边学,并结合实际工作消化吸收,融汇贯通,逐步向更深层次的法律领域迈进,不断提高法律修养。  3、自觉提高文化素质  庭审记录虽然是对庭审过程的客观记录,必须忠实于庭审原貌,不允许恣意修饰、人为改变客观真实。但在此前提下也并不完全排除书记员的分析、归纳,这就要求书记员具备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庭审记录应当做到条理清晰、语言流畅,文意准确、用词恰当、无错字别字,这些同样离不开深厚的文化修养。因此,书记员应当自觉学习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写作水平。不仅常用汉字的正确写法、用法要烂熟于胸,还要注意对生僻字和口语的学习,特别是有些没有相对应汉字的口语,不仅要理解含义,还要掌握最接近其原意的替代词汇,以免在记录时影响速度和准确性。  4、自觉提高身体素质  庭审记录工作是一项高强度的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劳动。有的庭审需要一、二个小时,有时一天要参加数个庭审的记录工作,而有的庭审甚至需要一个或者几个工作日才能完成。记录时书记员精神高度集中,耳听、眼看、大脑记忆、思维、手指敲击键盘把语言变成文字,身体需要长时间保持相同的姿态。可见,良好身体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否则无法保证庭审记录的质量。因此,要作好庭审记录工作,书记员还必须劳逸结合,加强锻练,随时为保质保量地完成记录工作做好身体上的准备。  总之,制作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并不是简单的事情,不仅需要各方面素质的提高、有机结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总结经验教训。以上是笔者一点体会和看法,希望大家给予批评、指正。(作者单位: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在法院起诉以后是否可以查询以前的庭审纪录

我不知道你还在一审二审。如果你不满意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你不满意二审判决,那就需要上诉,但你不能在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因为4月1日之后,2008年民法案例高级人民法院想,也就是说,如果实际上二审民事法律判决,你不服,你有权上诉高等法院。我说的是民事案件,不知道你是什么样的情况,如果是行政和刑事案件中,如果你能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如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二审,这是刑事,行政,希望能帮助到你。


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申请复制庭审过程中录像记录吗?

庭审录像是可以调取的。以下是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2日

法释〔2017〕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
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
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怎么查询法庭开庭记录

法律分析:查询法院开庭时间可以通过拨打12368服务热线、查阅开庭通知书和阅读法院公告栏等方式。1、拨打诉讼服务热线12368,查一下案件承办法官电话,然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询问;2、法院开庭前,书记员会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等内容,送达开庭通知书,上面会注明开庭时间;3、法院也会在案件开庭三日前在公告栏公布开庭时间,可以自行查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庭的庭审记录可以查阅吗?通过哪些途径查阅呢?

我们在生活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事件,当我们遇到了自己也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的时候,就可以选择进行起诉,这样的话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的庭审记录可以查询吗?通过哪些途径可以查阅呢?一、法庭的庭审记录可以查阅大家如果有纠纷的事件,为了在更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大家都会选择到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审判的这个结果有疑问的话,其实也可以去申请对法庭的审判记录进行查阅。其实这个法庭的审判记录也是可以让大家进行查阅的,因为法律本身也是秉持着公开公正的原则,所以法庭的庭审记录也并不是什么私密的事情。二、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查询大家可以直接选择拨打诉讼服务热线,如果你知道了你在哪个法庭进行审理案件的话,那么你就可以去咨询相应的热线,然后拨打这个电话去咨询相应的问题。你可以拨打适中服务热线,然后让对方给你查一下这个案件承办法官的电话,然后你可以去联系这个法官去咨询庭审记录的问题,而且大家在开庭之前,书记员肯定也会通知相关内容的,那么在这个上面就会注明相应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之中你就能够找到一些办法直接跟法官进行见面,然后跟法官去说一下你自己的诉求,如果诉求是公正合理的,那么法官基本上都会同意的。三、结语小编觉得打官司是能够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公正的办法,如果你对法官的判决觉得不服的话,其实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当然如果你有什么不太明确的地方,你也可以直接找一个辩护律师进行咨询。

开庭后如何查询判决结果

判决后,法官会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可网上查,也可以用其它几种途径:1、如果你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档案室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2、如果你不是当事人,在经法院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自己去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3、如果你委托的律师是你要查询的案件的代理人,律师就可以直接拿当时案件的委托书去法院查询。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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