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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对行政许可的原则、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做出了规定。在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中,也涉及一些行政许可事项,例如,资质审批、地图审核、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等,这些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什么范围内实施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何时通过,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在于:(1)明确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杜绝了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许可的情况;(2)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效力,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的稳定性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3)明确了各种许可的期限,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对于获得许可的期限可以有明确的时间预期。(4)规定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为决策的依据。  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是《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精神。但是,职能、方式的转变首先来自于观念的转变,没有深刻到位的观念转变,职能、方式的转变也是“残缺不全”或会有反复的。《行政许可法》在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倡导了一种新的理念和推行新的制度方法。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问: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我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有以下两个问题把握不准,特向你委请示:

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实践中,对该条规定的“增设行政许可”的概念,我们把握不准,对在什么情况下属增设行政许可,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上位法设定了某一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设定了与这一事项相关的许可事项(但属同一审批主体),是否属于增设许可?

例如,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要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据此,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和零售业务都要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分别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这里规定的碘盐零售许可证是否属于对上位法的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取得许可证,而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都要取得许可证,这是否属增设了行政许可?

二、关于年检(定期检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于这个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地方性法规不仅不得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设定年检,而且对其他的任何事项都不得设定年检?实践中,我省制定的多个地方性法规中都有关于对已颁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有关机构等进行定期检验的规定,如省电信条例规定对电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等机构要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这类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相符?特此请示,请予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5月21日)

答: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相关的行政许可,包括来函所例举的情况,属于增设了行政许可。

二、关于年检(定期检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定期检验(年检),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定期检验(年检)。(2004年6月1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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