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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管理

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尺寸 现行的国际标准为第1系列,共13种规格,其宽度均一样(2438 mm),长度有四种(12192 mm、9125 mm、6058 mm、2991 mm),高度有四种(2896 mm、259l mm、2438 mm、2438 mm)。

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尺寸

现行的国际标准为第1系列,共13种规格,其宽度均一样(2438 mm),长度有四种(12192 mm、9125 mm、6058 mm、2991 mm),高度有四种(2896 mm、259l mm、2438 mm、<2438 mm)。各国政府参照国际标准并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制订本国的集装箱标准。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GB 1413—2008)中集装箱各种型号的外部尺寸、极限偏差及额定质量。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一条 使用集装箱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遵守《国际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和《集装箱装运包装危 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 输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必须由集 装箱所有人或经营人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第二十三条 在码头堆场或收货人工厂、仓库交接的整箱货物,如需 在码头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应委托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拆装 箱、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并负担有关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标准集装箱

装运条款包括哪些并且内容分别是什么

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容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1、装运时间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ofshipment),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产要求卖主赔其损失。2、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portof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3、分批装运和转船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价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4、装运通知装运通知(shippingadvice)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5、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1)装卸时间装卸时间(lay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2)装卸率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应按照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demurrage)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despatchmoney),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地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适当。(3)滞期费和速遣费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谴费。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扩展资料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二、第六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三、删去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查看被调查企业的运输单证、财务账册等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被调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八)“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九)“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十)“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第二章 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五条 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
  (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交通部、铁道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
  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多式联运单据样本;
  5、国、内外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和协议;
  6、资信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文件;
  8、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9、五名以上业务人员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
  10、该企业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的证明;
  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下简称工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收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上海港经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中转到内陆港、站(或相反方向)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国内各区段和港、站的费用采用基本包干费加代征代收费和附加费的计费形式。
  基本包干费,为分承运人在运输业务中必须和经营发生的作业费用。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如减少任何作业,费用不予减少。基本包干费为最高限价,可协商下浮。
  代征代收费,为运输过程中,分承运人代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征收的规费和代收的其他费用。
  附加费,为分承运人在实际运输业务中,不经常发生的作业费用。发生则计收,不发生则不计收。第四条 以箱为计费单位者,分别按标准箱(20英尺和40英尺)计算。
  标准箱分一般货物集装箱、冷藏货物集装箱、一般危险品集装箱和烈性危险品集装箱四类。第五条 货物计费吨分为重量吨和体积吨,以重量计费者,按货物毛重计算,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以体积计费者,按“满尺丈量”计算,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
  每一提单(装货单)或港站收剧中,每项货物重量吨尾数按10公斤进整,体积吨尾数按0.01立方米进整。第二章 运输条件第六条 以日为计费单位者,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第七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除沿海支线外,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三章 单证第八条 上海港费用,指上海港进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船方付费部分)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上海港费率表》(表一)的规定计算。空箱的中转费用按一般重箱的基本包干费和附加费计算。第九条 公路中转方式,进口箱的基本包干费包括从进口箱区将集装箱搬移到中转箱区、分类堆存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出口箱基本包干费,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代征代收费包括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附加费包括烈危箱夏季发生的喷水降温作业费用。第十条 铁路中转方式,进口箱的基本包干费包括从进口箱区搬移到中转箱区、分类堆存、装火车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出口箱的基本包干费,作业范围和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代征代收费,包括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附加费包括铁路使用费、烈危箱的夏季喷水降温作业费。第四章 运输费用第十一条 长江、内河中转方式,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括从进口箱区搬移到中转箱区、分类堆存、装上驳船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出口箱基本包干费,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代征代收费,包括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附加费包括由非原装卸码头中转离港时所发生的市区短运、上(下)车等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烈危箱夏季喷水降温费。第十二条 沿海中转方式,费用按《国内集装箱支线运输工作手册》和上海港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三条 公路区段费用,指国际集装箱在公路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表二)的规定,以公路起运地运价、收费标准计算。第五章 箱务管理和信息传递第十四条 公路运输区段,重箱基本包干费,包括重箱运输、辅助装卸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代征代收费,包括代各级政府按规定征收的各种费用以及过桥、过境等费用。附加费包括20英尺集装箱总重超过20吨时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收10%的超重费,议价燃油差价补贴。第十五条 公路区段基本包干费以重箱为计价基础。单程重箱,单程空箱,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同时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时重箱回,均按一程重箱的基本包干费计收。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重箱,按二程重箱基本包干费计算。第六章 集装箱的交接责任和赔偿处理第十六条 公路货运站费用,指货运站按不同交付条款进行集装箱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货运站费率表》(表三)的规定计算。第十七条 以内陆CY为交接条款的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抱重箱进入货运站后卸卡车,装卡车,以及空箱返回的卸车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内陆CY为交接条款的出口箱,基本包干费包含的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第十八条 以内陆CFS为交接条款的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括重箱进入货运站后卸车、拆箱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内陆CFS为交接条款的出口箱,基本包干费所包含的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的作业范围相同,方向相反。


集装箱运输有哪些优点?

  一、集装箱的作用好处有哪些  1、可长期反复使用。  2、不用因为中途移动或者装卸,有效避免货物损失。  3、可以快速装载和卸载。  4、货物装满和卸空很方便。  5、空间大,承载货物多。  6、规格标准选择多,在港口和船上可以层叠摆放,节省大量空间。  二、集装箱运输方式是一种高效率的运输方式  这种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高效率:由于集装箱在结构上是高度标准化的,与之配合的装卸机具、运输工具船舶、卡车、火车等、也是高度标准化的,因此在各种运输工具之间换装与紧固均极迅捷,大大节省了运输时间;二是经济上的高效率:集装箱运输可以在多方面节省装卸搬运费用、包装费用、理货费用、保险费用等,并大幅降低货物破损损失。这些都决定了集装箱是一种高效率的运输方式。  三、集装箱是一种消除了所运货物外形差异的运输方式。

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内容什么??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 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
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组织实施《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 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是: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及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以上总称为“三类企业”)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三类企业职工整体安置和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效益。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彻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以此为前提,组织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争取在2007年至2009年的3年内基本完成1018户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坚持执行企业民主决策程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建立三类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统一负责进入托管中心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妥善安置分流企业全体职工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组织三类企业妥善安置全体职工,严格执行政策,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一)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4号)规定,统一负责三类企业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帮助企业积极筹措资金,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费用。市政府按照每人6万元的标准,对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二)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托管中心。三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预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费用。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执行。原来参加大病统筹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医疗待遇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要求,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退养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我市的相关政策,为退养人员预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丧失劳动能力和工伤致残职工的生活保障。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1至6级工伤致残职工,进入托管中心管理。由托管中心依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7至10级工伤致残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可以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7至10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在册职工的安置。 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企业破产终结时,对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对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月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要扣除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的安置。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有接收单位的,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原则上由托管中心管理与服务,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七)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 三类企业要盘活有效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职工债务。企业的变现资产优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统筹外养老金、公积金等债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鼓励企业吸纳和职工自谋职业。 鼓励用人单位接收三类企业的职工。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类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给予3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欠费 三类企业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本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应当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企业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等规定执行。 三类企业的其余社会保险欠费,属于计划内破产企业或计划外破产企业的,经集团公司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属于退出市场企业的,如资金确有困难,可由企业制定还款计划书,在企业退出市场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企业资产变现和债权债务处理 积极做好土地、厂房、设备等企业资产的变现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筹措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计划内破产企业和计划外破产企业的财产,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经两部门确认,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计划内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金,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除已设定有效抵押外,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破产清算组将土地移交给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转让,转让收入作为企业资产变现来源,全部用于安置职工。 退出市场企业要积极变现企业全部资产,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市场企业用地,收购土地的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市场企业。 三类企业的土地,依照国家法律并根据实际情况出让转让。土地变现的全部收入,扣除土地转让金后,剩余部分用于安置职工的,免除其土地出让转让和房产转移过程中的所有税费。 三类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来源 计划内破产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资产变现等资金解决。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主要由土地变现和其他资产变现收入等资金解决。对企业变现资产安置分流职工不足的,由集团公司筹资解决。对资金仍有缺口的,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主要项目是:经审核,按照每人最高6000元的标准,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金补贴;按照全部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对拖欠职工工资、统筹外养老金等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项目给予补贴。其余缺口资金由集团公司筹资解决。 在给予上述两项补贴后,计划外破产企业资金还有缺口的,经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各承担50%,并将资金同时转入指定账户。 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列入全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计划的区县属三类企业,按市属企业补助标准,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对区县给予70%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90%的补助。 七、资金和资产管理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统一管理三类企业的资金和资产,在三类企业之间调剂余缺,保证三类企业退出市场的成本费用。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的托管中心,要建立一个账簿,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性质,分别设立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预留费用、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退养人员预留退养生活费、资产变现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等专用账户,集中统一核算所有托管人员的管理、服务和预留等各项资金和费用。 各市属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指定部门,要设立一个资产专用账簿,将所有企业未能变现并做封账处理的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对市土地整理收购中心收购的企业土地,各市属集团公司可以整体回购。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运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联合办公。各区县政府和工作任务重的企业主管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实行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委、集团公司对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负责,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程序。 计划内破产企业和计划外破产企业的申报、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等文件执行。退出市场企业的申报、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实行民主决策,切实加强民主监督,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实行预审、审批和审计即三审制,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 津 市 财 政 局���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地方法规)


天津港务局成立是哪年哪月

1950 年 9 月 15 日

天津港
位置及交通

天津港地处渤海湾西端,位于海河下游及其如海口处(地理坐标为:东经 117 ° 42 ′ 05 〃、北纬 38 ° 59 ′ 08 〃),是环渤海中与华北、西北等内陆地区距离最短的港口,是首都北京的海上门户,也亚欧大陆桥最短的东端起点。

天津港是我国华北西北和京津地区的重要水路交通枢纽,对外交通十分发达,已形成了颇具规模的立体交通集疏运体系。京哈、京沪、京津三条铁路干线在此交汇,并外接京广、京九、京包、京承、京通、京坨、石德、石太、陇海、包兰、兰新等干线与全国铁路了;连网。北达北京、内蒙古和东北,南抵华东、华南各地,西连西部和西北部内陆地区,进而连通蒙古俄罗斯及欧洲各国。公路成网,四通八达,京津唐高速公路、丹拉高速公路、京津塘公路( 103 国道)、津晋高速、海防公路等形成辐射状公路网络,连接了北京,天津及华北、西北地区各省市。

自然条件

1 、气象:

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明显的温暖带半湿润季风气候特征。

2 、气温:

年平均气温: 12 ℃ ,极端最高气温: 39.9 ℃ ( 1995 年 7 月 24 日 ),极端最低气温: -18.3 ℃ ( 1953 年 1 月 17 日 )

经济腹地

经济腹地以北京、天津及华北、西北等地区为主。其中,直接经济腹地包括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和山西省,间接经济腹地通过综合运输网延伸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四川、西藏等省区和蒙古国的部分地区。

腹地横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腹地面积约 454 万平方公里,总人口 2.4 亿人。腹地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中均占有重要地位,但地区间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

历史沿革

1 、天津港历史沿革

天津港历史悠久。早在公元三世纪以前,中国北方人民就利用天津一带的天然河流进行水运活动。东汉时期,封建王朝处于军事上运送兵员、转运漕粮的需要,征集民夫,开凿河渠,使诸河相通,合流入海,形成了以海河为主的内河航运网。自唐代以来形成海港。

1949 年 1 月 15 日 天津解放( 17 日塘沽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区军事管制委员会交通处以进驻军代表的形式,对港口实施接管。 4 月 1 日 成立华北航务局,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 1950 年 9 月 15 日 ,正式成立交通部天津港务局,为港航合一体制,专门管理港口航政、港政和装卸仓储业务,是天津港口有史以来第一个实行统一管理的政、企合一机构。

1984 年 7 月 19 日 ,为适应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天津市政府批准,“交通部天津港务管理局”更名为“天津港务局”。

2003 年 11 月 15 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港务局实行政企分开,行政只能转交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港务局专制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2004 年 6 月 3 日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主营业务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以自有资金对港口投资:港区土地开发;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中转联运、分拔;港口理货;客货运输服务;驳运;船舶引领及相关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及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商品包装加工;工属具制造;物资供销;船、货代理级船舶供油、供水。

港口现状

1 、泊位情况

拥有各类泊位 140 余个,其中公共泊位 76 个。万吨级以上泊位 55 个,其中 20 万吨级泊位 1 个, 10 万吨级泊位 2 个, 7 万吨级和 5 万吨级泊位 11 个。公共泊位岸线总长 14.5 公里 。 2003 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完成 1.62 亿吨,实现一年净增 3000 万吨的历史性突破,吞吐量在全国沿海港口排名中均位居第四位,吞吐量在中国北方居第一位,跻身世界港口 20 强。 2004 年预计货物吞吐总量可达到 2 亿吨,实现一年净增 4000 万吨的跨越式发展。

2 、历年吞吐量

天津港是中国大陆最早开展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港口。 1973 年 9 月,天津港成功开辟了我国第一条国际集装箱航线。 1980 年,天津港建成中国第一个集装箱码头。在国内港口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天津港的集装箱运输也取得了不俗的发展业绩,从 1992~2002 年,集装箱吞吐量从不足 40 万 TEU 发展到 240.8 万 TEU , 10 年净增 200 万 TEU ,平均增长速度达到 20% 。 2003 年集装箱完成 301.5 万 TEU , 2004 年集装箱吞吐量达 382 万 TE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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