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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土地评估技术报告估价依据是怎么来的? 有相关文件及技术规范啥,如下取一些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

土地评估技术报告估价依据是怎么来的?

有相关文件及技术规范啥,如下取一些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507-2001《城镇土地定级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贷款通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令《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4号《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08〕95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用偿使用费政策等的通知》;
渝府发[2008]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9]2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渝价[2001]346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渝府[2002]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渝府发[2004]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2009]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补充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
《重庆市地价指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2009年版);
重国土发(1993)198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国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土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长

1、根据《城市土地估价规程》1.5: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是一年,但一般行业执行标准是半年(6个月)有效期限。
2、在强制拍卖土地案中,评估报告注明有效期为一年。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实际上是对土地估价师已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检查并提出评判意见的行为或过程。土地估价报告审核可以分为外部审核和内部审核两类。外部审核是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客户组织人员对已向委托方 (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的质量评判性审核。内部审核是指土地估价机构组织内部人员对本机构已完成但尚未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的审查、核对,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以不断完善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内部审核已成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执业水平和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最佳途径之一。


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但未说明从何时开始算起。

有效期的设置:有效期即为报告有效期,等同于估价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实质为报告责任期。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为正式交付的产品,只有正式交给委托方后,对于委托方才是有意义的,所以一般认为报告的生效日应是提交之日。而评估基准日的那个时点,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甚至都未产生,所以根本谈不上生效。


房产评估,收益法中测算收益年限,不知道土地终止日期怎么办

用证载终止日期减去估价基准日就是剩余使用年限。
如果房地产估价中,涉及到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短于房屋使用年限,那么可收益年限只能按照土地剩余年限来算了。

如果土地证登记使用年限短于或等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其剩余使用年限等于出让年限扣减评估基准日已使用年限。如果土地登记使用年限超过了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则其剩余使用年限等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扣减评估基准日已使用年限。当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短于建筑物剩余可使用年限时,则收益年限按照土地使用年限计算。


土地评估报告中的估价依据有那些

  (一)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12号)
  (二)有关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下面就是根据地方的政策了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

土地评估机构等级资质标准一般是,分为A(全国)、B(全省)、C(所在市(州、地))三类。具体的分类标准,一般是由具备专业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进行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审查并注册。1、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2、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3、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4、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5、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6、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评估。扩展资料:土地评估也就是土地估价,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地产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或多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某一时点的价格的过程。1、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的理论和方法。2、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充足的土地市场交易资料。3、土地估价必须考虑土地政策的影响。4、土地估价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地块的各种权利状况。5、土地估价所评估出的地价是该地块某一时点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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