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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网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务科增添订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
九、 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没安装粤通卡的车上,严禁用于私车。
(三十八)粤通卡不能长期插在电子感应盒内,以免电子感应盒耗电过快。
(三十九)粤通卡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充值。
(四十)总务科定期将各粤通卡的每月对账单对照司机出差情况表进行核查。
十一、附 则
(四十一)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暂行规定》,由中山校区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扩展资料制定交通法规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规不是为了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人的宝贵首先在于生命的宝贵,生命的宝贵首先在于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说人命关天,命比天大,和公平与便民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交通法规是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交通法规、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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