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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杭州拆迁安置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其有产权的住房被拆迁。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 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属于生活

杭州拆迁安置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其有产权的住房被拆迁。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 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 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 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法律依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 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 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 另行确定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 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第三十一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 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 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 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 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 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 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 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 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 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 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规定

一、《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凡拆迁人进行住宅建设,系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被拆迁人愿意易地安置外,应予原地段回迁;系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原地段回迁确有困难的,可易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面积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照顾。”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原使用人被迁往市郊新开发住宅区安置的,上述人均安置标准可增加不超过2平方米的使用面积。”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使用人有正式户口,但其配偶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郊县、配偶又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均作为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四、《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拆除住宅房屋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原使用人的,由拆迁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五、《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拆除产权属私人所有的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承租人另有住房后,应及时交还承租房。原房屋所有人不愿保留产权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原房屋所有人以经济补偿,将原产权予以注销。原使用人由拆迁人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安置,但人均使用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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