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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2

国有自从的种类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明晰权属关系,进入市场交易和所属主体变动之前必须进行的程序。由于一般进行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大多历史记录模糊,或是权

国有自从的种类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明晰权属关系,进入市场交易和所属主体变动之前必须进行的程序。由于一般进行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大多历史记录模糊,或是权属争议较大,因此,对于该项工作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免发生更大的争议。以下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程序简介,仅供参考。
一、国有资产、产权及产权界定等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产权界定的原则
我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产权界定标准
(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5、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确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包括开办资金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全民单位”)完全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并投入的,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上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确定。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国家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分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上述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4、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由国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产权界定的缘由
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产权界定: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经营的;
2、 设立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3、 股份合作制改造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4、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5、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二)
——产权界定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界定程序
1、 申请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产权界定立项申请,并附上主管部门关于合资、合作、改制、产权变动等批准文件,单位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 查证主管机关受理后,申请单位凭主管机关批复的《产权界定查证立项申请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查证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开办时注册资金或开办经费的来源;
(2)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单位投入资产情况;
(3)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借款未还情况;
(4) 申请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设备的情况;
(5) 申请单位历年来享受的减免税和财政返还的情况。
查证报告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
(1) 产权界定当月资产负债表;
(2)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
(3) 享受减免税通知书或财政返回的凭证;
(4) 借款往来的帐户处理;
(5)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6) 国家或其他单位投资凭证;
(7) 企业如有内部股份,须备有职工个人股出资花名册及股权卡;
(8) 其他相关凭证。
3、 确认申请单位根据查证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书及说明填写《产权界定申请表》,经各投资主体认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持《申请表》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2)产权界定查证必须附的文件、资料。
4、 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经确认后,主管机关发给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登记机关依确认书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发给产权证。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三)
——产权界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权属确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一)评估立项、确认范围
凡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单位因下列经济行为将发生产权变动或资产性质变化时,应当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下称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验证确认:
1、 资产和产权出售、拍卖或者转让和抵押;
2、 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3、 企业部分资产租赁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非国有企业;
4、 企业被兼并、企业歇业清算或破产清算;
5、 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
6、 与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8、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评估立项程序
1、申请。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的单位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下列附件:
(1) 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或年检表);
(4) 有房屋、土地评估的,需房地产权证;
(5) 涉及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需有关董事会决议;
(6) 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企业破产需法院民事裁定书;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2、登记。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当即进行审核。若申请表填写无误,提交资料完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的选定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立项。
(三)评估确认程序
1、申请。被准予立项的单位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立项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由其或委托评估机构代为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手续。
申请资产评估确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2、受理。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确认申请表,当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评估结果验证确认条件:
(1) 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 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委托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 评估人员符合规定要求。被评估的所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均由评估机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行评估;
(4) 评估目的明确,评估范围正确;
(5) 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仔细、准确;
(6) 评估过程、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 评估依据充分、合理,包括引用法律、法规、政策准确适当,选用资料、数据、参数真实、可靠和适用;
(8) 评估基准日选择适宜;
(9) 各项资产选用评估方法合理、适宜,计算准确,价值影响因素考虑周全;
(10)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适用条件明确、适宜;
(11)资产评估说明全面、充分;
(12)资评估报告书内容完整、正确,附件资料齐全;
(13)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至少要有两名具有评估资格的人员盖章、签字;
(14)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要有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3、验证确认。管理部门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证。若审核无误,即下达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是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有验证确认结论的法定文书,委托单位可以按通知书所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或作价的依据,进行有关经济活动。
资产占用单位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区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核决定或验证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该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每个企业均存在不同的情况,相应的,实际操作程序也会不同。需要根据这些企业的各自特点,判断并采取不同的程序和解决措施。


什么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有什么分类,范围是什么,怎么界定所有权

一、概念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广义的国有资产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的国有资产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国家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二、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所处不同产业部门: (1) 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2、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1)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2)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3、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 性国有资产。 4、按所处领域不同:境内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 5、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 (1)国有独资企业资产 (2)国家控股企业资产 (3)国家参股企业资产 6、根据行政管理层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 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照行政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三、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各级司法机关。上述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事业单位可能由国家机关创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业创办,还有可能由集体等非国有单位创办。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谓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所谓人民团体包括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这些团体的资产来源比较广泛,其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具体界定办法有: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所谓“大集体”是指有国家投资在内(全部或主要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谓“小集体”则是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中,必有一部分属于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属于中方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国有资产,应予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只是中方内部的资产界定,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变化只是在中方内部的变化,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无关,更不会涉及外方投资者的任何利益。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股份制、联营企业中,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的直接投资,也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但这种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界定,只是为了明确国家所有权,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并无影响,也不涉及其他股东、联营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侵吞国家财产怎么定性,数额五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扩展资料: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贪污罪

有什么财产是专属于国家的?

《物权法》第46条至52条规定,矿藏、河流、海域,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强调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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