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求职简历网 > 知识 > 正文

光彩事业促进会

光彩事业的原则 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光彩事业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顺应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光彩事业实施近八年,取得

光彩事业的原则

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光彩事业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顺应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光彩事业实施近八年,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广大参与光彩事业的非公经济人士也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了光彩的人生历程。2001年11月,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光彩事业二届二次理事会上,将光彩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概括为32字“光彩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光彩事业的由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 问题作为重要任务。1994年4月3日刘永好等十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发表了“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的倡议书,共同倡议开展以扶贫开发为主题、以互惠互利、自觉自愿为原则、以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对这一顺应 时代发展趋势和国家发展战略部署的新生事物,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 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迅速确定了把光彩事业“办大、办好、办出 成效”的工作方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动光彩事业的意见》,成立了以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经叔平为名誉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王兆国为会长的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了光彩事业在各地的蓬勃发展。光彩精神致富思源 富而思进扶危济困 乐善好施义利兼顾 以义为先发展企业 回馈社会光彩事业的主要内容光彩事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响应国家的号召,为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而开展的开发式社会扶贫活动。它用市场经济的方式,投资扶贫的行为,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等优势同贫困地区的资源、劳动力等优势结合起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光彩事业作为一项开发式扶贫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济困行为。它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贯彻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经济行为和企业行为。其主要内容是: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以项目投资为主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光彩事业作为一项德行并重、义利兼顾的扶贫举措,既是一种互惠互利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充满感情的道德行为。 1、抓住历史机遇,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2、不断开拓创新,完善光彩事业工作思路。3、增强凝聚力,吸引更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到光彩事业中来。4、面向国际舞台,积极增进国际交住与合作。

光彩事业促进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2年5月29日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适当奖励。

第四章 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可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对有特殊约定的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其他专项基金为非本金制管理,按协议定向用途进行资助。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按捐赠协议明确的定向用途进行资助;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二 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英文全称: CHINA Foundation for Guangcai Program (英文缩写CFG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促进光彩事业发展,支持社会扶贫和西部开发。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50万元,来源于海内外企业、个人、政府组织、团体捐赠、赞助支持。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拐棒胡同27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活动及社会公益项目;(二)帮助投身光彩事业的企业家,支持光彩事业示范项目、重点项目;(三)支持赞助光彩事业开展的中外交流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0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的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热心于光彩事业的知名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三)获得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六)执行基金会的决议;(七)承担基金会的工作。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或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的政府或组织捐赠;(二)热心光彩事业企业家及热心人士的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本基金会支持开展的光彩事业活动;(二)需要帮助的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家;(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为开展社会扶贫、支持西部开发而接受募捐,资金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为本基金保值、增值,投资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 捐赠给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二) 捐赠给光彩事业示范工程;(三) 其他符合宗旨的方式。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央统战部光彩事业中心是什么单位

根据《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规定:

本会是由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倡议发起,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理解为:
中央统战部光彩事业中心是“在中央统战部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中国光彩集团领导背景,光彩集团董事长是谁

光彩集团董事长是任伟。光彩集团隶不属于中国中央统战部,属于中央统战部推动的是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光彩集团,成立于1989年1月,旗下拥有光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光彩科技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云电光彩投资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和众多成员企业,以及光华战略俱乐部等战略研究机构。涉足产业整合、国企重组、新兴产业开发、大型基础建设等领域的战略研究与战略性资源配置的工作平台,同时也是政府、大型国企、国际投资者等方面高层对话、交流的组织载体。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999年7月,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三江电子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2000年6月,公司收购青岛光彩建设有限公司70%股权。2001年8月,参股设立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5月,公司控股90%设立深圳市光彩置业有限公司。2002年8月,投资认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3亿股份。2003年6月,签署《组建北京泛海信华置业公司,合资开发建设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绿化隔离带项目合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光彩集团

现在中国有哪些公益组织呢?

1、公益中国·慈善联盟公益中国·慈善联盟;英文名称“Alliance of Charities in China”,缩写为”ACC”,面向全球慈善机构、NGO组织发起联盟倡议;联盟由知名人士及公益中国组委会发起。2、中国大学生公益联盟“中国大学生公益联盟” China Student Alliance (简称CSA)致力于组织大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大学生公益社团间的交流,发布大学生公益活动信息。3、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原名北方进德)是于1997年5月在石家庄创办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中国首家天主教非营利机构(NGO/NPO)。4、公益中国公益中国,是由广而告之有限公司创办的综合性公益网站。以构建“公益心”为己任,围绕公益三大元素“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力图打造最广阔的公益平台,宣传最广泛的公益思想,呼吁社会和平与和谐,让“公益”能够更加深入人心。5、感恩中国感恩中国【owecn.com】(其中owe英文翻译中文的意思是及物动词感恩的意思,cn是代表中国,统称为感恩中国)用心经营网站,用爱回报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有感恩、知恩的心!感恩中国倡议:用自己的爱心回报社会, 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构造和谐社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感恩中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益中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公益联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益中国·慈善联盟

知识相关

知识推荐

求职简历网为你分享个人简历、求职简历、简历模板、简历范文等求职简历知识。

Copyrights 2018-2024 求职简历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