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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程监理规范

设备监造有什么内容作用? 设备监造是指监理单位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设备监造的内容: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

设备监造有什么内容作用?

设备监造是指监理单位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设备监造的内容: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的服务。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全面负责。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设备监造的前提是监造方对制造厂的高度控制能力,而完善的监造体系包括完善的管理程序及监督导则、高效的监造管理信息平台以及经验丰富的监造队伍则是成功设备监造的保障。设备监造的作用:设备监造是指监理单位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也就是利用第三方高智能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设备制造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控,不断促进制造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以确保制造出的设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用户需求。一般来说,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用户只能对订购的设备,尤其是较为复杂的大型设备进行出厂检查与验收,具体的制造过程根本无法掌握,所以就要委托第三方来完成对设备的监造工作。通过监造方派出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对设计的合理性、选材的正确性、工艺方案的可行性、制造过程执行工艺的准确性、检验工作的真实性等进行全面的过程监督检查,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保证产品质量。


设备监造的简介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全面负责。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设备监造的前提是监造方对制造厂的高度控制能力,而完善的监造体系包括完善的管理程序及监督导则、高效的监造管理信息平台以及经验丰富的监造队伍则是成功设备监造的保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工程建设文件。
2、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2013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规章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内容涉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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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第二条 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第三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其他工程是否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政府鼓励投资者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四条 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 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第二章 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 建设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监理法规;
  (二)制定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全国性、多专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四)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检查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六)指导和管理全国建设监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审批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的开工报告;
  (三)检查、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监理单位;
  (六)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建设监理工作。
市(地、州、盟)、县(旗)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监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各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参与审查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开工条件和开工报告;
  (三)组织或参与检查、处理本部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四)组织或参与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本部门管理的本专业全国性的监理单位;
  (六)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 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第十条 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符合监理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和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2、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 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计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7、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8、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0、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1、审查工程结算。
  (五)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


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规(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规章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并施行);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并施行);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并施行);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并施行)。
  (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
  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
  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
  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
  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
  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
  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
  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五)标准规范(部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
  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6、《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13);
  1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2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12);
  2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5、《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2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
  2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2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3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质量的要求有哪些

3.2.1质量管理组织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组成,组员由质检工程师及专业工程师组成,施工队相应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政治思想教育,组织TQC教育和质量竞赛,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全面贯策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二级质量管理体系,在项目部和施工队分别设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对施工的全方位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并制定切实有效的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克服质量通病,创优质精品工程。
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架构表















3.2.2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履行对甲方的工程承包合同,组织贯彻执行公司质量方针、目标、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负责本项目质量计划的实施,负责本项目部员工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组织实施不合格品的纠正和落实预防措施,对分供方进行评价和监督;
主持召开本项目部质量工作会议,积极开展各项管理活动,保证实现项目质量目标;
主持对项目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解决质保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配合内、外部质量体系审核,对审核中发生的不合格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管理评审纪要、决议。
项目副经理:
负责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职能的实施情况,负责检查本项目质量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的实施效果,对质量体系运行状况提出改进意见;根据项目部分工,由副经理负责分管质量部门的质量计划的落实情况。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贯彻执行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公司规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制定本项目有关质量管理办法。
组织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确定本项目的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组织制订特殊控制措施,并确定作业指导书的编写分工和工艺标准、工法的引用,指导各级人员做好质量记录;
负责项目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和处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指定专人跟踪检查验证;
积极配合内、外质量体系审核,负责审核中不合格项纠正措施的落实;
负责项目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等人员素质的培养,监督检查其履行质量职责。
办公室:
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有关管理规定,负责项目部文件的收发管理、有效文件的公布和作废文件的销毁工作;
负责督促落实公司管理评审、纪要中提出的有关本项目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负责公司《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在本项目部的具体实施,并做好“十一”大员、“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工程部、技术部、安质部:
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负责本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及修改工作,并监督检查质量计划在本部门的落实情况;
负责按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规定的要素职责在本项目的实施,并对本部门人员作详细明确的分工;
负责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并指导、督促、检查和控制其实施情况及各项开工的技术准备和技术交底,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
负责施工图、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和资料日常管理;负责测量、试验工作;
负责本项目有关质量记录的填写、收集和汇总工作;
组织编制本项目各阶段的施工计划的同时,下达质量指标。
检查、督促和掌握计划完成情况并及时变更调整施工计划。
物资供应部(苗木、材料、设备及其它物资供应):
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物资管理规定》、《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采购计划,评价供货厂商(分供方),确保物资、工程设备供应质量;
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做好验证和标识,确保帐、物、卡相符,负责物资、工程设备进货检验及搬运、贮存,保证物资符合工程质量规定要求;
负责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组织设备人员培训,坚持持证上岗,确保机械设备的施工质量,满足合同质量要求。竣工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按规定上报。
本工程由公司苗木部负责苗木选苗/建档、起苗和苗木运输工作,并负责苗木入场前初检。
施工队:
认真执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办法,完善管理人员和班组人员的工作职能和工作范围,主持召开质量管理会议,落实各项职责和制度,组织开展各项管理活动,确保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认真落实本项目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书,对本工班所承担工程的质量负责。
深入进行质量教育,使每个员工都理解本工程质量的要求;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程序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管理工作标准化、科学化、程序化、文件化;支持并及时申请有关检验、试验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好过程检验和试验,把好工序质量关;施工中发现不合格,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纠正。
3.3质量体系要素的控制措施
3.3.1项目合同评审
项目合同评审由项目经理主持,质检部负责有关资料和记录,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施工、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审并按公司《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合同的要求,就本项目的质量目标、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生产可行性和满足业主期望、需求的程度进行评审。
3.3.2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本项目文件和资料的控制执行《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中使用有效的文件和图册。
a.对一般管理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b.对上级、外来或本部制定的技术文件和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规范、规程、标准、质量记录等由施工技术部、质检部负责统一管理。
c.本项目部使用的各类文件要及时进行编号,并对“作废”文件按公司《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d.现场使用的设计图、定型图等均经文件和资料保管人员检验。
e.甲方、设计单位发来的变更设计图纸、文件等,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通知每一个有关人员验收、执行、存档;向甲方、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本企业上报的文件和资料由项目经理审批和签发。
3.3.3采购:
苗木、园路、铺装、水、电等工程材料计划由工程部提供,苗木部及材料采购部依据材料计划提出采购申请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采购人员在采购时,必须了解苗源情况、及时索要所采购物资的原始标识(厂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合格证等)。
3.3.4施工过程控制:
本项目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调查、施工过程中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的组织编制。重、难点工程、工序的施工方案,报公司技术部审核后实施,组织项目部、工班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过程中由于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出现新的问题或需要适应某些新技术时,由工程部提出修改意见并制定施工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其特殊工序要求制定完善的作业指导书,由项目部以受控文件的形式发放。
进货检验和试验由试验室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所使用的检验、试验设备,按公司《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程序》列出周检计划,负责按期送检或监督执行;
物资的搬运和贮存,由采购部负责,对材料堆放、转移中的永久性标识进行记录、检查和监督。施工中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作到标识和可追溯性,保证用于工程的材料合格,确保工程质量。
3.3.5不合格品的控制及纠正和预防措施:
施工中出现工序、半成品及成品构成的不合格,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技术、质检、测试、物资设备等有关人员,集中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实施和验证;
对甲方或监理提出的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书面上报公司,并会同有关人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项目部实施和验证。
3.3.6工程的竣工交验工作:
所有工程通过最终检验和试验,竣工文件编写完成后进行。由项目部与业主商定交验时间,报公司技术部协助项目部会同甲方、设计、监理等按公司《竣工和交付控制程序》执行,并按时交付竣工文件、会签竣工验收单。验收记录和竣工文件,并按规定上交存档。
3.3.7教育和培训:
本项目对进场的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教育、规范化施工教育,由项目经理委派负责人进行培训、授课或技术交底,有计划地提高全员施工素质。项目经理对职工的培训工作,在时间、人员、资金等方面予以保证。
3.3.8回访、保修等服务:
根据合同要求,本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由技术负责人负责保修期内工程保修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在保修期内,经常进行质量回访,并做好质量记录,积极与业主取得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质量管理流程
根据本项目特点,结合公司ISO9001的要求,制定如下管理流程来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项目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流程图】
【文件和资料控制流程图】
【施工过程不合格产品管理流程图】
【施工过程质量工作记录控制流程图】
【回访、保修等服务工作控制流程图】



































项目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流程图





































文件和资料控制流程图





































施工过程不合格产品管理流程图





































施工过程质量工作记录控制流程图





































回访、保修等服务工作控制流程图





























Y







5.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5.1样板管理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统一施工做法,减少施工中的返工与材料浪费现象的发生,预防和消除质量通病,创出精品工程,实现质量目标,本合同段的所有分项工程都必须先做施工样板。
5.1.1样板施工前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经设计审批过的深化设计图纸或施工翻样图;
材料样板及进场检验报告;苗木照片或已经过甲方\设计代表选定的苗木档案;
施工方案与质量控制方案;
所有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复试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
施工单位、样板施工责任人、施工人员资历水平说明及施工资质水平证明材料。
5.1.2坚持样板引路,新工序开始前要统一进行一个样板施工,然后各施工队按照样板的工艺和质量要求,分头施工自己的样板,凡无样板或样板验收未通过前,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
5.1.3样板施工所使用材料、苗木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质量部检查有关检测报告、企业资质等文件。物资部负责向质检部提供材料的材质证明等资料。材料、苗木进场后,由物资部会同质量部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材料验收签认手续后,方可在样板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苗木应立即退出现场,避免误用。
5.1.4严格样板工序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工后,分项工长必须认真组织施工队有关技术、质检人员进行自检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填写工程报验资料、隐〈预〉检验收及质量评定表〈由专业工长填写〉,报质检部,质检部审核后报监理并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1.5分项样板施工后,施工队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样板工程检查验收会签表报质检部,由质检部邀请甲方、监理和设计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各有关单位必须参加验收。样板段未经过正式验收前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
5.1.6大面积展开施工时的施工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段,样板段应作为工程质量的最低标准。
5.1.7样板施工中各专业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隐、预检验收交接程序。各专业、各系统要相互交圈,相互之间要办理工序交接手续。


质量控制计划系统中需要确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质量控制是一个设定标准、测量结果,判定是否达到了预期要求,对质量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防止再发生的过程,但质量控制不是检验。例如为了控制采购过程的质量通过评定,采取控制措施有:确定采购文件,通过评定选择合格的供方,规定对进货质量的验证方法,做好相关记录并定期对供方进行业绩评定。这个过程也可以看作是质量控制。质量控制计划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其涉及到质量保证要求的每个环节,要具体,如某个项目分析何时分析使用何种质量控制手段等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区别

  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细则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监理大纲、
  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都是为某一个工程而在不同阶段编制的监理
  文件,他们是密贴联系的,但同时又有区别。简要叙述如下:
  
  监理大纲是轮廓性文件,是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监理规划是指导监理开展具体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是操作性文件,要依据监理规划来编制。
  
  也就是说从监理大纲到监理规划再到监理实施细则,是逐步细化的。
  
  区别主要是:
  
  监理大纲在投标阶段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目的是承揽工程。
  
  监理规划是在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后在总监的主持下编制,
  是针对具体的工程
  指导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指导监理部开展日常工作。
  
  监理实施细则则是在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针对具体专业编制的操作性业务文件。目的在于指导具体的监理业务。
  
  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编制这三个文件。
  对于不同的工程,
  依据工程的复杂
  程度等,可以只编写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
  
  

  监理大纲(亦称监理方案)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都是社会监理单位分
  别在投标阶段和实施监理的准备阶段编制的监理文件。
  监理大纲、
  监理规划和监
  理实施细则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1、区别
  
  (1)意义和性质不同
  
  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是社会监理单位为了获得监理任务,
  在投标阶段编制的
  项目监理方案性文件,亦称监理方案。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
  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
  按合同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指导监理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指导下,
  项目监理组织的各专业
  监理的责任落实后,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的具有实施性和可
  操作性的业务文件。
  
  (2)编制对象不同
  
  监理大纲:以项目整体监理为对象。
  监理规划:以项目整体监理为对象。
  
  监理实施细则:以某项专业具体监理工作为对象。
  
  (3)编制阶段不同
  
  监理大纲:在监理招标阶段编制。
  
  监理规划: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编制。
  
  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规划编制后编制。
  
  (4)目的和作用不同
  
  监理大纲:
  目的是要使业主信服采用本监理单位制定的监理大纲,
  能够实现
  业主的投资目标和建设意图,
  从而在竞争中获得监理任务。
  其作用是为社会监理
  单位经营目标服务的。
  
  监理规划:
  目的是为了指导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起着指导项目监理班子内部
  自身业务工作的作用。
  
  监理实施细则:
  目的是为了使各项监理工作能够具体实施,
  起到具体指导监
  理实务作业的作用。
  
  2、联系项目监理大纲、
  监理规划、
  监理细则又是相互关联的,
  它们都是构成项目监
  理规划系列文件的组成部分,
  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依据性关系:
  在编写项目监
  理规划时,
  一定要严格根据监理大纲的有关内容来编写;
  在制定项目监理细则时,
  一定要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通常,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活动应当编制以上系列监理规划文件,
  但这也不是
  一成不变的,
  就像工程设计一样。
  对于简单的监理活动中编写监理细则就可以了,
  而有些项目也可以制定较详细的监理规划,而不再编写监理细则。


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细则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都是为某一个工程而在不同阶段编制的监理文件,他们是密贴联系的,但同时又有区别。简要叙述如下:
监理大纲是轮廓性文件,是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监理规划是指导监理开展具体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是操作性文件,要依据监理规划来编制。
也就是说从监理大纲到监理规划再到监理实施细则,是逐步细化的。
区别主要是:
监理大纲在投标阶段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目的是承揽工程。
监理规划是在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后在总监的主持下编制,是针对具体的工程指导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指导监理部开展日常工作。
监理实施细则则是在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具体专业编制的操作性业务文件。目的在于指导具体的监理业务。
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编制这三个文件。对于不同的工程,依据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可以只编写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


工程建设监理中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上述法律法规主要起什么作用?

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
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
各类工程建设均如此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监理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厂程范围。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由省级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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