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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的报刊职能

《华夏时报》始终坚持“思想创造价值”的办报理念,以投资理财为主线,以“报道事件,梳理数据,描绘趋势,揭示规律,生产思想,评论世界”为报道风格,内容分宏观经济,资本投资,产业公司、观点评论、文化生活、不动产周刊、汽车周刊、慈善周刊等板块。经营上《华夏时报》整合报纸、杂志、论坛、电影广告、户外LED广告以及展览展示业务,成为广大客户传播品牌最具竞争力的全媒体平台。2012年《华夏时报》由周报成功改版为一周双刊(周一、周四)报,并荣获中国邮政发行畅销报刊。华夏时报发行市场覆盖全国50多个中心城市和地区,并实现在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东北地区同步印刷和分发,发行量80多万份,居中国财经类报纸订阅量首位。

我想问为什么网上的出版社招聘打字员都是骗人的,有真实的吗?我想做

这个年代,你还会用笔写字,然后满大街的拉人替你打出来吗?是不是任何人都能自称给你提供赚钱机会,拍胸脯赌咒发誓自称不骗人,就能让你哭着喊着把钱交出去,生怕骗子没钱了不等着你去送上门? 不骗你的钱,发这些兼职打字广告干嘛?你当他们是天使啊。再说,随便哪个“网友”现身说法道听途说自称真实可靠,你信么? 除了瞬间最佳自问自答的托外,无一例外的都告诉你兼职打字都是骗子。你非要去信,非要去交钱,是缺乏iq和eq,还是存心合谋诈骗? 自己看看铺天盖地的网站广告,每个人的用户名都是乱码+数字,都异口同声地自吹自擂,现身说法道听途说拉你去这类网站,难道你非要推波助澜? 这类兼职,骗人的套路就这么几种类型,你先对号入座。1,自称招聘,然后以各种名义——押金、保证金、建档费、诚信金、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让你交钱的。无论是网上,电视上还是报纸上,那些黑中介的手法你应该早有耳闻。非要哭着喊着去给那帮人交钱?2,自称任务,让你到处发垃圾广告,招更多的人,一层层拉人来上当的。就算对方不是要你免费当托,真给你仨瓜俩子。你非要去替骗子发广告,当连绝症患者的钱都骗的医托药托,兜售虚假诈骗信息,让未成年的孩子不中考高考去培训机构,让缺钱的学生去相信那些赚钱广告把钞票乖乖的交出去 ?3,自称打字,让你先交快递费邮费,然后对方加你黑名单,给你玩消失的。你当这个新闻媒体受政府监控的国家,出版社是随随便便就能开的,是不是任何人都能冒充或者虚构出版社,自称招聘兼职打字,好让你去上当?4,自称发贴,让你手机注册输入验证码,个性签名,暗中定制高价信息服务,扣你话费直到停机的。比如那些要你输入手机号码,或者想方设法骗取你的手机号码的,生怕不落到保险,中介,诈骗,传削团伙手里。5,自称赚钱,给你一个可疑的链接,让你为之贡献点击率和人气的。花那么多精神去点这些广告,搭上网费和电费,耗费自己的视力精力和时间值得么。6,自称验证,要你提供银行卡,忽悠你输入密码趁机劫走里面的余额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千万小心。电视上和网上报道过多次,还是有人要去信。也许就应该让他们多上几次当,算是一种教育。7,自称创业,要你去拉人头发展下线,自称投入多少多少,回报多少多少的。那些兜售网店广告的,到处发广告拉人,等着你来自投罗网。天天翘首盼着你听了他们的口若悬河,给他们带来丰厚的利益。而我们这些对广告深恶痛绝的网友,图你什么?8,自称兼职,发给你带毒内容,感染你的聊天工具,向你的好友发赚钱广告的。去年就有朋友遇到过:对方利用聊天工具冒充好友,自称出了车祸要他汇钱救命,幸好发现及时发现是诈骗。自己看看铺天盖地的网店广告,每个人的用户名都是q号,都鼓吹赚钱,都要你去买他的软件,拉你去当他的下线,这样疯狂的网络传削就算不能遏制,难道你非要推波助澜?


上海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及认定办法:预收租金不超3个月

中华网财经1月19日讯:1月18日晚间,上海同时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试行期两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管理办法”在供应条件、准入条件、配租规则、供应标准、资格审核、租期、租金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指引。“认定办法”对既有租赁住房项目(分一般类项目/改建类项目)、新实施项目、相关财税水电支持政策均给出明确认定程序和指引。对此,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高级分析师束端指出,本次“管理办法”和“认定办法”的出台是对上位政策的延伸和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上海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对全国其他大中城市均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具体而言:更加注重保护租房者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单位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但不得强制收取物业费等其他任何费用。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区域平衡:“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上海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面积根据特定区域划分计算,有助于更好实现住房的保障性功能,且后期存适当调整空间。配租规则上更加注重提高效率:“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原则上按集中配租-常态化配租-轮候配租分阶段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效率。政策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认定办法”将既有的合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有助于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实施,提高各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2021年8月底,住建部在“住有所居”新闻发布会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明确“十四五”期间,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2021年8月《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形成供应租赁住房超过42万套(间、宿舍床位),占住房供应总套数的40%。2021年11月,上海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为《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原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租单位)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第二章 供应和准入管理第三条(供应条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全装修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一)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取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第四条(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配租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第六条(供应标准)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第八条(资格审核)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情况实施检查。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出租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第三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第九条(租赁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价前,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市房屋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估价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纠正。第十条(租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第十二条(使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巡查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巡查、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数字化转型)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第十五条(有效期及政策衔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上海“保租房”新规:三孩家庭可申请三居,租金年增幅不高于5%

1月18日,上海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及申请门槛、配租规则、租赁价格、支付手段、租赁期限等细节。两项配套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试行期两年。
据悉,今年,上海将大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预计到今年年底,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24万套(间),完成“十四五”目标总量的一半以上。
集中配租优先保障无房家庭
1月18日,上海市房管局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的申请条件、租赁价格做出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强调,保租房住房配租强调公开、公平、公正。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上海市无房对象。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符合条件对象“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保租房的可供应房源,将在“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上海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统一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提供“一站式”保租房租赁管理服务。
那么,什么样的人群能申请上海保租房呢?《管理办法》规定,保租房供应对象是在上海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上海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此次上海保租房面向‘企业 个人”出租,可以提升配租效率。此次办法明确保租房可以面向用人单位和个人配租,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为符合条件员工提供保租房,提升员工的住房福利,有利于用人单位吸引或保留人才,通过有效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有效提高保租房的配租效率,还可减轻保租房运营管理压力。”
此外,当申请者所申请的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后,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上海市无房对象。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在于不同的家庭可以审批匹配的户型,尤其是二孩和三孩家庭。《管理办法》规定,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明确保租房供应标准,改善多孩家庭的租房条件。此次办法明确了不同家庭规模的配租标准,多孩家庭可以申请大户型保租房,同时严格限制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租房,可以扩大保租房的保障对象范围,更大程度发挥保租房的保障功能。”黄卉分析称。
租金“打九折”,年增幅不高于5%
众所周知,租金是市场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么,上海保租房在租金方面怎么设定呢?根据《管理办法》,保租房租赁价格采取“一房一价”,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面向社会供应的保租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调价时,价格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租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上海中原资深分析师卢文曦表示:“租金在九折以下和涨幅不高于5%体现了上海保租房的保障性,随着保租房供应量的增大也可以对上海租房市场起到稳定的作用。”
从目前来看,国内租赁市场中,个人房源出租房屋在住房租赁市场上占比近九成,是目前市场房屋供给的最大来源。据克而瑞城市租赁系统显示,2021年,全国主要城市房租均呈现连续上涨趋势,平均涨幅接近7.57%,多地房租价格已经创下历年来新高。其中,上海个人租金在2021年的涨幅也超过15%。
在支付方式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保租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租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限方面,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保租房房源是有限的,那么如何提高利用率,怎么有序进出,这是政策核心点。上海的政策规定原则1年,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了一个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续租,不符合条件退出,这一点也有创新突破,实现了快速的流转和效率,值得全国借鉴。”卢文曦表示。
业内:上海保租房两项新规或为全国提供借鉴
同一天,为了加快保租房的供应和认定,上海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
根据《认定办法》,为了加快形成供应,上海对保租房项目认定进行了明确,分为既有项目和新建项目。其中,既有租赁住房项目指《认定办法》实施前经过合规审批已经建成或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办法》还对新实施保租房项目的户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事实上,此次上海出台上述两则关于保租房的新政策,也是对于去年11月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延续。而根据已经公布的‘十四五’期间新增保租房计划,在“十四五”期间,上海计划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占同期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以上。
“上海今年24万套的保租房筹建量处于一线城市较高水平。根据已经公布的‘十四五’期间新增保租房计划,上海在‘十四五’期间计划筹建47万套,高于深圳的40万套,低于广州的60万套。上海今年的24万套保租房已经超过深圳‘十四五’期间筹建保租房房源总数的一半,超过广州的1/3。”黄卉表示。
“今年是保租房发展的元年。从全国来讲,上海的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鉴,比如租赁方式,租金设定、支付方式、退出机制等,在实施方面上海做法都有一定的创新。”卢文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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