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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监测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于哪一年颁布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13日颁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于哪一年颁布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13日颁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扩展资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

【法律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法律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我国于哪一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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