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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

什么是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是当外汇从境外到境内是会向外管局做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国家制订货币政策、汇率

什么是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是当外汇从境外到境内是会向外管局做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国家制订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境内个人或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收款或对外付款,都必须通过交易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扩展资料一、需要办理收支申报的业务(1)申报主体①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通过我行发生的跨境汇款交易,应由交易主体在境内的一方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②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通过我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2)申报范围①居民个人: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应逐笔申报;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实行限额申报,即只报送基础信息,不报送申报信息,但涉及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②非居民个人:跨境收付款应逐笔申报。二、申报注意事项客户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申报单的各项内容,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填报申报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除“申报号码”等信息由银行填写外,其余各项均由客户填写。(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根据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由客户准确填写。(三)“交易附言”填写涉外收支交易的性质,应与交易编码对应的交易内容相吻合。(四)“收/付款人国别”填写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

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的描述

法律主观: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以及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法律客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包括

法律分析:间接申报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1.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2.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什么原则

国际收支统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如下:1、居民原则,国际收支是以居民为基础进行的统计,与国籍没有必然的联系。2、会计原则,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会计记账原则,每笔交易由两个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组成。贷方表示实际资源出口和资金流出,借方表示实际资源进口和资金流入。3、记录时间,国际收支交易采用权责发生制确定流量的记录时间,即以所有权变更确定记录时间,如在货物已出口但未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应借记其他投资项下的贸易信贷和贷记货物出口。4、计价原则,国际收支交易主要采用市场价格计价,但债务工具大多按面值来记录。国际投资头寸表也是按年末市场价格对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定值。

国际收支申报内容的基础信息有哪些

Q:境内的企业给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资金不跨境)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此类交易符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且应以境内企业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Q: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A:根据《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是暂时的,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此外,如果符合《细则》第八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个人项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币及外币),可免于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除外。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 A: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进行判断。 Q:境内的居民与境内的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该由谁来申报?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境内居民作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可以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什么是基础信息?什么是申报信息? A:基础信息通常是指银行的会计信息。该信息通常是会计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入金宏系统的,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息是整个申报单除基础信息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Q:《细则》中关于“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项下的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么理解。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根据《细则》第八条的规定,限额免申报应解释为: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则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数据的统计,因此不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 Q:国际收支申报只能在银行办理吗? A: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外收入的申报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的对外付款和个人项下的所有涉外收付款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申报。 Q: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A: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唯一标识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需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国际收支申报内容的基础信息有哪些

法律主观: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以及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法律客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答疑

  一、问:个人项下涉外资金收付如何进行申报,个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个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依据是其在境内居留1 年以上,留学生、就医人员、使馆人员及其家属除外。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认定。例如,在中国工作1 年以上,持有国外护照办理涉外资金收付的个人,可在境内开立非居民账户。同理,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个人,可在境外开立中国居民境外账户。境外居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的跨境收支按照“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的原则进行申报。   以下列举几种交易类型的申报方式:   (一)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将其因受雇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收入,汇回国内(无论汇给自己同名账户或是其亲属账户),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同理,因其他原因获得收入并汇回国内的,根据境外收入来源申报在相应的交易项目中。   (二)中国居民雇员受境内雇主委派,前往境外工作,境内雇主向居民雇员境外账户汇入的工资,可视为居民雇员将在境外的花费,可申报在“223010-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如该居民雇员将这笔收入中未花费部分汇回境内,可申报在“821030-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三)中国雇主向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雇员支付工资时,无论该外籍雇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长短,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该外籍雇员将其工资汇往境外(不论是汇给自己账户还是境外亲属账户),可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调出”项下。   (四)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关系,前者向后者派遣人员工作,薪酬由后者支付,则视同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员工与境内公司具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但如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则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与该境内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支付的报酬视为服务支出,应根据服务项目申报在相应编码项下。   二、问:居民因购买B 股汇入券商账户的B 股保证金如何申报?   答:应申报在“929040 存入/划出保证金”项下。   三、问:如何区分旅行项下和运输项下客运资金收付?   答: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在居民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或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在非居民承运人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简言之,承运人承运的国内客运),应申报在旅行项下。   例如,中国的航空公司为美国籍客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城市间飞行运输服务,收到该客户的资金应申报在旅行项下;而中国的航空公司为该客人提供国际客运服务,收到的'资金应申报在空运客运运输项下。再例如,德国的航空公司为中国居民提供从德国前往法国的飞行服务,中国居民向该航空公司支付机票款应申报在空运客运运输项下。而德国航空公司为中国居民提供从德国汉堡到慕尼黑的飞行服务,中国居民向该航空公司支付机票款则应申报在旅行项下。   四、问:认证费、公证费代码取消后,认证、注册、公证、执照等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认证、注册、公证、执照等费用名类繁多,且同一名称下实际交易性质多样,因此无法提供一一对应的申报指引。原则上,此类费用应区分是否为政府提供的服务。如果政府部门需花费资源,通过专业手段检查产品或设备的安全性、审查相关人员的能力或资质等,例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提供的认证服务,此类认证费、公证费或执照费应申报在“232000 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对于政府部门单纯通过设置许可、牌照,变相征收费用的,应视为政府性税收或自然资源租金,申报在初次收入、二次收入或资本转移相应代码下。例如交通工具注册或发放娱乐性的垂钓、打猎、射击许可证等,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确定交易代码。对于代办向政府申请执照、专利等,向政府交纳的部分按上一段要求申报,而代办费用申报在“228023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如确实难以区分,根据从大原则申报。如与法律有关的公证费用,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参与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如果包含食宿、旅游、就医健康或教育等消费金额,则视为旅行项下预付款,申报在“223 旅行”项下。如果纯粹为获得会员资格等支付的费用,则根据团体性质,申报相应服务项目,例如体育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990 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音乐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010 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对于确实难以明确属于何种服务项的,可申报在“228023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与产品生产或市场准入有关的认证费、注册费,申报在“228039 其他技术服务”项下,如UL 认证主要是对产品的安全认证和企业安全经营的证明,可申报在该编码项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凭证的种类

国际收支是当外汇从境外到境内是会向外管局做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国家制订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境内个人或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收款或对外付款,都必须通过交易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扩展资料: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后果 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因此,如果入账汇款的收款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同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外汇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几种

法律主观: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以及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法律客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国际收支直接申报的范围是申报主体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
1.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2.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3.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涉外收付款外,境内银行自身发生其他交易的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4.因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国际收支申报正确的是

法律主观: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以及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法律客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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