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本协议尚待完成相关程序後生效)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致力於: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透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据点呈现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透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呈现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於一特定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透过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据点呈现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透过该商业据点呈现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呈现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於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呈现,包括商业据点呈现。
九、「商业据点呈现」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据点,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第三条 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於双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於:
(一)公共采购;
(二)在一方内为行使公共部门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三)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但如果前述补贴显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下所做特定承诺,另一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该问题。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尽可能提供与本协议下所作特定承诺有关的补贴讯息;
(四)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即「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与「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其後续修正文件所涵盖的措施及内容;
(五)与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其後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六)双方有关海运协议的相关措施,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其後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服务或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於自然人移动的附件准用於本协议。
四、双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
第二章 义务与规范
第四条 公平待遇
一、一方对於列入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作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及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前述承诺表或开放措施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给予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於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一方对於因相关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非当地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四、一方可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与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如此类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且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於该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五、关於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外,该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该一方给予的普遍适用於其他任何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条第五款不适用於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条 讯息公开与提供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措施的变化提供讯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行相关规定或有违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讯息。
第六条 管理规范
一、一方对已作出特定承诺的部门,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双方应依其规定赋予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并确保该行政救济程序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三、对已作出特定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取得许可,则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依其规定在申请人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後的一定期间内,将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请求,该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申请的讯息,不得有不当迟延。
四、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障碍,对於一方已作出特定承诺的部门,该方应致力於确保上述措施:
(一)依据客观及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不得比为确保服务品质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三)如属许可程序,则该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认许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特定承诺的部门,一方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商业行为
一、一方应确保该方内的任何独占性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独占性服务时,并未采取违反其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中所作承诺的行为。
二、一方的独占性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关系企业,参与其独占权范围外且属该方特定承诺表中服务的竞争时,该方应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独占地位在该方内采取违反此类承诺的行为。
三、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独占性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在该方请求下,经双方协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讯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且实质性阻止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在该方内相互竞争时,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适用於此类服务提供者。
五、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业行为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商业行为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在此情形下,一方应就另一方请求进行磋商,以期消除此类商业行为。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尽可能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且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讯息。被请求方依其规定,在与请求方就保障机密性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讯息。
第八条 紧急情况的磋商
若因实施本协议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 支付和移转
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特定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对外资金移转和支付实施限制。
第十条 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移转和支付,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条 合作
双方应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各个服务部门的合作,以进一步提升双方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
第三章 特定承诺
第十三条 市场开放
对於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开放,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其他所列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该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内容和条件。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则该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移动。
第十四条 其他承诺
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属於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列入特定承诺表的措施,包括资格、标准、许可事项或其他措施,展开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列入特定承诺表。
第十五条 特定承诺表
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特定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特定承诺表应列明:
(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
(二)市场开放承诺;
(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
(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於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承诺表的修改
一、在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之日起三年期满後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如该承诺不超出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水准,则对该承诺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应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於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三、应受影响一方的请求,修改一方应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调整後结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诺的总体开放水准。
四、如双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可根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解决。修改一方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完成补偿性调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联系机制
一、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
二、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 检视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後,双方可每年召开会议检视本协议,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议题。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双方关於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书格式
基於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生效
一、本协议签署後,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於本协议生效後尽速实施。
本协议於六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举行,双方由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文本长达48页,正文分为四章、24条,有2个附件,分别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关于服务提
两岸服贸协议是什么服贸协定是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简称,旨在协调两岸的服务、贸易交易。该协定主要包括以下14条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贸易的发展和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第三条从事对台贸易的各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第五条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对台贸易。第六条对台贸易合同以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第七条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第八条间接进行对台贸易的,应当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第九条大陆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转口、转运至台湾地区的,应当遵守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贸易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对台贸易中涉及国家统一、联合经营或者总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对台贸易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并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第十二条对台贸易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通过协议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小额贸易,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台贸易中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举行,双方由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第一,为两岸之间最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下放审批权限及为市场准入提供便利等等。《协议》还规定双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这些都为两岸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有助于加速两岸服务业融合、互补,共同提升两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台湾,2012年服务业占其GDP的比重约72%,就业人口比重也长期保持近60%,是台湾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在大陆,2012年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约45%,“十二五”规划已将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服务业发展空间广阔。《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相互开放市场,大陆拥有广阔的市场资源,台湾拥有先进的服务管理水平,两岸服务业的相互开放有利于优势互补、共享商机,共同提升国际竞争力,是一件互利双赢的好事。
第三,有助于扩大两岸民众的受惠面。从ECFA早期收获实施情况判断,《协议》不仅有利于两岸业者受益,也有助于民众享受更多便利优质的服务。ECFA早期收获优惠措施仅涉及20个服务行业,但自2010年10月实施以来,台湾已有226家企业或机构受惠,大陆也有82个赴台投资案件获得批准。《协议》将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开放市场,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大程度的优惠和便利,无疑将进一步扩大两岸民众的受惠面,增进两岸同胞福祉。[5]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举行,双方由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第一,为两岸之间最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下放审批权限及为市场准入提供便利等等。《协议》还规定双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这些都为两岸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有助于加速两岸服务业融合、互补,共同提升两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台湾,2012年服务业占其GDP的比重约72%,就业人口比重也长期保持近60%,是台湾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在大陆,2012年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约45%,“十二五”规划已将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服务业发展空间广阔。《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相互开放市场,大陆拥有广阔的市场资源,台湾拥有先进的服务管理水平,两岸服务业的相互开放有利于优势互补、共享商机,共同提升国际竞争力,是一件互利双赢的好事。 第三,有助于扩大两岸民众的受惠面。从ECFA早期收获实施情况判断,《协议》不仅有利于两岸业者受益,也有助于民众享受更多便利优质的服务。ECFA早期收获优惠措施仅涉及20个服务行业,但自2010年10月实施以来,台湾已有226家企业或机构受惠,大陆也有82个赴台投资案件获得批准。《协议》将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开放市场,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大程度的优惠和便利,无疑将进一步扩大两岸民众的受惠面,增进两岸同胞福祉。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目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
(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框架协议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5章分别是: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16条依次为:目标、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例外、争端解决、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及后续协议、修正、生效、终止;5个附件依次为: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框架协议内容基本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是一个综合性的、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关贸易规则
(一)临时原产地规则:框架协议规定,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早期收获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将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框架协议原产地的确定将主要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对于临时原产地规则所需的操作程序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将由双方原产地规则磋商小组另行商定后实施。
(二)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框架协议规定,实施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期间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双方保留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并达成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在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期间,如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三)服务提供者定义:为防止两岸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变相享受框架协议的优惠待遇,框架协议以充分照顾两岸服务提供者利益为原则,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基础,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
(四)争端解决:框架协议规定,双方将于框架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在前述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使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使人们的生活得到改善。我们该为祖国的前进感到开心。
法律分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是: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关系的意愿;海峡两岸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海峡两岸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海峡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法律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第二条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协定。于1995年1月正式生效。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发展。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共29个条款、8个附录、8项部长会议决定。首次为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一套初步的总体规则框架,是国际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同时,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并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照顾,有利于各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有哪些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Spply);
(2)境外消费(ConsmptionAbroad);
(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ralPers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利益的拒给
成员在下述情况下可拒绝给予本协定的利益:
(1)对于一项服务的提供,如果确认该服务是从或在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境内提供的;
(2)在提供海运服务的情况下,如果它确认该服务的提供是:(1)由一般依照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的成员的法律注册的船只进行的,和由一个经营和/或使用整个或部分船只的人进行的,但该人属于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
(3)对于一个法人服务提供者,如果确认它不是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或它是一个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的服务提供者。
法律分析: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定义定义为:
(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
(4)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
贸易政策是世界各国贸易政策措施的总和,体现了世界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系统。 贸易政策从特定的国家出发即对外贸易政策,是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影响其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措施的总和, 是一国政府在其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外贸活动的方向,数量,规模,结构和效益所进行的一系列有组织的干预和调节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服贸协议内容: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
ecpa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详细些,万分感谢
悬赏分:
30
|
解决时间:
2010-1-5 08:54
|
提问者:
kennidiren
最佳答案
【
1
】首先应该明确
ECFA,CECA
和
CEPA
的区别
你说的这个这个应该是
ECFA
,即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的原来名称是
CECA
,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
英文简称
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而
ECFA
,是受
CEPA
制定而启发的
CEPA
指的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
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所以这
3
者的关系是:
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制定了
CEPA
,注定会有更紧密的经贸关系
而台湾为了在经贸关系上不被大陆、港澳、东盟以及日韩边缘化
提出制定
CECA
(类似
CEPA
),后来这个
CECA
改称为
ECFA
【
2
】接下来看
ECFA
的内容
ECFA
是是台湾于
2009
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此协定名称中的
“
两岸
”
,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缘起
2010
年,
条约内容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个国家及中国大陆、
日本及韩国的
《东
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将生效。协定内涵盖的该等国家,将依照条约内容,渐进
互相实施免关税的经济策略。
因为台湾无法加入东盟,
部分台湾政经人士认为东
盟加三将边缘化台湾并危及台湾整体经济。
2009
年
1
月,中国国民党及台湾内多个工商团体开始呼吁执政政府尽速与大陆
签署简称
“CECA”
的综合性经济协约。赞成此协定的官员及团体成员认为,应尽
早协商签署该两岸经贸合作协定,才可以于《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实施后,
避免台湾遭到被边缘化的经济危机。
他们认为:
台湾出口将近四成输出至中国大
陆,若《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签订导致的东盟国家货品免税进入中国大陆,
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内容解读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方面:
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方面,双方将在计划实施后2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
大陆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以及医疗产品等十类。2009年大陆自台进口上述产品金额138.3亿美元,占当年大陆自台进口总额的16.1%。清单中很多是台湾上中游产业为大陆中下游企业提供的产品,在大陆加工后出口或内销,比如石化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原料等。
台湾将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包括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及其他产品等四类。2009年台湾自大陆进口上述产品金额28.5亿美元,占当年台湾自大陆进口总额的10.5%。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方面:
在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方面,大陆将对台湾的会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会议、专业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医院、民用航空器维修、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服务行业扩大开放。
台湾将对大陆研究与发展、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经纪商、运动及其他娱乐、航空电脑订位系统、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进一步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