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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唐慧

唐慧的案件一审 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于下午4点45分左右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唐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

唐慧的案件一审

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于下午4点45分左右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唐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于15日内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根据人民网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在判决书中,法院基本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诉讼理由。 2013年4月11日,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受害者乐乐的母亲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昨日一审败诉!法院认为,劳改所决定不违法!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再次惹争议!而唐慧希望7人都能判死刑,继续提出184万元的民事赔偿。“上访妈妈”唐慧状告湖南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中院开庭。法院经过一上午的审理,于当天下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被告法人未出庭应诉当日上午的审理从9时30分持续到下午1时休庭。下午4时继续开庭审理。原告唐慧的代理律师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他们免费为唐慧代理此案。被告永州市劳教委法人、主任蒋建湘未到庭应诉。被告代理人称,永州前晚发生一起两人死亡交通事故,蒋建湘作为永州副市长、公安局长应市委、市政府指示,需到现场处置,特此递交请假条。被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分别是湖南21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志雄、永州市劳教委工作人员罗功军。据斯伟江律师说,下午开庭后,突然进来两名女法警坐在原告唐慧的身边,另外有五六名法警站在原告席后面。斯伟江说,他看到法警来到原告席,就感觉到唐慧会败诉了。出现这么多法警到原告席,估计法院怕等下宣判时,原告有失控行为。过了5分钟,审判长秦慧带领主审法官蒋跃兵、审判员入座,直接宣读了判决。 1唐慧上访构成被劳教的理由吗原告律师斯伟江认为,唐慧作为“遭轮奸并被逼卖淫的一个11岁小女孩”的母亲,通过上访要求追究一些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依法维权,天经地义。国家本身就有信访条例,唐慧在上访过程中,即使有拦车、发传单等行为,也完全合法。但永州市劳教委则指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才对唐慧实施劳教,对唐慧这一劳教决定完全是合法的。唐慧一方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拿出唐慧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证据,遭其律师拒绝。律师认为这次庭审的焦点是唐慧到底该不该获得国家赔偿,而非对唐慧的劳教是否合理,算作另案,因此不会在这次庭审中拿出上述材料。据新华社2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合法吗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的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撤销依据的法条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另外,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此前说,本案涉及的劳教决定书,本身不违法,是基于“人文关怀”,这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对于原告的辩论,被告代理律师肖志雄在法庭辩论期间,多次提及,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晚上睡在立案大厅,严重扰乱永州中院正常办公秩序。唐慧和其婆婆曾到湖南人代会驻地拦车喊冤,并散发传单,并在湖南人大门口举着牌子跪地、静坐,这些行为已触犯法律。肖志雄说,原告律师称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但这个“不当”不意味着违法犯罪,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而且行政诉讼法的违法行为里面,也没有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肖志雄说,既然没有违法,就不符合国家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法庭不应支持。3该给唐慧经济补偿吗?原告律师表示,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说的合法,也存在“不当”。国内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以“不当”为由撤销的劳教决定,那些被“不当劳教”的人获得了赔偿。在这一点上,“永州市劳教委也应该学习”。对此被告一方认为,只有违法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永州市劳教委没有义务对原告予以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撤销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但这个“不当”不是违法,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法院认定劳教委劳教决定不违法经过合议庭评议、评审委员会、讨论,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并不是因为永州市劳教委违法行使职权,而是认为对原告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此外,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唐慧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判决,唐慧当庭表示上诉。下午4时40分,唐慧走出法庭被记者堵着采访。唐慧说,开庭前她曾寄托胜诉的希望,这次希望再次破灭,让她很失望。讲完此话,她蹲在地上哭起来。哭了10分钟后,唐慧蹲在法庭门前,不再说话。

唐慧案为什么不判死刑

不恰当的问题。因为以下几个原因1. 中国的法官普遍没有经过严格的司法训练。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的任命更多是因为政治上的考虑,而他/她在法律上的个人观点,背景,能力等在其次。2. 这个案件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条文规定主犯应该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或死缓,或其他情形中的那一种。事实上,有可能立法时故意给出这样的模糊空间以便法官取舍。因此,这个决定本身无法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只能是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无论最后判死刑与否,在名义上都是“合法”的。所以,判决反映的不是“民意和法律的冲突”,而是司法体系进一步政治化的结果。最高法院认为死刑过于严苛,背后的考虑可能是减少(其他情况下的)错案冤案,巩固自己作为中央政府一部分的权力,而不是完全出于对案件本身法律上的考虑。


唐慧的事件经过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永州唐慧的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乐乐被周军辉骗至录像厅包房内强奸,因而一夜未归。次日乐乐在理发店,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乐乐在外出买西瓜时,又遇到了周军辉,周以“要将丑事告发到学校”为由,要挟乐乐外出工作,乐乐于是给母亲留下字条后离家出走,其实是被周军辉卖到了柳青缘休闲中心。再后来的两个多月中,在休闲屋老板和老板娘的逼迫下,11岁的乐乐接客100余次。据乐乐后来写的自述称,老板曾用尖刀抵住肚子威胁她,若敢联系家人就杀光她全家,自己最多时一天接客四五次,疼痛难忍时老板娘就她打针,最惨的一次是她被四个“客人”带到外面轮奸。唐慧女儿12.30解救后报案,2007年1月4日笔录,1月5日立案。扩展资料唐慧,女,1973年10月1日生,“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06年年仅11岁的乐乐遭到多人强奸、轮奸,被强迫卖淫,其间遭受虐待。母亲唐慧发现之后想方设法救出了女儿。然而,这么大的恶性事件;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结果却不了了之。为此,唐慧多次进行上访,被网友称作“上访妈妈”。最终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 此事曝露之后引起社会巨大关注,在各方压力之下,唐慧被释放。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唐慧(“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受害人之母)

.大家对唐慧案件怎么看?

“唐慧案”实际上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唐慧的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事案件,二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三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三个案子中,强迫卖淫、强奸的刑事案件处于核心位置,但在不同的阶段,社会和舆论对三个案子的关注重心有所不同。

唐慧无论是闹法庭,还是住法院,都有记者跟随采访,及时上传至网络。当地没有采取强硬措施,显然也有顾忌媒体舆论压力的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媒体的报道将唐慧塑造成维护幼女的弱小上访母亲形象,而对其之前对女儿教育的不负责任只字不提,对案件过程中不利于唐慧形象的情节也绝口不提,更没有报道、分析唐慧诉求是否合理;而且,媒体长篇累牍的报道中,很少涉及几位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想法和看法,也没有对政法机关的采访。新闻报道几乎都是对唐慧视角的复制,似乎没有进行更为完整的事实调查。当然,也许是地方政法机关怕招惹麻烦而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然而,即便如此,采访一下唐慧周围邻居的看法,采访一下刑事被告人亲属的看法,应该不算太难吧?是记者没有采访,还是媒体屏蔽?我们不得而知。但在评论环节,媒体都将重心放到了对劳教制度的批判上。也许是媒体为了增强批判劳教制度的说服力,就越需要塑造唐慧没有瑕疵的道德形象吧。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政法机关一次次牺牲法律和程序,来部分满足唐慧的诉求,以使她停止上访。从媒体公开的信息看,几乎是唐慧每大闹一次,政法机关就妥协一次,以满足唐慧的诉求,无论其诉求是否合理,直至法院最终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了死刑重判。政法机关之所以如此,当然有维稳压力的缘故,但恐怕不只是维稳的压力。例如,一审前,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重审时,唐慧要求休庭,后来就去法院住了18天,结果是重审比第一次又加重了刑罚。尽管有维稳的压力,但维稳的压力并不能完全解释这种现象,一个人的上访在维稳的考评体系中并不是决定性的,维稳有一个立体的考评体系,一个人的上访会影响考评得分,而很难完全否定维稳工作。对于政法机关尤其如此,毕竟对上访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而非部门管理原则。

如果法院完全按照唐慧的想法,从重判决,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处以死刑,他们的家属势必不服,如果他们也都到省城到北京上访,找律师和法学界人士开研讨会,制造舆论压力,又会怎么样呢?此时媒体的主流声音是不是会变成认为法院草菅人民,要求废除死刑呢?而为了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力度,是不是又会渲染那几个刑事被告人的勤劳、努力和意外的意外犯错呢?就像媒体在一些摊贩杀死城管案件中所做的那些新闻和评论那样。事实上,两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家属在终审后就表示要去上访。

毫无疑问,媒体已经深度嵌入了这些有公共影响的案件中,对政法机关施加了影响和压力。而如果政法机关尤其是法院跟着舆论走,最终无论怎么做可能都是错的。终审判决后媒体的表现就雄辩的证明了这一点。


唐慧事件是什么

即“唐慧女儿案”。2006年10月,年仅11岁的唐慧女儿失踪。后经查实,唐慧女儿被周军辉等人骗奸并被胁迫卖淫。此案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两次重审判决后,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周军辉、秦星两名主犯被判死刑。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周军辉、秦星被判处无期徒刑。扩展资料:这是一起历经8年反复审理的司法案件,经过了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不核准死刑裁定后,又回到了二审法院。在重审法槌落下后,案件终于有了一个了结,但此案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停止。面对司法案件媒体必须保持足够的谦抑,死磕式幻想、站队式思维与司法理性相悖,必然诱发人们落入情绪陷阱。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唐慧女儿案”

唐慧的调查结果

卖淫店老板警校出身卷宗显示,2006年春节前,秦星与其男友陈刚开始经营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店中卖淫女人数从两人扩至八人,其中就有被周军辉(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正等待复核)诱拐来的唐慧女儿乐乐(化名,时年不满11岁)。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当年“柳情缘”老板陈刚由于有公安干校学习背景,因此在当地警界颇有能量。他与时任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长何频(柳情缘所在辖区主管刑侦)的关系更是非同一般。后者的另一重身份是,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秦爱群的女婿。陈何二人的关系可以追溯到他们的父辈。据调查,何频的父亲何隆生是永州市人事局副处级领导干部,新田新圩镇人,曾历任零陵地区永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永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主任等职。2009年,何从副调研员岗位退休。陈刚的父亲陈湘基也是新田人,军转干部,曾任永州市人事局科长,比何隆生年长两岁。在永州市人事局家属宿舍区北青报记者打听到,陈刚与何频曾经住在同一栋宿舍楼中,而且“自幼一起长大,关系很铁”。陈刚交代,1994年至1997年他就读于永州市公安干校,北青报记者进一步核实发现,他当年所考取的是一个委培班。根据1994年8月31日,零陵地区下发的[1994]17号文件显示:当时这批生源属于“公安干警子弟中带照顾性质的招考”,毕业后,“按照每年的自然减员指标推荐到公安基层单位工作”。不过到陈刚毕业时这项政策发生变化,他并未能如愿成为警察。其环卫所同事称,陈刚曾在派出所做过一阵临时工,后来在人事局父亲的帮助下成为环卫系统正式职工。相比之下,何频的人生道路则要顺畅许多。毕业后他通过考干进入当地最好的派出所——徐家井派出所工作,随后又迎娶区公安分局政委秦爱群的女儿,几年后升任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长。据陈刚同事介绍,陈刚在环卫所工作消沉。秦星的哥哥秦军(乐乐案嫌犯,取保候审)告诉北青报记者,陈刚当时办了停薪留职手续,一个月只有七八百元的工资。“每天他就是打麻将、上网、睡觉三件事,有时两三天都不出门的”。据秦军讲,在柳情缘开业前,陈刚也曾帮人办过车辆手续,挣些外快,“永州交警那边他也有熟人,能帮人家跑一下”。在乐乐案案发后,唐慧家人曾到永州交警支队认人。发现被指认曾嫖宿过乐乐的刘奖就是该支队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的一名警察。2012年9月7日,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张珞向北青报记者透露,乐乐案发生后陈刚曾托何频打听过案件情况,因此何在省委调查组调查后受到了相应处分。“当时何频在系统内的位置很特殊,有些事情他只要简单问一下,办案的人谁会不明白?”零陵区一位老警官私下这样评论。据了解,在乐乐案发生后,永州公安系统曾将何频调到接里桥派出所任职。在唐慧事件被关注后,何频又被调到凤凰园交警大队上班。有接近何频的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为撇清翁婿关系,他与秦爱群的女儿办理过离婚,“不过两人的生活照旧”。去年8月,记者在凤凰园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公示栏上看到何频的照片,当时其名下的职务是“安宣股股长”。

唐慧的案件二审

2013年5月19日,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有了新的进展。唐慧告诉记者,她已经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中称,湖南省高院已经收到唐慧诉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的上诉状,经审查,唐慧的上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湖南省高院已予以受理。唐慧及其代理律师徐利平告诉记者,他们在15日接到湖南省高院的电话,告知唐慧的上诉已被受理。19日,唐慧收到盖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的(2013)湘高法行终字第26号文件,文件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等。徐利平告诉记者,目前尚未接到关于具体开庭时间的通知。2006年10月,永州发生“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强烈要求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处理渎职民警,要求经济赔偿。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闹访、缠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唐慧5天后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2013年1月22日,唐慧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要求就劳教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书面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月12日,永州法院一审判唐慧败诉。2013年4月30日,败诉的唐慧邮寄出行政上诉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判决,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道歉并赔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表示,上诉人唐慧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定于7月2日在湖南省高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备受舆论关注的湖南“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永州劳教委主任出庭,为没做到足够的人文关怀致歉,称继续协调当地政府关怀和照顾唐慧。休庭半小时,合议庭合议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法院中午宣布,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湖南高院定于2013年7月15日上午9点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对上诉人唐慧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2013年7月15日上午九点十五分湖南省高级人民做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书面道歉申请,没有法律条款予以支持,故法院予以驳回。2013年7月15日上午,湖南省高法对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对于唐慧提出的书面道歉申请,没有法律条款予以支持,故法院予以驳回。永州劳教委表示服从判决。唐慧表示对于判决“还能接受”,但对没获得书面赔礼道歉“有些遗憾”。唐慧的代理律师徐利平分析,法官回避了矛盾,但胜诉对唐慧是一个巨大的安慰。当事各方都希望,唐慧能就此回归正常生活。从2006年10月女儿被强迫卖淫案发至今,唐慧经历了近7年心力交瘁的上访历程。其代理律师徐利平、浦志强昨天均表示,相对公道的判决对于唐慧来说十分重要,从此她可以有理由暂时放下过去的强迫与纷扰,回归内心的平静。唐慧说,这个月在北京看了4天心理医生,效果不错,她没以前那么不开心了。 她打算过半年左右,带她去美国治病,表示最大的心愿就是能把女儿的病治好。 二审重审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上诉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唐慧案件,说说你的看法…至少600字

首先一点,受害者肯定值得同情,施害者必须接受相应的惩处!但是,最高院这次的做法,我相当赞同。虽然现在民意虽然不是一边倒,但严惩(死刑)罪犯几乎是共识。仔细想一下,当年药家鑫几乎就是被‘判’死的,后面揭露出来的很多信息,无疑都是’律师‘的有意为之,即“挟民意重判之”。当然,其最后目的也达到了,我还记得当时有专家说’激情杀人‘,我当时还不理解,后来当我仔细看了’一级谋杀‘是最重的,我几乎理解了什么是’激情杀人‘。      现代的法律几乎不是’复仇‘,也就是说在精神层面上并不是要求‘偿命’,而是一种惩处跟威慑;但具体操作上来说需要依法办事;民意就是很奇怪,泛滥的同情心往往站在法律的对立面,今天要求法律严格执行,明天又要求网开一面或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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