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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入境报检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

入境报检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装船前检验的机构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半制动物皮张、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11)用于展览、工程、科研等临时入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
(12)转基因产品(GMO)入境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出境产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发布的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


入境报检常识

1、怎样进行入境一般货物的报检?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一般货物的报检工作。
  (1)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时,按《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说明》,认真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报检单是否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报检单位备案印章或随附报检单位的介绍信;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准确;H.S编码归类是否准确;货值、数重量、合同号、提单号等是否与随附的发票、箱单、合同、提单一致;转异地的货物目的地填写是否明确;代理报检委托书上是否按规定填写委托单位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和运输单据的复印件;若属加工贸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合同的,申请人应在报检单上注明;代理报检单位应提供委托单位的正本委托书。
  (3)报检的入境货物需转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入境货物单》货物流向联(第三联),在1个工作日内转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应将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
  2、怎样进行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工作。
  (1)报检范围
  入境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随附单据
  对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单据(原件):
  a、对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b、原产地证;
  c、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2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名录内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须提供《中华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报检人须提供特许审批。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过境动物,提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动物过境许可证》);
  d、入境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须提供农业部、各省植物保护站出具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e、入境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须提供国家林业局、各地林业局等部门出具的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如何进行来自重点国家(美、日、韩国、欧盟)进境货物的报检?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报检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书或声明(原件):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对来自欧盟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书或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木质包装货物,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4、怎样进行入境旧机电产品的报检?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如旧压力容器类、旧电器类等。进行旧机电产品报检,除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据外,还须提供以下单据:
  (1)进口属于《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内,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2)进口属于《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由外经贸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3)进口属于《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又不属于《外经贸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进口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检验手续。
  (5)须做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不须做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5、怎样进行入境废物的报检?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入境可利用废物原料的报检工作。
  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个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国家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在此目录内的废物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审批,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实行检验检疫。
  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废物报检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2)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并将证书复印留存;
  (3)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
  (4)卫生除害虫处理委托申请书、卫生处理记录单;
  (5)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6)因业务需要可要求企业提供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进行入境废物报检时,检验检疫机关将认真审核报检的HS编码及品名是否与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的进口废物编码及进口废物名称相一致;实际进口数、重量是否在《证书》批准进口废物的数、重量范围以内;进口单位是否与《证书》上废物进口单位相一致;进口口岸是否一致;同时应审核是否超过《证书》的进口有效期限,经审核无误的方予受理报检。
  对国家禁止入境的废物及无收货人(TO ORDER)的入境废物不予受理报检。
  进境废物报检后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环保查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具《入境货物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有哪些?

法律分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传染病监测的对象主要有: 1.国境口岸内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国境口岸为入、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和饮用水单位的从业人员; 2.出国探亲、定居、劳务、留学、商务、公务等中国籍有关人员; 3.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归国人员; 4.遣返人员:如偷渡人员、难民等; 5.申请入境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留学生、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各专业领域和驻华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及经常出入境的有关人员; 6.中国籍入、出境交通员工(包括在外国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及在我国交通工具上工作的外籍交通员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衍生问题:不配合出入境检疫的有什么惩罚措施?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哪些基本任务?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与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4)检验检疫机构按照SPS/TBT协议建立有关制度,在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及我国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行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内的货物;  (2)⼊境废物、进⼝旧机电产品;  (3)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境⼈员、交通⼯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骸⾻、⾻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准⼊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成,包括了⼤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商品检验;  N: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商品检验;  P: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品卫⽣监督检验;  S: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品卫⽣监督检验;  L:表⽰对应商品须实施民⽤商品⼊境验证。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包括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包括:1、列入《出_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_录》内的货物;2、入境废物、进_旧机电产品;3、出_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_鉴定;4、进出境集装箱;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7、来_动植物疫区的运输_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_具;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9、出_境_员、交通_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_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_物、_体组织、_物制品、_液及其制品、骸_、_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验检验。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什么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务院的一个下属部门。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第二章 报检资格第六条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第七条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第八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第九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第三章 入境报检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第四章 出境报检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什么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什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我国商检局对通关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后所下发的产品检验证明文件,入境货物必须先申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然后再报关,完整这些手续才可进入市场销售,下面请看我为您详细介绍。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什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我国商检局对通关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后所下发的产品检验证明文件,入境货物必须先申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然后再报关,完整这些手续才可进入市场销售,下面请看我为您详细介绍。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什么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我国商检局在货物通关完毕后下发的一个产品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应注明货物的品名、品牌、原产国、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入境通关单的区别 入源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检验检疫局对货物做的检验证明,可以作为对外索赔的度法定依据。 入境货物通关单是货物进口的依来据,必须先凭借入境货物通关单到海关报关,货物才能进来。 二者是不一样的证明,但都是货物入境时需要申请办理的手续。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如何申报(一)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间规定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人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二)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要求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人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人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对于符合直通式放行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报关地的选择,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四、关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答疑网友提问: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是同一个证书吗?律师回复: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进口食品卫生证书不是同一个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国内商检局在货物通关完毕后下发的产品证明,而进口食物卫生证书是国外提供的清关资料,二者是不一样的。 在我国经正规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海关监督管理的进口食品,都会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所有进口食品都必须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网友提问: 进料加工要不要办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律师回复: 如果进料加工的原料(或零部件)属于法检商品,那么,同样要办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与是否进料加工还是一般贸易等贸易方式本身无关。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关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从上述介绍的内容可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我国商检局在货物通过完毕后下发的一个产品证明,所有进口食品都必须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怎么查真假

在进行出入境的时候会涉及到相应的检查,一般情况这个检查都是由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相应人员进行检测的,然后会发放相应的证明,如果要检查这个证明是否是假的,可以怎样进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怎么查真假 如果有需要查证,就必须到开据那份《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的机构查验。 1、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搜索引擎。 2、输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点击百度一下。 3、选择带有官网字表的网站进入。 4、在最底部选择要查询证书的直属出入境验检疫局。 5、进入后选择服务版,在左侧最下有个我要查询即可选择查询。二、检验检疫范围 在我国专门设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的下设机构

中国检科院下设食品安全研究所(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动植物检疫研究所、卫生检疫研究所、工业品检验研究所、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所、检验检疫技术情报研究所(检验检疫标本馆)等6个院直属研究所,另有北京中德联合化妆品研究所、中美检科微技术研究所、综合检测中心、北京陆桥质检认证中心(BQC),院部由办公室、科技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党委办公室5个职能部门组成。在食品卫生、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化学品、化妆品、机电产品、消费品安全,食品安全、分子生物、卫生检疫、口岸流行病、分析测试等学科具有扎实的科研和技术能力,设有1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基准、二恶英、纳米材料与产品检测研究等多个具有权威性检测能力的实验室。

检验检疫局的机构简介

国务院在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①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②将原由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③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可以分为: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登记备案后才可以报检,报检程序一、报检单位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2.入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3.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代理人。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5.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6.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二、报检范围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应检对象。2.有关国际公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3.输入国有规定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证书(明)方准入境的对象。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对象。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6.委托检验检疫的业务。7. 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的签证业务。三、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1.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1)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2)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3)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4)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5)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 官、血液及其制品 、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其它须特别审 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 检人应根据不同货 物种类向检验检疫 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证明或证书。①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②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④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8)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环保批文、贸易合同、监管注册证书等副本(复印件)。(9)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10)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加附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疫审批单、接种证明等。2.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函电等资料。(1)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签封样品。(2)申请预检的货物,还应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依据。(3)经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预检的货物,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境时,应加附原地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经其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必须加附发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4)凡办理审批、卫生注册或许可证手续的,报检时应提交有关文件。(5)对出境的尸体、棺柩、特殊物品,报检人提供的资料与办理入境相同。(6)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还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3. 申请包装检验检疫的报检。(1)申请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厂检结果单等有关资料。(2)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4. 申请委托检验检疫的报检。(1)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检疫样品、列明检验检疫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检疫标准或 检验检疫方法;(2)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检疫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四、报检时限和地点1.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由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报检手续。2. 需要对外签证的入境货物,收用货单位或代理部门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向口岸或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4.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7日前报检。6. 进口货物的残损鉴定,应在口岸报检。7. 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鉴定,一般应在口岸报检。8. 同一批入境需分拨到数地的货物,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检疫的,申请办理异地检验检疫。9.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10日前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时间。10. 出境活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60日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出境口岸隔离检疫一周前报检。五、报检要求1. 报检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检单,按照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填写同一份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 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2. 报检人对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报检单上申明。3. 申请报检时应按规定预缴检验检疫费。4. 报检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5. 报检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检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手续。六、证单的更改1.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检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检验检疫机 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2. 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检疫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检人与原签证机构联系处理。3.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条款,报检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七、重新报检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并交还原签 发的证书或证单,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愈期报运出境的。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4.报检后在30日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动撤销报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为

出境货物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流程,包括申报、查验、审批等环节。货物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要求,才能被准予出口。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为以下几个环节:货物申报、查验、审批、放行。首先,货主需要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申报单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出口备案登记表》、《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其次,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查验,确保货物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符合监管要求。检验工作包括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等。然后,海关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审批,符合出口条件的货物将获得出口许可证。最后,海关进行放行手续,允许货物离境。在此过程中,海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要求进行审核。例如,部分国家对于食品、药品等有特殊的标准和规定,货主需要对货物进行相应的检测和认证,并提供相关资料。另外,一些货物可能会受到技术出口管制等限制,需要在申报时进行说明并获得相关批准。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怎么办?如果货物被检验发现不符合出口要求,货主应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报,或者选择销毁或退运货物。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是保障出口商品安全和合规的重要环节。货主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确保货物经过检验后符合要求并能成功出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 向海关提出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的申报,应当提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定规定的单证和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说明货物、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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