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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具体流程 如果自己是做一些食品出口贸易的生产工作的话涉及到的流程会比较多,一般来说如果自己需要进行备案,那么在进行备案的时候手续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具体流程

如果自己是做一些食品出口贸易的生产工作的话涉及到的流程会比较多,一般来说如果自己需要进行备案,那么在进行备案的时候手续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四)、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六)、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八)、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九)、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二、相关法律知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就包括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2018年查那一年到期询

亲亲您好呀[鲜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是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但是具体到您所在的企业,还需要查看您的证明上面的有效期具体是哪一天。如果您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是在2018年颁发的,那么它的有效期就应该是从颁发日期开始往后一年。因此,您需要查看您的证明上面的有效期是哪一天,以确定它的到期时间。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是企业出口食品的必备证明,过期后将会影响企业的出口业务。因此,企业需要提前进行备案证明的更新,以确保证明的有效性。亲祝您生活愉快。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摘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2018年查那一年到期询【提问】
亲亲您好呀[鲜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是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但是具体到您所在的企业,还需要查看您的证明上面的有效期具体是哪一天。如果您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是在2018年颁发的,那么它的有效期就应该是从颁发日期开始往后一年。因此,您需要查看您的证明上面的有效期是哪一天,以确定它的到期时间。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是企业出口食品的必备证明,过期后将会影响企业的出口业务。因此,企业需要提前进行备案证明的更新,以确保证明的有效性。亲祝您生活愉快。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回答】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什么备案?

法律分析: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备案与注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备案是一种事后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注册则是一种事前的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就是说,不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境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我国出口食品。之所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主要是考虑到生产企业是进口食品的生产者,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要对这些境外企业的资质、信誉情况进行考察,确认这些企业是信誉良好的合法生产企业后,才能给它们注册,允许他们生产的食品进口到我国境内;而对出口商、代理商而言,他们不是进口食品的直接生产者,不需要主管部门进行事前的审查,只需要事后备案,使主管部门掌握他们的相关信息即可。 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企业实施备案与注册制度,有利于建立对进口食品的追溯制度。一经发现进口的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的进口商或者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其产品;如果进口商或者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拒不召回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

法律主观: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出口的管理做了更严格的规定,不仅针对食品,还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做了限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的规定主要是在第六章这一内容,详见下文: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法律客观:《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具体流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事项类型:政务服务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三)《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四、实施机构:各主管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号 八、结果样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原件电子版,1份,见件1)。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向所在地主管海关(西海海关、格尔木海关、曹家堡机场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的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 不收费 二十、物流快递:可通过邮寄(到付)方式领取《备案证明》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或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板块。)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 (西海海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11号 格尔木海关: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58号 曹家堡机场海关: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航空口岸联检综合楼)。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主管海关窗口办理时间:(西海海关、格尔木海关、曹家堡机场海关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为什么出口蔬菜加工产品要做出口基地备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56号公告)和《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149号公告)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场等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办理申请需满足条件: 1.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应对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对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摘要】
为什么出口蔬菜加工产品要做出口基地备案呢?【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56号公告)和《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149号公告)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场等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办理申请需满足条件: 1.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应对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对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回答】
亲, 出口蔬菜加工产品备案是因为防护产品有问题。【回答】
出口基地备案证明都有什么内容?有范本吗?【提问】
或者说有照片吗?【提问】
稍等一下【回答】
https://file2.renrendoc.com/fileroot_temp3/2021-5/14/407769b0-6b2e-41c0-b6fd-41c2610bbc55/407769b0-6b2e-41c0-b6fd-41c2610bbc551.gif【回答】
您看一下吧!【回答】
出口企业现成的出口备案基地证书有吗,我看看什么样?【提问】
亲,这个照片没有,但备案基地证书的处观和健康证书差不多一样。【回答】
您还有问题吗?【回答】
备案基地证书上面有什么内容,我想知道【提问】
亲备案基地证书上面有备案编号备案企业名称。和企业地址。还有有效期。【回答】


为什么出口蔬菜加工产品要做出口基地备案呢?

您好,这个问题我来帮您解决。亲亲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需向外经贸办理备案登记,完成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再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登记及IC卡新入网手续。报检单位备案不是进出口权办理必要的前提,如果企业需要登记的,可按以下流程操作:1、申请单位一律在网上申请(包括已备案登记单位的更改申请、备案年审申请、备案登记终止申请)。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以上是我的全部回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为什么出口蔬菜加工产品要做出口基地备案呢?【提问】
您好,这个问题我来帮您解决。亲亲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需向外经贸办理备案登记,完成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再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登记及IC卡新入网手续。报检单位备案不是进出口权办理必要的前提,如果企业需要登记的,可按以下流程操作:1、申请单位一律在网上申请(包括已备案登记单位的更改申请、备案年审申请、备案登记终止申请)。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以上是我的全部回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把已有的出口基地备案证书的照片发给我,我确认一下有什么内容【提问】
亲亲,答主这边规定不让发送重要证件信息的哦。【回答】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1、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2、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3、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告:1、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3、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4、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在接受监督管理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5、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6、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现予发布实施。

法律依据: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怎么填写

需要先学习一下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比如《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就是直接的指导文件。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初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生产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收到生产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至少应由3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考核组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附件2-2)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附件2-3)。
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不合格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十六条 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批准。
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核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附件2-4),并对基地进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省(市、区)行政区划代码(6位)+产品代码+顺序编号(5位);不予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
直属检验检疫局不予备案的基地,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收到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第十八条 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有效期为3年。当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改。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应及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辖区已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2-5)上报总局。
第二十条 总局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备案基地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年审和换证复查三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
(一)备案种植基地的周围环境及状况;
(二)备案基地的种植面积及种植品种;
(三)备案基地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四)备案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货台帐和使用台帐;
(五)备案基地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情况;
(六)备案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七)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
(八)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基地年度审核申请,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当年11月底前组织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辖区内备案基地进行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二)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三)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四)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五)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六)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基地的备案资格:
(一)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四)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五)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九)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基地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1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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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办岳阳出口食品基地备案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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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岳阳出口食品基地需要提交申请表,并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基地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最后,岳阳出口食品基地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基地布局图、基地设施清单等。有人可以为岳阳出口食品基地提供备案服务,帮助基地完成备案手续,以确保基地的合法经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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