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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62名干部被辞职事件

黄骅62名干部被辞职事件的具体声明 1、关于提前离岗、吃空饷的问题。此次调整,相关干部只是不再担任现任乡科级职务,仍在编在岗,没有要求离开工作单位、岗位“回家”。同时,对上述人员也没

黄骅62名干部被辞职事件的具体声明

1、关于提前离岗、吃空饷的问题。此次调整,相关干部只是不再担任现任乡科级职务,仍在编在岗,没有要求离开工作单位、岗位“回家”。同时,对上述人员也没有提高工资。不存在提前离岗和吃空饷的问题。2、关于被提前离岗、拒签辞职报告的问题。对不再担任职务人员,黄骅市委坚持征求本人意见,个人自愿辞职,未作“现场签字”等硬性要求。所有相关人员都已陆续签字自愿辞去现任乡科级职务。由于涉及人员较多,出于提高效率考虑,统一了报告格式,但在本人签字前都能面对面沟通。不存在被提前离岗和拒签辞职报告的问题。3、关于政法系统干部不担任职务、个别人员安排工作的问题。政法系统干部不再担任职务,是经市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体现与其他单位干部“一视同仁”的原则。同时,法院、检察院的干部也只是不再担任科级行政职务,没有免去法律职务,仍在原单位履行法定职务,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另外,个别干部的工作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特长安排的。其中: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市纪委黄平寨同志仍负责政务大厅建设等工作。为进一步促进渤海理工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刘印荣同志到该学院工作。没有“因为几个人找市委反映才被安排了工作”的情况。

黄骅62名干部被辞职事件的解释说明

《新京报》对这一情况进行报道后,黄骅市委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关于此次干部调整的背景:近几年来,黄骅市乡科级干部队伍调整的数量和频次非常少,尤其是2011年底以来两年基本没有调整干部。导致干部流动缓慢,一地一岗一职任职时间长的人员较多,年龄结构老化。渤海新区是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极,而黄骅市更是增长极中的增长极。面对当前大发展快发展的紧迫性,需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用一批年轻有为、充满活力、敢于担当的干部,去完成和推动黄骅新的事业的发展。调整前,与相关人员尤其是涉及到的一把手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沟通。调整后的集体谈话会上,对他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其为年轻干部让出位置的高风亮节表达了真诚谢意。涉及到的大多数干部,都能心平气和、支持市委决定的。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的辞职方式有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4种情形。一、因公辞职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自愿辞职 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引咎辞职 指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四、责令辞职 指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什么

法律主观:对很多人来说,公务员考试是他们进入公职队伍最不能错过的一次机会,因此每年都有不少人在为成为公务员而努力奋斗着。一、公务员辞职的法律规定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劳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事什么职业,不从事什么职业,是公民的择业自由,是公民劳动权的当然内容。公民有权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务员职务,也应当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正是因为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所以应当出于公务员本人的自愿,一般情况下,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迫公务员辞去公职。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公民担任公务员职务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有的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有的要通过选举。同样,辞去公务员职务,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公务员作了履行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职能,就其所处的职位而言,对国家和社会有一种责任,不能说不干就不干。因此,公务员辞去公职要有一个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辞去公职,这样规定对保证公务员管理的严肃性是必要的。3、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4、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可以重新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二、公务员辞职应该怎么走程序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守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两个程序:1、提出书面申请。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公职意味着公务员身份的失去,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慎重。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公务员审慎思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审批机关有审批的对象,并可为以后出现纠纷处理时提供证据。根据1995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辞职,要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2、任免机关审批。对于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必须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辞职条件的,也要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本法第105条规定的机关的领导人员,就是一个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笼统规定了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期限为三个月,本法规定的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还是三个月,非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缩短为三十天。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慎重审查,又提高了对一般公务员辞去公职审批的效率,有利于保护公务员辞职权的实现。在审批期间,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任免机关超过期间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该公务员辞职。三、标准版的公务员辞职报告范文尊敬的x主任:您好!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xxx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在xxx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在这里,特别感谢xx(xxx的上级单位)A主任、B主任、C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谢xxx主任在xx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xx、xxx事业蓬勃发展。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下文法律依据是《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问题官员"复出,问责力度在哪

近来,被问责官员复出渐成舆情热点。因三鹿事件被免职的官员目前已悉数悄然复出,因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职的原德惠市市长刘长春也于今年6月4日复出,而原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则于今年4月低调复出。有统计显示,最近6年来的免职官员,除涉及生活作风者外,复出已逾五成。
  问题官员被免职时,往往十分高调,这也不难理解,不如此则不足以平息民愤、不足以体现严肃的问责。不过,与高调的问责相比,这些官员的复出则显得过于低调,不显山不露水,很多时候,若不是媒体披露,公众很难洞悉全部实情。
  免职官员复出并非完全不可以。根据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也即,只要不违反“一年禁用”的规定,遵循基本的规则和程序,似乎并无不可。
  不过,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很多官员的问责与复出,往往演变成了一个与民众兜圈子的游戏。免职时,高高举起,而一旦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则很快就会悄然复出,问责云云,更像是用以搪塞公众舆论的权宜之计。此前,山西忻州因女儿吃空饷被免的县委书记,从免职到异地复出只隔两个月。
  这样的免职后的复出,不仅民众不满意,也有悖于行政问责的本意。其一,“一年禁用”,并不意味着一年之后即用,更不意味着躲过风头就可以官复原职,或者异地任职。免职时固然要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而复出则同样应该格外慎重,不仅要有必要的程序,也要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其二,免职可能不像撤职那样具有惩罚性,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官员的施政行为威胁到公共利益时,免职同样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是否复出、什么时间复出、复出后担任什么样的职务,不能随意决策于密室之中,至少,应该综合考量社会的承受能力以及民众的评价。
  特别是,这种免职后复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推动,而不是完全依靠“长官意志”,抱有“避避风头”的心理。这些年来,民众广为诟病的是,诸多问题官员接受的问责,似乎只是“免职”,并无进一步的政治问责、法律问责,似乎只要暂时把这些官员头上的“帽子”摘了,就可以万事大吉了。
  必须指出,问题官员受到免职的处分,既是对社会、对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交代,也是政府切实约束权力、提高施政质量的问责之举。对此,官员本身乃至地方政府理应以积极的态度,正确对待,认真执行,岂能自作聪明地随意解读严肃的问责行为,并以“兜圈”试探公众的心理底线?
  说到底,举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与官方的处分同步,民众对其也有自己的内心处分。无视这一点,风声紧了,就想着高调问责,平息舆论。一旦舆论暂息,即故态复萌,低调复出,未免太把党纪国法当儿戏。毕竟,官员职责在公共事务,理应主动承担责任。


三鹿事件官员复出 是否再任命应由群众决定

其实,吴显国的复出并非意外,因为在此之前,多名与三鹿事件有关的去职官员,已陆续复出任职。三鹿毒奶粉事件时,负有领导责任引咎辞职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复出担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原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复出任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  据说,河北省委领导对于社会舆论关注问题官员的复出,曾经表态称。“三鹿事件过去好几年了,一些同志受到处分,现在安排工作是正常的。”大致的理由是:党和国家任用干部程序严格,干部干得好时有褒奖,犯了错误按照党的纪律甚至国法处理。“任用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不能看一时一事,还要发挥他的长处和特点”。改革最终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大家有施展才能的舞台。  上述观点抽象的来看,不能说不对,可是如果拿来作为问题官员复出的理由,总觉得有点不对味道。用人的原则当然是有奖有惩,不过对于干部的奖励固然是要真奖励,惩罚也不应该是走过场。如果是此处免职,别处为官,那么这样的惩处又如何能够让问题官员真正反省,让其他干部引以为戒呢?罚当其责,犯了错误就应该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又岂可以“任用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为由,对于自己的干部“溺爱护短”呢!  更进一步说,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所以党的干部,也就是国家干部。所以干部的任免绝不应该是党内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社会大众的事情。在人民主权已经成为世界性政治制度共识的大潮流下,我们的干部任免制度,也应该与世界接轨吧,不应该再是几个领导的宽大为怀,几句要给犯错误的同志以改正的机会,就可以让问题官员官复原职的吧!只要看看,对于问题官员的复出,社会舆论所表现出的极大反感,就可以知道“走过场”式的官员问责制度,也许可以调动“广大官员的积极性”,但是绝无法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而一旦我们的官场成了问题官员们“施展才能的舞台“,那么,所谓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可能也就无从谈起了吧?  当然,我也不认为,犯了错误的官员就一定不能再使用,我要强调的是,官员的任免升迁,一定要让人民有知情权、有决定权,绝不应该是“体内循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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