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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实行土地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实行土地、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耕畜、农具折价入社,产品按劳分配。合作社制订生产计划,推行季节和长年包工制度,社、队之间实行“三包一奖罚”(包工、包产、包成本,超欠产奖罚)的管理办法;对农户实行劳动定额,按投工量计酬。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归社员私有;幼林和苗圃偿付一定工本费后转归集体所有;大量的成林的果树,茶树,竹林,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入社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和栽培工本费作价,转归集体所有;成片的树林,根据材积分等作价,转归集体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初期,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入社交纳的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耕地或劳动力分摊,不记利息,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从每年收入中抽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此外,合作社还鼓励社员向合作社投资,按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实行土地、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耕畜、农具折价入社,产品按劳分配。合作社制订生产计划,推行季节和长年包工制度,社、队之间实行“三包一奖罚”(包工、包产、包成本,超欠产奖罚)的管理办法;对农户实行劳动定额,按投工量计酬。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开展比较广泛的华北、东北地区,在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以上。 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有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运粗唤均每社为158.6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偿凳绝付本主所费工本。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旁凯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自留地”)分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其数量根据合作社土地资源多少,按家庭人口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农具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其办法是按当时当地正常价格定价,分期偿还。社员私有的成群牲畜,一般也按当地当时的正常价格作价转为集体所有。

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最根本的区别是( )。

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最根本的区别是性质。以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土地、牲畜、大农具仍归农民私有,但统一交给合作社集体使用,牲畜、农具也可折价归公,合作社农、副产品的净收入,一部分交农业税,一部分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一部分按劳动报酬、土地报酬和其它生产资料报酬三种形式,在社员间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基本单位是生产队。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是?

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经济由个体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形式。初级社一般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将私有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分社统一经营和使用,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给予适当的土地分红,其他入社的生产资料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初级社在社员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集体劳动,社员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劳动报酬,产品由社统一支配。初级社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初级社与互助组相比,实行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统一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公共财产,在社的统一计划下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部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初级社部分地改变了私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是由个体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形式。望采纳,谢谢


股份制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区别:

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股权,农民当上股东。入社土地由合作社统一耕种,农户除劳动收益外,还可享受年底分红。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和发展,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新型职业农民等新生事物地出现,逐渐改变着农村面貌,推动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摘要】
股份制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提问】
区别:

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股权,农民当上股东。入社土地由合作社统一耕种,农户除劳动收益外,还可享受年底分红。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和发展,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新型职业农民等新生事物地出现,逐渐改变着农村面貌,推动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回答】
一、形式不同
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形式为农业现代规模。
股份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的经营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组织构成不同
专业合作社:主要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股份制企业:主要以法定人数以上的投资者(或股东)构成。
三、管理模式不同
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原则,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股份制企业: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分离,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理财活动由经营者进行决策。
四、法规不同
专业合作社:遵循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股份制企业:遵循的法规为《独资企业法》。【回答】
以上是股份制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回答】
[鲜花][比心][比心]【回答】
经营范围区别【提问】
经营范围区别【提问】
股份制合作社:品种多元化

专业合作社的品种单一【回答】


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有区别的。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6、地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决策的基石。7、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一般企业的利润则“按股分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一、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1、专业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的企业。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二、合作社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分成什么类型1、生产合作社,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3、信用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4、服务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吗

一、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吗1、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我国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国家对农业实施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时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业合作社,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质是变更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革命!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转变!【摘要】
我国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步骤是什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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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业实施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时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业合作社,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质是变更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革命!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转变!【回答】


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是

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是公私合营方式。一、原题: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是(A)。A、公私合营。B、合作化。C、国家资本主义。D、和平赎买。二、概念:1、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2、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第二阶段是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第三个阶段是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到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三、背景:1、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指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采取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和形式。3、从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进一步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最根本的区别

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最根本的区别是性质。以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土地、牲畜、大农具仍归农民私有,但统一交给合作社集体使用,牲畜、农具也可折价归公,合作社农、副产品的净收入,一部分交农业税,一部分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一部分按劳动报酬、土地报酬和其它生产资料报酬三种形式,在社员间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基本单位是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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