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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质检总站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第二章 评选范围第六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
  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三、二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
  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独资工程。第三章 评选条件第八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第九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其中评选金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90%以上,评选银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一、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等级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其他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第十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得超出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和建设标准,在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第十一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第十二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时限,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5年,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3年。第四章 申报办法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程序如下:
  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二、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三、国务院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合建的项目,由投资各方共同审查后上报。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如实填写《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并附交项目简介、优秀设计证书、优质工程证书、竣工验收证书、项目主体工程录相带或照片,于申报年度5月31日前报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第十五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原材料、能源、交通、农林、水利、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初评组。
  专业工程初评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请。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交专业工程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各专业工程初评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促使公路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国家多创优秀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并根据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的评比原则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交通部公路“三优”工程奖是全国公路行业的部级奖,设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三种奖,每种奖分设一、二、三等奖。第二条 评选范围
  评选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以列入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国内公路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一、独立大桥、隧道工程;
  二、高速公路;
  三、二十公里以上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四、五十公里以上二、三、四级一般公路;
  五、二级以上汽车站。
  参评项目必须是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公路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投产一年以上并经实践检验合格的。
  已获得省级优秀(质)奖的项目,不再参加部级奖的评选。参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三条 申报条件
  根据交通部、建设部有关规定,各级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均有相应允许的营业范围,因此,(申请项目中)主要完成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其承担的(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定。
  申报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项目,必须符合部颁有关勘察、设计规范和建设程序,能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所创新,效益显著;技术标准的运用与环境配合得当,朴素美观且符合环保要求。
  申报公路工程优质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计标准,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所创新,效益显著;
  二、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其优良品率应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竣工验收质量总评优良;
  三、竣工决算不得超出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四、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交通行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和鉴定;
  五、完工期限不超过合同规定并有所提前;完竣后的工程应整洁、美观。第四条 申报办法和材料
  一、申报办法
  参加评选的项目,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经认真审核并列出申报次序后向部申报。部直属单位在本单位评选的基础上,经项目所在地区省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向部申报。
  二、申报材料
  各申报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严格按要求填报相应的申请表(见附表一、二、三)一式十份。
  各参评项目,除填报申请表外,尚需附上下列有关资料(一份):
  (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简介、平纵面示意图以及主体工程照片;
  (二)申报优秀勘察奖的项目,应附有工程测设路线总说明书和工程测量验收记要文件;
  (三)申报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应附有按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的总说明书;
  (四)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附有工程总结报告(即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施工管理、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内容)。第五条 评选时间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参评项目的材料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报部(工程管理司)。第六条 评审机构和程序
  交通部设公路“三优”工程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二),由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分勘察、设计与优质工程组成部公路“三优”工程专家初评组(名单见附件三)。
  项目的评审工作,在收到各申报单位的材料后,由专家初评组进行审查,并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验和评定,提出初评意见。经专家初评组评议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奖项目登报公布后,按在规定期内有无异议进行处理结果,正式发部通知授奖。第七条 奖励办法
  获奖单位由部授予奖状及证书。获奖项目的单位,可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对该项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水运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对水运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水运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实施阶段,凡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建设行为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由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外资、合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港口技改、大修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交通(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部属航务、航运管理局设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设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设立地、州、市交通(或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第六条 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设立的港口质监站,挂靠港务局,业务上受部监督总站领导;其它各级质监站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监督工作深度配备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一级质监站的意见后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且专职质监人员不得少于3人,兼职质监人员不得多于专职质监人员的40%,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第八条 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监站应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独立、公开地开展质监工作。第三章 职责与程序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站应对所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保证所监督的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第十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方针、政策和工程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培训;组织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的监督、监理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三)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四)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组织行业工程质量抽查活动,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的经验。
  (五)对某些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参加设计文件审查、开竣工报告审查、评标、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核验等有关工作。
  (六)参与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审查申报及行业评审工作。
  (七)组织、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第十一条 质监站在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规划、管理本地区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报告的审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小型水运工程专项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考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查,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
  (五)负责完工工程质量鉴定和质量等级核定,组织竣工验收活动中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
  (六)组织、参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主要指影响结构安全,改变结构形式,影响结构耐久性等方面的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及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事故上报及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八)参与本地区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优秀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九)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交流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干什么的?

交通质监站是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的执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属二级事业单位。
其质量监督主要任务一般有: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此外,交通质监站还负责:对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对质量争端进行仲裁;对质量事故进行查处;对违法从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交通局与质监站是什么关系

没有关系。1、两者的职能部门不一样。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质监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2、作用不一样。交通局,交通行业的发展。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扩展资料:质监站的监督职能:1、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3、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监督。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5、完成住建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监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局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地试验室系统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授权成立的各地方实验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9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检测机构等级评定、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附则5章51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0日交通部交基发〔1997)803号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2002年6月26日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工程质量监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人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国家利益。第二条 监理的依据是上级颁布的有关法令、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第三条 监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监理人员,应挑选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监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技术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公路管理局以及部属工程局应设置专职工程质量监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监理人员负责管理质量监理工作、审批工程项目质量监理人员。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所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派出驻工地的工程质量监理人员(也可委托或聘请),上述监理人员应经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批准并抄送建设银行。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有权参与所监理工程的技术讨论会和事故处理,掌握本项工程质量情况,分析质量动态,并定期向上级监理机构报告。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有权调阅施工单位关于本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和测试报告及有关资料。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类似情况)者,监理人员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或返工并有权制止施工:
  1.不按设计施工,又未经规定程序审批;
  2.使用的原材料、构件不符合质量要求;
  3.工程质量低劣,数量、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4.采用未经鉴定又无法保证质量的新工艺;
  5.应经监理人员检查而未经检查签证的隐蔽工程。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检查上述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经返工检查合格后再计入工作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工作量,建设银行拒绝拨款。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经质量监理人员审查和签认,否则竣工资料无效。第十二条 质量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守岗位,搞好监理工作。
  1.熟悉监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以及有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2.参加设计文件的会审。
  3.参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工程的鉴定工作。
  4.参加大桥、隧道、大型防护和其他大型构造物定位、基坑检验以及路基压实、路面厚度、主要构件尺寸等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抽查。
  5.检查原材料规格、质量和各项施工(试验)原始记录资料。
  6.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对分部(项)工程主要隐蔽部分的检查签证。
  8.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9.负责检查签署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10.建立监理日志,承办监理报表,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监理月报表”表格附后)。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填送路基、路面各层压实度试验记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资料和报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认为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手续报批,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员。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施工资料及需要的仪器、用具、人力和交通工具等,协助监理人员的检查工作。第十六条 凡在监理人员监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员检查,未通知监理人员检查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产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报上一级监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应树立对工程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凡由于监理人员失职而造成工程重大损失浪费,应由监理人员相应承担一定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由主管部门予以追究,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对保证工程质量作出重大贡献,应给予奖励或表彰。有特殊贡献的,应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晋级或奖励。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应按照我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路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理月报表
          
表号:交统监01
文号:
NO:  
制表机关:交通部公路局
<font size=+1>
---------------------------------------
                  (承包)      (业主)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地址                         
---------------------------------------
    设计(合同)文号:     合同标价(预算):    开工日期:   
设   -----------------------------------
计 文 批准设计(授与合同)日期: 本月计划完成工作量:           
(   -----------------------------------
合   建设单位(业主)代表:   本月实际完成工作量:   计划竣工日期: 
同 件 -----------------------------------
)   施工(承包)单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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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月 工 作 简 要 小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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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工程质量的一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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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质量事故统计:                           
---------------------------------------
     (1) 发生原因、时间、部位                    
---------------------------------------
     (2) 处理结果:                         
---------------------------------------
                                       
---------------------------------------
 (三) 变更设计项目名称:                         
---------------------------------------
     (1) 原因:                           
---------------------------------------
     (2) 监理工程师(代表)评价:                  
---------------------------------------
     (3) 预计增减价值:           
---------------------------------------
     (4) 实际增减价值:              
---------------------------------------
 (四) 自然灾害统计:                           
---------------------------------------
     (1) 受灾情况描述:                       
---------------------------------------
     (2) 损失价值                          
---------------------------------------
     (3)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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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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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监理月报表
     
表号:交统监02
文号:
项目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机关:交通部公路局
<font siz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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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内容  |自开工至本月末累计|本月完成 |完成百分比对本 |处理意见
       |完成工程量()  |工程量()|月完成工程的评价|或建议
-------|---------|-----|--------|----
  |土  方|         |     |        |    
路基|----|---------|-----|--------|----
  |石  方|         |     |        |    
--|----|---------|-----|--------|----
  |土  方|         |     |        |    
防护|----|---------|-----|--------|----
工程|石  方|         |     |        |    
--|----|---------|-----|--------|----
  |垫  层|         |     |        |    
  |----|---------|-----|--------|----
  |底 基 层|         |     |        |    
  |----|---------|-----|--------|----
路面|基  层|         |     |        |    
  |----|---------|-----|--------|----
  |结 合 层|         |     |        |    
  |----|---------|-----|--------|----
  |面  层|         |     |        |    
  |----|---------|-----|--------|----
  |磨 耗 层|         |     |        |    
--|----|---------|-----|--------|----
  |上部结构|         |     |        |    
桥梁|----|---------|-----|--------|----
  |下部结构|         |     |        |    
--------------------------------|----
  |上部结构|         |     |        |    
涵洞|----|---------|-----|--------|----
  |基  础|         |     |        |    
--|----|---------|-----|--------|----
  |信  号|         |     |        |    
  |----|---------|-----|--------|----
交通|标志标线|         |     |        |    
工程|----|---------|-----|--------|----
  |通  讯|         |     |        |
--|----|---------|-----|--------|----
  |    |         |     |        |
  |----|---------|-----|--------|----
  |    |         |     |        |
其他|----|---------|-----|--------|----
设施|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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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1) 本表工程内容未包括在内的,请自行在项目栏内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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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表统由监理工程代表指定专人填报。经监理工程师签
字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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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公室:(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监理工程师:(签字)
制表人:(签字)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部质量监督机构另行制定。第七条 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各省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总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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