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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提示: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1、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2、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提示: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1、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2、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什么机构

提示: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女性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性权益保障委员会,而委员会的建立应当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如妇女联合会、女性儿童基金会等。该规定的出台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提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提示: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提示: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全文,具体如下:(一)实行范围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含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的保护,均应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办法》...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提示: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

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劳动场所

提示:

法律主观: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产假的休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提示:

法律分析: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共为128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

江苏省产假多少天2023年新规定

提示: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相应保护,对产假有明确要求。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江苏产假2023年新规定文件解读

提示:

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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