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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初税亩

一、西周:井田制 1.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含义: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

一、西周:井田制

1.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含义: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现。

二、春秋:鲁国初税亩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证”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实现了以实物税代替劳役税。

2、鲁国的初税亩

(1)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2)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所以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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