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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炯

学会简介 学会是中国城市经济领域的全国权威性学术团体。 1986年5月在上海正式成立,第一、二、三届会长汪道涵,第四届会长周道炯,第一副会长王茂林。第一届名誉会长王任重;第二届名誉会长费
学会简介

学会是中国城市经济领域的全国权威性学术团体。

1986年5月在上海正式成立,第一、二、三届会长汪道涵,第四届会长周道炯,第一副会长王茂林。第一届名誉会长王任重;第二届名誉会长费孝通;第三届名誉会长李铁映,第四届名誉会长李铁映、汪道涵。荣誉顾问费孝通、顾秀莲。学会挂靠中国社会科学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在第一届学会成立年会上,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江泽民同志出任了本会顾问。在1991年第二届年会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到会接见与会代表并做了“关于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的重要讲话。

学会宗旨

开展城市经济理论前瞻性理论研究,总结城市发展经济经验,传播城市现代化建设信息,推动全国学术研究成果交流,繁荣城市经济,促进城市发展。学会的学术研究包括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化进程等多个领域。如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区域经济与城市、城市科技文化及城市交通、环境、房地产、企业发展、土地利用等。

学会组织结构

学会理事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在任或离任的城市领导干部;二是专家学者;三是热衷于城市经济研究的知名企业家。

学会有广泛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县)的市(县)长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员,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干部;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教授;会员中还有一批知名企业家。学会的学术活动有这三方面的成员参加,更具有群众性、权威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主要工作

1、作为全国性学会,针对城市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问题,动员和组织会员及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政策建议或出版专著。在此基础上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以推动城市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学会还组织全国性经济研究成果评选、城市经济干部专业培训等活动。

2、本着发展城市、服务城市的宗旨,学会凭借雄厚的智力资源优势和健全的组织网络,为各城市提供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基础设施、房地产业、土地利用、功能定位、结构调整、环境治理、文化产业、企业发展等项目的研究和咨询,直接为城市和企业的发展管理服务。

学会工作机构

1、学会秘书处。

2、中国城市经济杂志社。

3、为加强对城市经济各领域的研究,学会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大城市专业委员会、中等城市专业委员会、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公共经济委员会、企业与市场专业委员会、城市区域发展专业委员会、城市形象委员会。

第四届理事会决定,拟增设以下专业委员会:城市金融专业委员会、小城镇专业委员会、外国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城市建设经济专业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可分别开展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近年来,经学会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以下7个新的工作办事机构。分别是: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城乡统筹发展研究会、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创业投资委员会、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城市品牌研究会、中国城市经济学会文化产业研究会、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城市文化建设委员会、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城市低碳发展工作委员会。

学会理事会

顾 问:

刘国光 陈光建 王洛林 陈佳贵 王先进蔡孝箴 吴树青 苏文川 韩恩甲

会 长:

周道炯

第一副会长:

王茂林

名誉副会长:

程安东 王梦奎 汪光焘 王德惠 李德水 柯茂盛 林 凌 靳善中 王荣轩 王守海 李荣怀

副会长:

周干峙 高尚全 龙永枢 夏克强 李春涛 黎子流 张卓远 李京文 杨重光 饶会林

万良适 林兆木 罗海藩牛凤瑞 刘维新 李光荣 宋志平 杜复新 梅俊林

秘书长:

张巨功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组织和推动城市经济研究和学术交流。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城市经济学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业务范围是:组织和推动城市经济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举办学术会议,促进中国城市经济学的发展;沟通研究信息,交流研究成果,协调各地城市经济研究力量,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攻关研究;承担国家、省、城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研究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不定期的评选城市经济、城市科技方面的优秀成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编辑出版有关城市经济方面的书籍、刊物、资料及出版学会会讯;举办讲座、培训班,培训城镇经济教学人员和城市经济管理干部;组织城市经济方面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实体机构。

第三章 会员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从事城市领导、城市管理和城市经济的工作人员、企业家及从事城市经济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中,具有一定的独立研究能力,达到相当学术水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员;自愿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按期交纳会费;关心、支持学会工作。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查符合会员条件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本会业务领域内有突出工作成绩、研究成果,并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一般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和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的决议和决定;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及主持工作的副会长集体审批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03年9月5日在太原召开的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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