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求职简历网 > 知识 > 正文

全国工商联章程

商会简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是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由中国具有代表性石材企业发起成立的行业商会。根据中国热点经
商会简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是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由中国具有代表性石材企业发起成立的行业商会。根据中国热点经济行业发展状况,全国工商联相继成立 了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国工商联五金商会、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等16个全国性行业组织,同时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总商会组织建立了广泛联系。以上都为我们石材商会会员提供了强有力的对外合作和横向合作基础。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将代表中国石材业广大企业的共同利益,致力于抓住石材行业发展的热点、焦点问题,做到求真务实、有的放矢、注重成效。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主要建设五个平台:国际交流平台;技术支持平台;主动合作贸易平台;法律平台;金融平台。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具体工作是:

一是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行业改 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平等竞争;

三是组织石材产品交易活动,指导流通市场有序发展;

四是承担国家对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是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活动;

六是承担行业的科研管理、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监督;

七是负责企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项目,招商引资等。

由此,使商会初步形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独立开展工作的新机制。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的目标是提高我国石材产业整体水平,实现中国跻身世界石材工业强国。

商会章程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英文名称为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stone Chamber(缩写为acficsc)。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石材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石材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本会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石材行业企业行为,促进石材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本会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全国工商联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换届时,新提名副会长应占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知识相关

知识推荐

求职简历网为你分享个人简历、求职简历、简历模板、简历范文等求职简历知识。

Copyrights 2018-2023 求职简历网 All rights reserved.